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星期五

对构成食品不安全因素所做的部分省市的调查报告(中)


 
撰稿人:高健
授权维权网发布
时间:201314

八、食品侵害维权可走的路径和可行性方法分析

食品侵害维权已经在中国慢慢普及开来,那么我们如何维权,如何走完复杂、费力、耗时而且没有结果的路,从现在看来制度成了最大的障碍,没有完善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民间监督,那么食品维权人士将得不到任何利益和安全保障,甚至要付出被国家机关拘禁的代价。看看下边的案例。

8.1 个人维权艰辛和困境(消费者投诉案例)
消费者高旭强于2012714分别向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简称深市监局)网上咨询举报申诉平台举报申诉了位于深市监局南山分局南山监管所管辖的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万象城店(以下简称岁宝百货)、深市监局南山分局桃源监管所管辖的岁宝百货龙珠店、深市监局福田区分局沙头监管所管辖的岁宝百货花好园店、深市监局福田区分局莲花监管所管辖的岁宝百货景田店、深市监局罗湖区分局桂圆监管所管辖的岁宝百货红宝店销售的由广东省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豆初开系列食品牛肉味、蒜香味、香辣味有从在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地方,那么下来咱们看看一个普通公民从买到不合格食品如何投诉、如何走完复杂而且不管事的行政和司法程序的。

深市监局南山分局南山监管所管辖的深圳岁宝百货万象城店

20127月消费者高旭强到深圳岁宝百货万象城店购买了23.4元的由东莞丰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豆初开”系列产品,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消费者与714向深市监局设立的网上 咨询举报申诉平台 投诉,消费者与同月19日收到深圳市监局短信平台1063975520010的短信告知:“您反映岁宝百货万象店销售的青豆标签存在问题的申诉信息件(编号:201207140005),我局南山所部门已于2012719受理”。

其后两天南山监管所通知双方到场调解,消费者要求退还货款23.4元,并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赔偿货款的两倍即47.2元,再根据民法规定补偿由此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款、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五百元,合计共要求赔偿六百元整。负责调解的岁宝百货代表和丰熙食品的代表只愿意赔偿购货款的六倍,双方调解无果并当场签署了终止调解书,由于其民事调解法定程序已经走完,消费者只能等随后的行政立案到处罚,然后拿着政务公开的处罚书到管辖区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在消费者提出申诉的两个月内必须做出处罚决定,消费者于2012926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此案的处理结果跟过程。深市监局南山分局1019回复:“编号为201207140005号涉及的违法事项已立案,目前正在调查处理当中”。 从时间上我们就可以看出,消费者从714投诉到1019行政机关还在调查处理。这已经超出法定处理期限。

深市监局南山分局桃源监管所管辖的深圳岁宝百货龙珠店

20127月初消费者高旭强到深圳岁宝百货龙珠店购买了20元的由东莞丰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豆初开”系列产品,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消费者与714向深市监局设立的网上咨询举报申诉平台投诉,投诉显示成功(编号:201207140007)。

具体负责的南山分局桃源所没有按照《消费者保护法》深圳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消费者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任何信息。消费者随后以《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深市监局的上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提出行政复议,不到两天,桃源所的所长就打电话、拉老乡说自己是大同人跟消费者是老乡、询问要求等等,之前该所一工作人员打过电话通知让消费者去调解,消费者拒绝了,这个电话是行政复议之后打过来的,过了两天工作人员再打电话来肯定说729给消费者打过那个电话,电话确实打过,但是消费者根本就不记得是哪日打的,也没有细想,也没有反驳,就是这个没有注意,让他成为广东省工商局法制办判定消费者败诉的原因,因为电话在729通知符合消费者举报的答复时间,再过一天就说明他们违法了。可是消费者写的是申诉,而且上边南山分局南山所已经确认,同样的一个分局,同样的举报内容,怎么会出现一种受理是举报,一种是申诉呢?相同的申诉内容其它几家都按申诉处理,为什么桃源所按举报处理呢?原因是按申诉的话行政复议他们要败诉,按举报的话有上边那个电话,他们是合法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向消费者打电话确认的时候,已经是消费者提起行政复议几天后了,也就是说桃源所明确的违反了此条规定,作为上级监督机构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还是把它作为判消费者败诉的直接证据。

消费者与201292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编号为201207140007号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20121019深市监局南山分局回复:“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我分局就编号为201207140007号涉及的违法事项立案查处,责令被举报的岁宝百货龙珠店就相关违法事项进行整改,现以整改完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此回复函并没有写明白何时立案查处,何时责令岁宝百货整改,何时整改完毕,何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违规写到现在一目了然了。因为举报没有哪个规定要求行政机关 回复举报人,申诉则有具体的申诉要求和赔偿,行政机关必须回复。这真是偷梁换柱,瞒天过海。

