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瞿小明报道)今天(10月10日 ),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重庆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转发微博被劳教申诉案。去年4月至8月,任建宇在QQ空间和微博上转发或发表时政评论信息,被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2011年9月被重庆市劳教委处以劳教两年。
图为任建宇父亲接受采访 |
据参加现场旁听者介绍,上午的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任建宇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期限。重庆市劳教委陈述了两点意见。其中之一就是“任建宇在收到劳教决定后,没有在法定时效内通过其亲属代理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有关人员提出诉讼意愿,其诉讼权利已经丧失。这次起诉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应当驳回。”对于这一观点,原告任建宇的代理律师浦志强予以了驳斥。浦志强律师说:“我们觉得劳教委这样的一种答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是这样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之内。这个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任建宇现在还被关着,当然不具有行政起诉期限的问题。”据旁听人员透露,有关是否超期诉讼的问题,法院并没有当庭给出结论。
下午1点,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对该案继续开庭。审理案件主体,也就是“重庆市劳教委对任建宇做出的劳教决定是否合法”。据原告律师和旁听人员透露,重庆市劳教委在《答辩状》中陈述道:“为发泄对我政治制度的不满,任建宇曾鼓吹、丑化妄图改变我政治体制。任建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一事实。检查机关认为任建宇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任建宇做出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于重庆市劳教委给出的答辩意见,原告律师浦志强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浦志强律师强调指出:“重庆市公安局所有的证据都是证明任建宇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他这个结论自己都写的很清楚。然后重庆市公安局依然向重庆市一分检请求批准逮捕他(任建宇)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然后去年2011年9月23日 ,重庆一分检当天做出决定,不批准对他进行逮捕,就说他不构成犯罪,因为情节轻微。不管原因是什么反正是没有批准。那么这种情况下,重庆市公安局应该立即放掉他,但是重庆市公安局居然在同一天就是9月23日 这一天,做出了这个劳教决定。我不知道重庆市的公安机关为什么要这样做。”
下午5时,审判长宣布,因案情重大,案件在程序、实体等问题上都需要进一步核实,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任建宇,男,1987年4月15日 出生,汉族,职员,住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白马社区1组,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江东劳教戒毒所,身份证号码500381198704154374。
委托代理人:任世六
男,1957年7月17日 出生,任建宇之父,住重庆市江津市石蟆镇关溪村1组,身份证号:510225195707173476,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祖,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渝劳教审[2011]字第395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或径行确认该决定无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出身贫寒,自幼用功读书,2009年6月从重庆文理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刚毕业,7月即来彭水县郁山镇政府任“村官”。奉公守法勤勉尽职,业余关注时政,热心公共事务,对东西方政治制度优劣感兴趣,偶尔直抒胸臆。对网络意见领袖观点学说,耳熟能详,往往在击节赞叹之余,将这些博客、微博上传到自己的qq空间,或通过腾讯微博转发推广。岂料,天有不测风云,祸从口出,竟横遭“文字狱”:2011年8月17日 ,重庆彭水县公安局将原告带走调查,询问的核心问题是原告在qq空间转发图片的由来。次日中午短暂“获释”,傍晚又被抓走,警方认为原告“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原告认为,该劳教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一、言论自由和批评监督政府,是公民基本权利,原告关注、浏览、复制、粘贴、转发网上国内时事评论和政治体制改革言论信息,不具有违法性,对社会没有危害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有清晰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原告作为新世纪青年,有幸体察人间甘苦,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跟同龄人中的大多数一样,既遵纪守法又拥护开放。就因为希望国家好,才会关心它、批评它。参加工作后的遭际,令原告认识到,现实的不如意,社会的丑恶,根源既在国民劣根性,也在制度不民主。无庸讳言,对现行政治体制,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对弊端的抨击,不仅是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也是令国家领导人寝食难安的顽症。原告关注热点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转发学人的观点,这都是在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与所谓煽动网民颠覆国家政权,风马牛不相及,根本不具有违法性,对社会有百益而无一害。
因此,被告作出劳教决定,惩治原告的网上言论,没有事实依据。
二、适用法律错误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抵触而无效。总所周知,劳教制度千夫所指,学界、实务界都有深刻认识,被告屡次涉诉,心里也该有数儿。即便不考虑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原告行为也不属《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要件事实,即“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须知“反革命分子”和“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这一概念在刑法中早已不复存在,当然不可以成为被告悍然因言治罪提供法律依据。被告适用法律,显然是错误的。
原告还认为,这份劳教决定很荒唐,不具有现实意义——一个无法普遍适用的案例,注定站不住脚。三十几年的改革开放,让社会的变化天翻地覆,如今早不是文化革命时期,不再是法西斯肆虐的时代了,虽然反人类的思潮可能短期复辟,但它终难抵挡文明大潮。现实是每时每刻,无数人议论领导人贤愚不肖,褒贬政治制度孰优孰劣,思考中国究竟该向何处去,难道被告重庆市劳教委,能做到用劳教原告一人,来封天下人的嘴吗?因而,这份因言治罪的劳教决定,亵渎的是法律的尊严,践踏的是公民权利,于情于理都该撤销。
综上,请求法院公正裁判,撤销劳教决定,恢复原告人身自由。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任建宇(任世六代)
另外,《新京报》就此案发表的评论文章写道:“任建宇2009年7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当年获重庆市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后被录用为公务员。劳教书指他从2011年4月至8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但任建宇表示,自己被认定违法的100多条微博信息,主要是转发了别人的微博。如果照这样的标准就可以实施劳教,全中国5.13亿网友,有多少会被送去劳教,这个数字恐怕没法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劳教场所在现在的基础上增加一百倍,也是装不完的。但好在全国各地都没有实行“彭水标准”进行劳教,这不知道是幸耶还是不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