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2月7日上午9点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第16审判庭公开审理李兴贵诉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李兴贵委托倪文华代理。
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倪文华从三个方面列举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违法。
从程序来看。首先,被告公安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的行为地和居住地都不在被告管辖范围内。被告辩称,原告李兴贵的户籍所在地属于被告管辖范围。倪文华反驳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由此可见,行政案件的管辖与行为地和居住地有关,与户籍所在地无关。况且,原告李兴贵的户籍所在地的房屋在四年前就被偷拆了。李兴贵的居住地在历下区,故不属于被告管辖。其次,7月8日,被告对李兴贵限制人身自由,而在7月11日才作出公安行政处罚,显然超过了24小时,属于程序违法。再次,公安机关限制李兴贵人身自由,未及时通知家属。被告辩称,李兴贵已经用手机通知其家属了。倪文华指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李兴贵告知家属了。退一步说,即使李兴贵告知了家属,仍然不能免除被告的通知义务。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倪文华还指出,从实体上考察,李兴贵到中南海是反映当地的暴力拆迁情况,并不违法。温家宝总理说过,中南海的大门向人民大众敞开的,欢迎人民大众来中南海反映情况。因此,李兴贵到中南海反映暴力拆迁情况是合法的。从法律上看,李兴贵在行使公民的权利;从情理上说,李兴贵深信温家宝总理的热情话语而要来中南海的,应视为温总理的客人。被告公安机关怎么可以随意拘留温总理的客人呢?
倪文华进一步指出,被告公安机关适用法律不当。被告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决定对李兴贵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但适用该条款的条件是扰乱公共秩序和情节较严重的情况。但李兴贵要到中南海反映济南暴力拆迁的情况,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更不存在情节较重的情况。被告适用法律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