深市监局福田区分局沙头监管所管辖的岁宝百货花好园店

20127月初消费者高旭强到深圳岁宝百货花好园店购买了40元的由东莞丰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豆初开”系列产品,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消费者与714向深市监局设立的网上咨询举报申诉平台投诉,网站显示投诉成功(编号:201207140009),消费者与717收到深圳市监局短信平台1063975520010的短信告知:“高旭强你好:我局已收到你于714在咨询举报申诉中心登记的 关于你在岁宝百货花好园店所购买的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豆初开系列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诉。请你与718下午230携带申诉产品和购物小票、发票到我局沙头所,审查受理并领取 申诉受理通知书 联系人:先生;联系电话:83303305。其实就在18日下午,已经在沙头所由吕队长组织了调解,双方从在的差异太大,并且终结了调解。但是沙头所也确认了消费者所写的是申诉的事实,而非举报。民事调解到此了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消费者自己的需求与926向深圳市监局申请公开此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 20121010回复如下:“高旭强:我局于2012926收到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为20120926006.经审核,现答复如下:你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深圳岁宝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花好园店销售的青豆初开香辣味(条码:6947929619019 牛肉味(条码:6947929619026 蒜香味(条码:6947929619002)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申诉举报(编号:201207140009),我局已于2012730日立案调查,现正在调查中”。消费者的手机与1023收到深市监局短信平台1063975520010发来的短信告知:“高旭强先生:你好!你与730向我局举报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花好园店销售的丰熙牌青豆初开系列青豆为标明食品添加剂‘膨松剂’的通用名称,我局已作出以下处理:一、没有当事人销售的未按规定标明食品添加剂‘膨松剂’的通用名称的丰熙牌青豆初开(蒜香味)青豆十五包。二、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未按规定标明食品添加剂‘膨松剂’的通用名称的8包青豆初开蒜香味、1包丰熙牌青豆初开(香辣味)青豆和1包丰熙牌青豆初开(牛肉味)青豆初开的违法所得7.9元。三罚款2000.特此通知”。

沙头所是受理消费者举报最早的一家,也是最积极的一家,可后边的时间也说明他们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了,可以看出这是消费者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时候他们才补办的处罚,因为正常情况在消费投诉完之后该产品就应该下架,为什么在投诉714投诉完之后的1023还能查处到该产品在岁宝百货的销售,这足以说明以上几家工商没有作出让商家改过的处罚,这样商家才能满不在乎的继续违法销售该产品。其二、同上法律规定的两个月结案可714投诉到现在才结案,严重违反程序。第三、消费者申诉日期是714,并且是申诉,从该所第一次组织调解也能看出来认可的消费者的申诉要求(举报不组织调解),而在后边的答复中该申诉日期变成了730,而且申诉也变成了举报,看得出来南山分局桃源所的偷梁换柱沙头所也想学习,并不是想着处罚不法商家,而是欺骗消费者。

深市监局福田区分局莲花监管所管辖的岁宝百货景田店
      
20127月初消费者高旭强到深圳岁宝百货景田店购买了28元的由东莞丰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豆初开”系列产品,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消费者与714向深市监局设立的网上咨询举报申诉平台投诉,网站显示投诉成功(编号:201207140010)。

消费者并没有在《消费者保护法深圳实施办法》规定的五天之内收到任何关于该申诉举报单受理、补交材料、不予受理等情况的通知,并与法定日期结束后向深市监局的上级法律部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判深市监局程序违法,同样其上级主管单位也到现在也没有通知消费者复议结果、补交材料、和具体需要消费者协助的通知,石沉大海!

2012926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编号为201207140010号立案及行政处罚经果、受理时间、等情况,福田分局与20101015回复如下:我局已于2012723对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景田店涉嫌销售的标签不合格食品立案调查,并与20121011对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景田店作出没收涉案产品(青豆初开食品)十六袋,罚款2000元行的行政处罚,你要获取的该编号的其它信息,与你的生活、生产、科研等特殊情况无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0836号)第五条第(十四)项的规定,我局不予提供。

一、没有按消费者保护法深圳实施办法的规定五天内答复;二、没有组织双方调解赔偿消费者;三、广东省工商局没有回复复议情况,哪怕是需要补正材料,判定消费者败诉,也都的应有书面证明材料,到目前为止没有接到广东省工商局任何书面或者电话材料;四、申请公开的信息都跟消费者有非常特殊的关系,该回复竟然隐瞒了所有的立案、调查终结、处罚的时间和具体的申诉还是举报的问题,申诉要调解,举报要奖励的。                                  

