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起行政诉讼案于2012年11月19日在杭州市中院和下城法院陆续开庭,到11月21日算是开庭结束。但法院对此均未作出判决。
历时3年的艰辛维权之路令傅国涌先生百感交集,他在自己的微博上实录了几天来的情况,我们予以整理编辑作为附录,由此可以真实反映出中国大陆公民依法维权的艰难困苦与不屈不挠;同时,也可以看到政府有关部门肆意践踏法律,而法院却刻意袒护政府违法的现实状况。
附录1:
著名学者傅国涌(11月18日----11月21日)的部分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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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起诉状、杭州市规划局的答辩状、违反发放的地字第33010020090033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傅国涌按:2012年11月19日上午9点20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们起诉杭州市规划局违法案,从早到晚,到晚上8点多,还没有结束,法官只好宣布休庭,下星期一下午继续开庭。
下面是我们的起诉状和杭州市规划局的答辩状、违反发放的地字第33010020090033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他们的答辩状和许可证都可以证明杭州百井坊、耶稣堂弄的拆迁是商业拆迁,是政府土地出让的前期储备【换言之就是卖地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只有在取得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用地方才可以向规划局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在我们这些原住民手中,政府只是凭一张白纸去申请,杭州市规划局竟然就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个行政许可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或许法官也没想到政府的纰漏这么多,显得很无奈、很被动。开庭之所以到晚上还开不完,实在是政府违法卖地的证据太充分了。
行政起诉状
原告:
【略】
被告:
单位:杭州市规划局
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消被告作出的地字第33010020090033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及附图;
2、被告承担本案行政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具体阐述如下:
一、被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批前公示、听证,法定程序严重违法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规定,被告在核发地字第33010020090033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批前公示、听证,未听取公众的意见,法定程序严重违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规划许可前,没有采用在“建设地址现场及周边街区公示”等“其它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告,没有履行告知的法定义务,致使原告对涉及公民重大利益的百井坊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毫不知情。被告没有公示、没有告知、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的规定,作为被列入“杭州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百井坊综合改造工程,被告在作出行政许可前,没有依法向社会公告,没有依法举行听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规定,因被告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没有告知该行政许可事项,致使原告无从知晓并失去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告在没有批前告知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是否要求听证,就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剥夺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5、依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六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的规定,被告对建设用地规划与百井坊拆迁的1335户居民有着重大利益关系的事实于不顾,不实行预公开即作出建设用地规划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6、被告自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听证规则》,其“听证的范围和程序”制定的确实较为详尽。由此可见,被告对行政许可听证的法条非常清楚。但被告制定制度是一套,执行法律又是一套。本案用地建设规划许可批前未公示、未听证的行政行为就是典型的阳奉阴违、知法犯法的违法行为。
二、申请建设用地单位不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被告准予行政许可严重违法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从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发改投资(2009)104号《关于同意百井坊地块列入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计划的批复》其“规划用地性质”可以论证,百井坊地块综合改造的用地性质绝不是属于法律上所说的“公共利益”,这类明显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用地是不得通过政府征收来获得,因为没有公共利益的前提,政府就不能征收土地。
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违反了法律规定代表政府作为商业项目(百井坊地块)的用地单位。同理,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地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作为下城区政府就百井坊地区综合改造工程专门成立的事业单位,贯彻的是政府旨意,违反了法律规定代表政府作为商业项目(百井坊地块)的用地单位。因此,这二家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被告准予行政许可严重违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筑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的规定,百井坊地区的许多“建筑物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筑标准”,并在“合理使用寿命”范围内,百井坊地块用地性质为非公共利益项目,作为城市人民政府是不得进行拆除。被告作出行政许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综上,被告作出的地字第33010020090033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重违法,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听证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利和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被告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依法应于撤销。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