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星期四

南通中院发回重审,崇川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128,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打电话通知张亮领取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这令张亮惊愕不已。这是南通市中院2012712发回崇川区法院重审的案件,经过了3个多月,崇川区法院未经开庭,就驳回张亮的起诉。张亮难以接受。

张亮的房屋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东大街122号。20095月,张亮的房屋被部分偷拆,已经不能住人了,但至今没有任何人承担责任。张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发现,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放拆迁许可证并未公告,且该局未履行事后监督才导致自己的房屋被偷拆。

20111221,南通张亮向崇川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放拆迁行政许可证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事后监督的法定职责违法。崇川区法院于2012314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起诉。张亮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于201273裁定发回崇川区法院重审。崇川区法院于20121128向张亮送达“驳回起诉”的裁定。张亮认为,崇川区法院存在以下错误:

1、重审法院201273收到南通中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到20121127才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显然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未说明理由,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2、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法院未经开庭便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张亮的诉讼权利。

3、重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未向张亮告知合议庭成员。

4、法官顾狄是一审时的主审法官,重审时不但不回避,反而多次叫张亮到法院谈话,要求张亮撤诉(有笔录为证),未免太蛮横。

5、重审认为“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不免贻笑大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四个条件”恰恰说明张亮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崇川区法院驳回起诉,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