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芬认为,无锡市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即:“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由此可见,市规划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原告)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即使“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况且,本案不存在“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问题。
为此,王建芬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9月20日向王建芬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无锡市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建芬据此向滨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之前,王建芬位于无锡市羊尖镇的房屋被开发公司拆成了危楼。王建芬发现其该地区的拆迁系违法拆迁,且涉及多个行政机关。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无一立案。无锡中院解释说,有关拆迁的行政诉讼,由区、市政法委批准才能立案。王建芬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政法委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故依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