深市监局罗湖区分局桂圆监管所管辖的岁宝百货红宝店

20127月初消费者高旭强到深圳岁宝百货红宝店购买了40元的由东莞丰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豆初开”系列产品,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并与726向深市监局设立的网上咨询举报申诉平台,网站显示投诉成功(编号为:201207263714)。

消费者没有在《消费者保护法深圳实施办法》规定的五天之内收到任何关于该申诉举报单受理、补交材料、不予受理等情况的通知。却直接接到了深市监局短信平台1063975520010发来的短信告知:“高旭强先生:接你的举报,反映岁宝百货红宝店销售的青豆初开系列商品(青豆初开牛肉味、青豆初开蒜香味、青豆初开香辣味)标签不规范,要求查处。2012727,我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上述商品已下架,该产品生产商为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供货商为深圳市景天贸易有限公司,被举报方提供了商品生产商如下资料:(1)生产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检验报告;(2)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执法人员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整改。特此回复。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

可笑的是过了两天,消费者正打算提出行政复议,又接到了罗湖分局的工作人员电话,说已经受理,需要调解请到罗湖三楼调解,由于本人已经离开深圳无法亲自前往,即 委托朋友前往调解,还是坚持了申诉的诉求,要求陪500元整,可商场代表跟供货商代表只愿意陪两倍,理由是没行政处罚之前愿意六倍,已经处罚了就不怕了,只愿意陪两倍,因为最后的程序就是到法院,最后的判决就是两倍。按照法律程序应该先调解后处罚。就在消费者申请其他政务公开,并且要复议深市监局时,20121023消费者又接到了深市监局短信平台1063975520010发来的短信告知:“高旭强你好!接你的举报,反映深圳岁宝百货红宝店销售的青豆初开系列(青豆初开牛肉味、青豆初开蒜香味、青豆初开香辣味)不符合相关规定。请你与20121026日前将上述产品实物、购物小票和发票提供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桂圆所205,地址:罗湖区桂圆路11号,联系人:先生,电话:25580023.后边的这个案例不再多说,我想大家已经能看出他们在干什么了。

以上申诉举报的五家商场,五家工商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罚,为了能更清楚的看清楚此事件的前因后果以及违反程序和违法的地方,本报告将从投诉到等待受理、调解、处罚、等不到调解、程序违法、行政复议、政务公开处罚结果、走司法程序拿到补偿的所有途径全部写出来,甚至投诉永远没有结果,而且一个普通公民消费者,为了一点问题是很少把一个商场告到底的,其中还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以及管理的混乱。消费者有时候都不知道该向哪里投诉,同样的问题,有时候质监局能管、工商局能管、食品药品管理局能管,监管的混乱,导致了很多有心讨公道的消费者也耗不起长久的行政、司法攻坚战。

8,2 食品安全纪实:结石宝宝案例(下列数据来自网络)

20089月后全国出现奶粉污染事件,此次食品安全事件导致全国3000万儿童受害,无法估量的牛奶被迫倒掉,国际社会的声誉一落千丈,中国出口食品打破历史最低,国民经济损失已数十亿计算。那么看看一个患儿的父亲——赵连海的维权之路和行政机关在处理这件事情上的做法以及国家所作出的弥补措施。

赵连海,1972年生,北京市民,住大兴区团和农场。曾在电视台,国家工商总局的广告公司,国家质检总局的《中国质量报》等多家媒体工作过多年。2008920,赵连海之子(三岁零八个月),确诊左肾结石,随后参与维权,他还是三聚氰胺毒奶受害者集体维权联盟结石宝宝之家的发起人。2010年他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20089月初,甘肃省报道多例结石患儿,结石宝宝问题浮出水面。后来根据卫生部公布的数字和温总理接受网友提问时的回答,有3000万儿童受害。

2008911,国家卫生部指出,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当晚,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声明,承认200886前出厂的约700吨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
   
2008922,赵连海在网上发布呼吁:希望受害者家长组成统一诉讼联盟,准备迎接此后漫长的集体诉讼,希望以法治的方式实现正义。

2008924,赵连海创建毒牛奶网站,两天后,为了更中性温和,网站更名为结石宝宝网站。但网站很快被屏蔽。虽然网站很快被屏蔽,但这个诉讼联盟在最高峰时仍吸收了1000余位结石宝宝家庭。

2008924,卫生部的一个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制定了一个检验标准:结石小于0.4cm的不能确诊为结石患儿。在这个标准下,国家卫生局最后公布确认有29.4万患儿
   
