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5日星期五

王维琦控诉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剥夺其诉权(图)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庆的残疾人王维琦因被焦××诈骗162千元,在焦××被逮捕、公诉及法院审理判刑后,王维琦却因诉讼权利被剥夺而走上上访控诉公检法的道路。

据王维琦反映,他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焦××虚构事实借款共计162千元,而焦××则于20101019因涉嫌诈骗被逮捕,20101028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以其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已执行15000元),同日释放。其后因诈骗王维琦事发,20111018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8被逮捕。201229安庆市迎江区检察院以迎检刑诉[2012]13号《起诉书》起诉至安庆市迎江区法院,迎江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36作出(2012)迎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书》,其“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元月,被告人焦××虚构自己承揽民生工程(安庆日报社户外广告工程建设)、招待湖北考察团需要资金等事实,先后多次向被害人王维琦借款,共计162千元,用于自己吃喝消费及生意经营…”最后判决撤销对被告人的缓刑,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焦××未退赔赃款150180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王维琦)。

王维琦对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极为不满,因为自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的权利被剥夺了,而且作为受害人在案件公开开庭时也应获得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更何况,法院判决后,自己被骗的钱法院未予追缴,故认为是公检法沆瀣一气包庇罪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检察院抗诉理由有四条:一、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王维琦作为受害人应出庭参加诉讼,第186 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法院未依法通知其出庭参加诉讼,其诉讼权利实质上被剥夺;二、庭审未查明事实,前后矛盾。(2012)迎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书》中称查明被告人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自己吃喝消费及生产经营”与事实不符,而被告人平时生活简朴,更无“生意经营”,在检察院及法院判决书中皆称被告人“无业”,岂不是自相矛盾;三、证人皆未出庭作证,且有隐瞒重大案情,包庇同案共犯之嫌。由于被告人为欺骗王维琦伪造《承诺书》,该书是一名医生根据被告人的授意所书写,因此该医生有共同犯罪之嫌,而公检法皆未追究该医生的涉嫌犯罪行为;四、王维琦多次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可法院未予受理。王维琦认为法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

王维琦20123月依法向安庆市迎江区检察院申请抗诉后,同年54,迎江区检察院在一份未加盖公章的回复不予受理,其理由:1、据迎江区法院刑庭介绍,该院在开庭前通过电子屏幕滚动方式播放了开庭时间,在开庭前你多次到法院要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承办法官也已口头告知你该案的开庭时间。法院未书面通知你开庭时间,存在诉讼程序瑕疵,但不属于严重违反诉讼程序;2、本案焦××给你的“承诺书”所用的安庆日报社用笺是焦××从安庆日报社一楼办公室拿取,内容系焦××编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抄写了该“承诺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案是共同犯罪。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结合被告自愿认罪的情况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并无不妥…最后建议王维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检察院也将积极与法院联系尽力追缴赃款,多途径解决王维琦的实际困难。

对此函复,王维琦极为不满,提出质疑:一、1、焦××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受害人巨额钱款,尤其以安庆日报社法人的名义伪造“承诺书”进行欺诈最为恶劣。函复中称:该承诺书“内容系焦××编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抄写了该承诺书”,试问对于这份明显造假的承诺书,××就 这样不知情的照单“抄写”,作为一名职业医生难道连这点辨识能力都没有吗?2、从“承诺书”的内容来看,凭焦××的文化水平、实际能力是无法完成的,只能是有人协助;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以电子屏幕滚动方式播放了开庭时间及口头通知来代替法院的出庭通知;三、一审虚构事实,隐瞒重大案情。

王维琦已经60岁的年龄,拖着因工伤残疾的腿奔波于检察院、法院,试图为自己讨一个公道,让涉嫌犯罪的人获得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追回自己被骗的尚未追回的本金150180元及利息。并以病残之身,自学法律,奔走于省人大、检察院、法院数日无果。但他在给本网信息员手机短信中却依旧维权信心十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