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江新报道)9月9日本网信息员得到江西新余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李思华的投诉,他说新余法院对他多年来的一起一直采取推诿方式,不予立案,在院长明令立案庭受理复查,立案庭长居然说那是院长的接访艺术,而立案庭不立案则是为领导挡驾。如此公然剥夺公民的诉讼权,真让人惊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但是,新余市和渝水区法院的立案庭,其工作任务却是给院领导和各审判庭站台挡驾,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江西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李思华说,自己早已记不清向这两级法院递交过多少诉讼材料,他们实行的都是“三不”主义:不签收、不受理、不回复。2010年10月14日,新余市法院立案庭吴慧斌副庭长跟着当时的李丽君院长接访,李思华排队进去被接访时,这位吴副庭长第一句话就是“你怎么又来了?”
李思华对他视而不见直奔李院长,第一次突破了层层封锁终于见到了院一级领导。李思华简要陈述“同一个渝水区法院,刑事上认定我们用虚假验资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民事上又认定该验资报告并非虚假,驳回我们向验资机构的索赔诉讼。特请求复查、再审这种黑白判决。”
李院长是省高院下派的院长,法律上是内行。对黑白判决她很敏感,当即责成吴副庭长接受李思华的申诉状并安排复查,并叮嘱李思华下午去法院向吴副庭长补充几份材料。李院长关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先行复查,若发现确属冤案就坚决依法再审改判”的表态,曾经给了李思华一度的兴奋和期盼。
但是,吴副庭长当头就给他泼了一瓢冷水。他说李院长的表态只是领导的接访艺术,而他们立案庭的工作艺术就是帮领导挡驾。他强调“你的案子是政法委定了性的,是上级法院驳回了申诉的,怎么可能给你翻案呢”?李思华质问“宪法原则是有错必纠,政法委高于宪法吗?”
吴副庭长振振有词地说“法院首先要服从政法委的领导,你有本事推翻政法委的决定吗?不服气你上联合国告去!”李思华顿然醒悟:原来如此,难怪自己一次次递交的诉讼材料都石沉大海,原来是有政法委这个太岁爷压着!法官们只对领导负责,对政法委负责,而无须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
《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规定得这么详细具体,但新余市和渝水区法院的立案庭总是对李思华说“我们从来不给收据!”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李思华向新余市和渝水区两级法院一次次递交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申诉状,立案庭从来不给收据,总是说你回去等电话吧。法律规定决定立案与否的期限是七日,但李思华往往一等就是几个月,甚至一两年都杳无音讯。李思华很疑惑:难道中国的法律对中国的法院和中国的法官没有约束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