(维权网信息员王新报道)2005年7月,赖新治因向古蔺县新治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在古蔺县农行贷款提供担保被古蔺县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的财产是赖新治所有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执行的方法是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只可以经过三次,三次拍卖流拍后,公告变卖,变卖无买受人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接受财产抵债的,执行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古蔺县法院在执行中,于2008年5月20日 、8月8日 、8月26日 在三次拍卖流拍后,对赖新治的财产于2009年7月28日 违法进行了第四次拍卖。
2010年5月,古蔺县居民赖新治因认为古蔺县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拍卖其财产,造成其重大损失,向泸州市中级法院申请确认古蔺县法院执行违法。
泸州中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听证,在听证会上,古蔺县法院为证明其执法有据,出具了一份支撑其拍卖行为合法的书证———《中国农业银行古蔺县支行关于古蔺县新治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复函》,加盖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印鉴,行文日期为2008年10月10日 。
据了解: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2月23日 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其改制为“股份制银行肇始于2008年10月21日 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实施总体方案》,于2009年1月15日 才正式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而古蔺县法院出具的书证,古蔺农行冠名为股份制银行比农行总行提前了近100天,也比国务院批准方案提前了整整11天。赖新治认为:这是古蔺法院公然造假。
法院伪造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