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红因所承包的基本农田被非法采砂侵占毁损,政府虽决定补偿未处理,朱长红于2012年7月30日下午16时 许被休宁县水务局采砂办主任俞建中殴打,经报警后,休宁县公安局于一个月后的8月30日 以休公(海阳)行终字【2012】第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其文中称:因俞建中接访朱长红是职务行为,属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现决定终止我单位办理的俞建中涉嫌殴打他人案一案。对此朱长红极为不满,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而同时送达的休宁县公安局海阳派出所的《告知书》中称:朱长红:你于2012年7月31日来我单位控告休宁县水务局工作人员俞建中对你实施了殴打,经调查,我单位认为俞建中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接待你上访是一种职务行为,你反映俞建中在接访过程中将你殴打致伤一事不属于我单位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告知你应向休宁县水务局或休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
对此,朱长红认为,俞建中的接访行为是职务行为,但殴打行为绝不是职务行为,因为政府不可能要求俞建中殴打自己,俞建中殴打自己,明知如果自己被殴打跌下楼会导致受伤,甚至有生命危险,而肆意殴打,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因公安不安排自己做伤情鉴定,身体尚未痊愈,医院亦不给自己病例,损害后果尚不确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工作人员打人不能不被法律追究。故,朱长红于10月9日 、10日赴安徽省公安厅、政法委上访,要求追究俞建中的法律责任。
据朱长红称,这不是她第一次因上访被打,2009年9月28日 ,她就自己被黑社会打伤一案在北京上访,被安元鼎的保安非法拘禁、殴打一案尚未处理。
朱长红于10月9日上午 到安徽省公安厅上访,公安厅接访人员称会问问下面为什么不给你办;而10月10日上午8时 许,安徽省政法委工作人员称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不在,留下上访材料他们负责转交。
朱长红对本网信息员称自己上访20年,从反映晒稻谷场地、承包地被侵占、毁损,到反映被黑社会殴打,法院起诉,申诉法院判决不公,直至此次被水务局采砂办主任俞建中殴打,没有一件诉求获得公正处理,但自己会坚持到底,为公平正义斗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