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1月28日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打电话通知张亮领取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这令张亮惊愕不已。这是南通市中院2012年7月12日 发回崇川区法院重审的案件,经过了3个多月,崇川区法院未经开庭,就驳回张亮的起诉。张亮难以接受。
张亮的房屋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东大街122号。2009年5月,张亮的房屋被部分偷拆,已经不能住人了,但至今没有任何人承担责任。张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发现,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放拆迁许可证并未公告,且该局未履行事后监督才导致自己的房屋被偷拆。
1、重审法院2012年7月3日 收到南通中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到2012年11月27日 才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显然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未说明理由,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2、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法院未经开庭便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张亮的诉讼权利。
3、重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未向张亮告知合议庭成员。
4、法官顾狄是一审时的主审法官,重审时不但不回避,反而多次叫张亮到法院谈话,要求张亮撤诉(有笔录为证),未免太蛮横。
5、重审认为“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不免贻笑大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四个条件”恰恰说明张亮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崇川区法院驳回起诉,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