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2年11月24日,杨普修、刘英祥等53户被征收人通过特快邮递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济南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杨普修、刘英祥等被征收人于2012年11月1日,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市政府征收房屋时所依据的四个规划的科学论证和社会公众意见。市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2】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您就历城区招待所片区征收申请获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论证及社会公众意见不属于我单位制作或保存信息”。刘英祥等53户被征收人认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在推卸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其错误在于:
1、该告知书内容有遗漏。刘英祥等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还有“专项规划”,但该告知书只字不提。
2、该告知书内容有错误。刘英祥等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明明是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但该告知书擅自改为“土地利用规划”。
3、刘英祥等人认为上述规划的论证及社会公众意见,市政府一口咬定“不属于我单位制作或保存信息”,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既然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2011】第一号)就应当有此相关政府信息。
刘英祥等53户被征收人在复议申请书结尾,请求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济南市政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