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钟剑报道)黄能良因张家港地税局工作人员崔银南、蔡中学滥用职权、胡乱罚款,于2008年4月13日 向江苏省检察院提出控告。根据管辖规定,此案由张家港检察院负责侦查,该院于2011年3月16日 寄给黄能良一份《信访答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4条和2010年公布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382条中均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或者实名举报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举报中心答复控告人或者实名举报人。”
黄能良根据上述规定,向张家港检察院索取《不立案通知书》。然而检察院却再发一份《答复函》来敷衍控告人。鉴于检察院始终不肯依法办案,黄能良多次前往,举牌进行抗议。但是即便黄能良长时间跪在检察院门口,也始终没有得到检察院依法办案的承诺。
黄能良住址: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街道常青路51号;联系电话:0512—586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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