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星期一

山西访民李花仙为儿伸冤10年未果反遭冤狱近6年




(维权网信息员方芳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山西访民李花仙为被公安干警殴打致残的12岁儿子伸冤10年未果,自己却被以“寻衅滋事”罪关进大牢近6年,打人凶手(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干警张海安)至今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据知情人透露:15年前,李花仙正在上小学四年级的12岁的儿子魏伟,上学途中与同学张慧(张海安之子)发生口舌,张海安便对魏伟这个12岁的孩子惨无人道的大打出手,后来魏伟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并发性癫痫,一个花季少年被殴打成残疾。

更让人不能容忍的是魏伟的母亲李花仙为给12岁的儿子讨回公道,到北京上访结果被扣上“寻衅滋事”的罪名,先被判处劳教三年,后又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实际服刑五年三个月)

据李花仙陈述:2004715,我在国家公安部上访,公安部让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曹贵德、李健华将我接回长治处理问题,可他们却将我送进长治市第一看守所,判刑四年半,实服刑五年三个月。

李花仙从监狱出来后,继续为儿子伸冤,如今事情已经过去15年了,儿子被打成残疾,自己蒙受近6年的冤狱,家中一贫如洗,生活陷入极度的困境,打人凶手却依然逍遥法外。

近日,李花仙又给山西省委省政府以及政法委写信申诉、控告、反映一家的遭遇,希望这些部门能关注她们家的悲惨遭遇,让她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早日息诉罢访。

附:李花仙给山西省委省政府以及政法委的控诉信

山西省委省政府省政法委各位领导:
  
申诉人:魏伟,男,1987220出生,汉族,长治市郊区故县文明南街小区1 35单元4号居民,身份证号:140411198702******被公安民警殴打成精神病人。
申诉人:(申诉人魏伟法定监护人)李花仙,女,196367出生,汉族,长治市郊区故县文明南街小区135单元4号居民,系申诉人魏伟之母。身份证号:140411196306******,电话:132935553831 393552457703555086474
  
被申诉人:张海安,系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干警;
被申诉人: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曹贵德、李健华;长治市信访局:晋旭平、杨乃国;首钢长钢信访局:秦三跃。
  
申诉人李花仙因魏伟被申诉人张海安伤害一案,不同意199877,在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与被申诉人张海安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因被判寻衅滋事一案,不服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04)郊刑初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刑终字第014号刑事裁定书,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09)长法监字第24号,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晋刑申字第12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提出申诉。
  
申诉人李花仙因儿子魏伟被伤害及本人被诬因寻衅滋事被判决五年半徒刑案,历经十五年申诉上访,为解决信访事宜,提出请求如下:
1、申诉人李花仙的儿子魏伟被伤害一案,要求赔偿医药费、终身残废30万元;2、申诉人本人被诬因寻衅滋事被判决一案,要求赔偿75万元;3、请求照顾申诉人之子魏刚(建筑系大学专科学历),给予安排工作。
  
申诉及赔偿请求理由:
1199877在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与被申诉人张海安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未给申诉人李花仙,对儿子魏伟被伤害一案的伤害结果有意见,不服省高院,山大二院两次“属轻微伤”的签定结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八条规定: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头痛并发癫痫,应为重伤。
2、申诉人李花仙到长治市、山西省、北京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上访,遭长治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长劳字(2003)6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劳教三年,但该决定被山西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晋劳复字(2004)6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因同样的事实,申诉人李花仙又被诬以寻衅滋事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实际服刑五年三个月)缺乏充分法律及事实依据。
32008124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124山西省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厅长杜玉林接待李花仙说为什么撤销的劳教又被判刑4年半,说予以赔偿。为讨公道上访十五年不是劳教就是判刑,在2004715,国家公安部让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曹贵德、李健华去公安部接我回长治。却被送进长治市第一看守所,判刑四年半。实服刑五年三个月。2009617,山西省人大转省法院(2009)409号函。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案件受理人杨双,电话:03516016332,彭法官,电话:03516016301,省人大让省高院受理此案,受理了此案四年后2011119,省高院没有开庭审理此案,魏伟伤害一案已经十五年了,母亲因为上访十五年了反蹲五年三个月的大牢,没有开听证会,就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
  
各位领导,因长期上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本人身体也被气成一身病,希望上级领导能一次性处理,达成协议,让受害人过上正常生活,依法解决受害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