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惠报道)11月23日上午9点 ,宜宾兴文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帮助农民维权的公务员邹富伦及维权农民鲁彬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 强迫交易”一案,并当庭宣判易良判刑3年半,邹富伦判刑3年,鲁彬等4名农民代表判刑2年缓期3年。审判长宣判后表示,将在下周送达书面的判决书。
据到庭农民说:在一天的辩护中辩护律师团律师为被告人全部做无罪辩护,将所谓的犯罪指控反驳得无地自容,辩护律师义正言辞的指出官商勾结的和良公司才是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对村民和邹富伦的指控是贪官污吏的设局报复。数百名群众旁听的审判,为律师的精彩辩护喝彩,痛斥不良奸商和官员。但法院无视事实证据,作出了上述枉法判决,各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据悉,该案今年4月起诉后多次补充侦查,今年6月开庭后又报省高院延期。于23日再次开庭审理并宣判,很明显是未审前已经定好了判决结果。
据了解:四川宜宾兴文县古宋镇桃子坪村千亩耕地2010年起被县委干部入股的和良建材公司非法占地炸矿开矿,涉及开采量1760万吨,金额2.98亿元。村民阻止占地被黑社会打伤16人住院,当地司法机关不立案。村民向省市、中央3级上访无效。
2011年村民委曲求全迫于生计仅要求承揽工程人工活路,政府采取两面派手法,一方面聘请在当地敢说真话群众中有信任度的文体局公务员邹富伦担当协调工作拖时间,一方面暗中设局一石二鸟在2011年8月村民应和良公司邀请签订合同时以强迫交易罪将村民代表多人抓捕,将邹富伦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抓捕。
据内部人士透露,该案是原兴文县委书记现宜宾市政府招商局长郭朝辉亲自协调,宜宾市委书记杨东升最后拍板的。
公务员邹富论妻子电话:13458830304
附:部分被告人的律师辩护词
【一】邹富伦被控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受被告人邹富伦的委托,我担任邹富伦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对案件的性质有了清楚的认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和法律相悖,邹富伦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罪、强迫交易罪,邹富伦无罪。
针对敲诈勒索罪的辩护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据犯罪构成分析,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邹富伦是公务员,受党委政府指派化解非法占地纠纷介入该案,履行的不是个人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一般主体。邹富伦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依据犯罪构成分析该罪主观上必须有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邹富伦主观上是让政府依法合理解决矛盾,让农民在权益被侵害后能有补偿,没有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邹富伦不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依据犯罪构成分析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本案中的和良公司是非法占地开矿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取缔的非法企业,没有合法财产。邹富伦不符合该罪的客体要件。
依据犯罪构成分析该罪客观上行为人要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要挟方法。本案中邹富伦是否收钱?收钱目的是什么?是为公为私?是否有威胁要挟行为? 众多农民2010年索要赔偿被和良公司人员打得住院,邹作为60岁的老人有无能力威胁?邹富伦不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对于该罪犯罪构成的4大要件控方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在实体上控方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在程序上控方的指控是违法的
控方割裂犯罪构成,在收没收钱,即使收是民事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凭据前后不完整、没有声音的偷拍录像强行指控邹接触了钱就是犯罪是搞客观归罪。
如依控方所谓犯罪证据强行起诉只能起诉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主管、负责特定公务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国家工作人员以要挟威胁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是敲诈勒索罪。利用了职务便利的是受贿罪。如有受贿必有行贿。在法庭已经质证的证据证明和良公司领导层是集体研究送钱的,有公司财务凭据的。这种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公司企业等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用行贿的是单位行贿罪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从法理分析,如果控方凭据现有证据强行追究邹富伦的所谓犯罪行为也必须追究和良公司的真正犯罪行为,控方只能全案指控受贿和行贿罪。依据《刑事诉讼法》受贿行贿案件的管辖机关是检察机关,而现在针对邹富伦的所谓犯罪行为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程序违法则行为无效,本案公安机关管辖无效、侦查无效、取证无效,检查机关必须敦促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针对强迫交易罪的辩护
依据《刑法》犯罪构成的规定,本案不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在易良、鲁彬等人被控强迫交易罪中辩护律师团已经从各个方面详尽阐述了理由,在这里本辩护人不再重复。易良、鲁彬等人不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邹富伦行为更不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在这里本辩护人只针对控方指控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指出控方作为公诉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为强行指控邹富伦犯罪在程序违法上造成的荒谬后果。
依据控方指控的证据邹富伦犯罪客观上没有实际阻止行为,只有煽动农民的行为。在汉语和法律逻辑上煽动和教唆是相连的,煽动和教唆行为只能指控为教唆犯,有教唆就必然有主犯、从犯、胁从犯,必然推出共同犯罪。依据控方指控,邹富伦的行为和农民的行为是同一事实,不能分割。没有农民集体行动,邹富伦一人即使有强迫交易的想法客观都不可能成功,客观不能犯不构成犯罪,这是《刑法》的明确规定。依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控方指控的本案强迫交易罪不仅是共同犯罪而且是必要共同犯罪
,8000吨天的工作量是一人或者数人都无法实施的,只有村民集体承包才能做到。控方指控的本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全体村民。
对共犯分类并相应处罚是《刑法》基本原则,控方指控邹富伦犯罪,没有指控邹富伦有实际拦路阻挡的阻止行为,只有煽动农民的行为,只能指控邹富伦教唆犯罪。有教唆犯就有主犯、从犯、胁从犯,那么本案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哪里?这些共犯在那里?为什么不敢并案审理?将村民作为证人指控邹富伦犯罪是违法的!将共犯作为证人指证教唆犯也是违法的!这样的案件如何起诉,如何处罚?
控方必须并案共同起诉,否则无法查清事实,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起诉违法,结果无效。这样的起诉就是在做案,做假案!
结辩
综上所述,邹富伦被控敲诈勒索案、强迫交易案在法律和证据上都没有任何依据。邹富伦在官场中是个异端,就像公诉人指责的作为公务员吃里扒外,扰乱秩序,应予打击。他身在官场却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挑官员的毛病确为一些官员痛恨,一定要将他定点清除。
尊敬的检察官,本辩护人再次重申:我们在法庭上是对手,但绝不是敌手,休庭后我们就是朋友。走出法院大门,我们还是战友,因为我们都负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在这里,我用战友的身份请求你们用良知做出正确的判断。
尊敬的法官,法院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防线。今天在庄严的法庭上,你们头顶国徽,身披法袍。在人民群众心中你们就是法律的象征,在人民群众眼中你们就是法律之神。请你们用法律之神的尊严守住法律的底线,守住这最后一道神圣防线。
法治兴,则国家兴人民兴。法治衰,则国家衰人民衰。
请依法宣判邹富伦无罪!
邹富伦辩护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