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7日星期五

高擎普世价值大旗 坚守民主人权正道——纪念世界人权日




1210是世界人权日,也是《世界人权宣言》公布64周年。同时,今年还是联合国通过《人权捍卫者宣言》14周年,《零八宪章》发布4周年。联合国提出的今年世界人权日的主题是:民主参与--所有人都有表达意见的权利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中下列条款主张的各项自由与权利:“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第二十一条:(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亦即兑现所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权以及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公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上述基本权利在中国现行宪法中也有明文规定。中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国公民的现实生活中,上述基本权利还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并没有真正得到兑现。当下,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严格的限制,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以言治罪的案例和惩罚媒体的案例比比皆是;公民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同样如同画饼,尤其是参与公共事务性质的集会和结社受到非常严厉的禁止和打压;公民应该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重重限制,独立参选人更受到严厉打压和监控,几无当选机会;在过去一年中,中国政府肆意挥霍民脂民膏,花费天价维稳资金,加紧构建维稳体制,制造了一系列违反《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以及本国宪法的侵犯人权、迫害人权捍卫者的事件,全国各地的大批维权人士受到残酷打压;善良的公民们普遍生活在政治高压下的恐惧之中,既缺乏自由也没有尊严,正如《零八宪章》中指出的“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政治现实。”

中国政府虽然于199810月签署了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基础上制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直到今日全国人大也没有批准该公约,更谈不上实施和遵守该公约了。严重违反国际人权公约和中国《宪法》、《立法法》的劳教制度仍然大行其道,政法机关可以借此随意地将普通公民投入劳教场所,剥夺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形形色色的黑监狱、法教班、精神病院、“双规”场所遍布城乡,公民的自由和尊严得不到任何有效保障。

中国要想成为一个受到文明社会尊重的有尊严的国家,归根结底在于国民要做享有自由、权利和尊严的人。国民的自由无保障,权利无救济,终日生活在专制统治施加的恐惧之中,哪来的尊严?怎么会感到幸福?要让国民活得有尊严,发自内心地有幸福感,就必须建立宪政民主制度,以法治保障国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思想与言论表达的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权、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公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宗教与信仰自由。没有这些权利,宪法规定的其它权利都只是一纸空文。这些权利必须得到制度保障,特别是民主选举和民主授权、公正独立的司法以及切实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命运,也是全社会应该坚守的底线共识。

值此“世界人权日”即将到来之际,“维权网”郑重发出以下几点呼吁:

一、立即释放刘晓波、杨天水、谭作人、高智晟、师涛、谢福林、谢长发、刘贤斌、陈卫、陈西、朱虞夫、许万平、吕加平、郭泉、孔佑平、齐崇怀、任自元、饶文蔚、李铁、努尔莫哈提亚辛、海来提尼亚孜、扎西热丹、贡却才培、更嘎仓央、达瓦坚赞、卓玛嘉、顿珠旺钦、哈达、文炎、黄成诚、梁海怡、华涌、倪玉兰、朱承志、肖勇、董国菁、毛恒凤、崔福芳、沈永梅、孙丽满、王扣玛、魏勤、曹海波、秦永敏、翟小兵等所有因践行公民权利、维护人权而被以言治罪的人权捍卫者和异见人士;

二、中国政府应切实履行《世界人权宣言》、《人权捍卫者宣言》和中国《宪法》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条款,立即停止对维权人士和公民维权活动的打压与政治迫害;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人身自由权等各项基本人权;

三、全国人大应抓紧批准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十四年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应该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而不应该成为推迟批准该公约的借口;

四、废除《刑法》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彻底废止以言治罪,切实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网络信息流通自由;同时,对限制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的相关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清理,予以废止;

五、全国人大应尽快废除违宪和违反法治的劳教制度,结束完全不经过司法程序任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强制劳动的现象,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与制约,使公安机关不再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

六,彻底清查和取缔全国各地的黑监狱以及各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设施,并依法追究和惩处相关责任人;同时,对受到非法羁押的公民做出国家赔偿;

七、全国人大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公民举行和平集会权利和自由结社的权利;

八、尽早启动政治改革,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人的自由,俾使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真正得到制度和法治的有效保护。

维权网
201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