2008102,赵连海转发公盟倡议理性对待三鹿奶粉事件的文章,并前往超市,购买二箱贴有经过三聚氰胺检测标识之牛奶,希望能帮助到愿意改过的企业和无辜奶农,以支持民族工业。

20081125,赵连海召集部分结石宝宝家长代表,和公益律师、民间NGO代表、媒体一起探讨赔偿事宜,研究公正的理性的赔偿方案,推动国家赔偿方案出台。出席研讨会的家长代表包括来自湖北的廖明波,来自甘肃兰州的张龙、裴金鸣、高玲,来自浙江杭州的杨勇,来自江苏苏州的周雄等受害者家属,他们的孩子,有的是双肾多发结石,有的是单肾结石,还有的肾积水

200812月中旬,由中国乳协牵头的赔偿方案出台,赔偿方案以《致患儿家长的一封信》的形式发出,提出死亡的孩子获得20万赔偿;重症(急性肾功能衰竭)或接受透析、置管、手术等有创伤性检查或治疗的孩子获得3万元赔偿;接受一般性治疗的孩子获得2千元赔偿;设立2亿元医疗赔偿基金,用于患儿18岁以前相关后遗疾病的治疗费用,该基金由中国人寿进行管理。

赵连海当时分析,1.“三十万的孩子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这点钱连这些孩子做检查都不够2.未和家长们协商的协议,从《侵权责任法》来说赔偿标准定得很低,而且它对孩子的病情认定只有三种、18岁以后的后遗症不负责治疗、没有精神损害赔偿。3.家长们最不能接受的是,只有被官方确认为因食用被三聚氰胺污染的奶粉的结石患儿才有资格签署这份协议。

2008122722家责任企业表示,愿意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这是政府部门和责任企业协商的结果,赔偿方案主要内容是:死亡的患儿每个家庭赔偿20万元,动过手术的重症患儿赔偿3万元,普通的结石患儿每个家庭2000元。2009年元旦,赵连海和其它家长认为,这个一次性赔付方案不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的,遂提出了申诉书。

2009年元月2日,准备举行记者招待会的赵连海等五名结石宝宝家长,被警方控制在大兴区劳教农场。原定举行招待会的场地被封锁,其余家长在路边举行了记者招待会。

2009年元月3日,被释放后,赵连海向媒体指出,警方控制家长没有法律依据。不过,他坚持家长的声音是善意的,将继续与官方沟通。他并透露,关押期间,大兴区区长承诺115后与民间建立沟通渠道,家长们也承诺在15日以前不针对现在的赔偿方案发表意见,并希望看到官方真正地重视受害家庭。

200932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做客人民网时称,受到婴幼儿奶粉不同程度损害的30万婴幼儿95%以上都已经接受了企业的赔偿。也有少数患儿的家长没有接受赔偿,准备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准备,随时会受理赔偿的诉讼案件。

200933,石家庄三鹿集团拍卖前一天,赵连海和其它几位家长多次被阻拦出门,直到当晚十一点,赵连海和其它家长到达石家庄住进旅馆。第二天早上开庭前,家长们遭遇临时交通管制,他们乘坐出租车,又被拦截,于是下车步行34公里赶往法院。到法院附近,家长们被强行带到一个封闭的屋子里,他们抗争并高呼不要再伤害我们!最后得以脱身。当他们最后到了法院,拍卖已经结束。

家长们又赶往三鹿集团,到达后又被一些人包围推搡,甚至把上了年纪的郑书贞阿姨拉扯在地上拖拽。赵连海等人只好高声呵斥他们,并向从三鹿集团里出来的记者们举起抗议纸张……

20096月,因为到此时只有两位受害人之诉讼请求得到受理,也因为政府承诺过的赔偿方案却被保险公司推说有些家庭没有文件拒绝付款,这些受害家庭不得不自己垫付治疗费——

为此,赵连海发布致最高法院及全国各级法院的公开信:鉴于我们的孩子所受到的无辜伤害,政府主导的赔偿对于我们来说,显失公平,而个体诉讼让我们的家庭增加更大的诉讼成本与难度,从而希望法院继续受理集体诉讼以及其他合理要求。

2009624,赵连海等四位受害者家长前往石家庄,向三级法院提交了公开信,并提出要求:希望尽快开庭审理已经受理的两件索赔案,希望允许受害者依法选择在产品生产地、案发地、居住地诉讼,希望肯定集体诉讼,希望免除诉讼费用等如此,我们民间也会本着宽恕谅解的心态来对待。

2009627,赵连海接待了河南结石宝宝家长:因小儿麻痹症留下残疾、行动极为艰难的郭彩虹。并在博客里发布了她的文章:《我痛苦所以我坚持》。7月,发布911定为结石宝宝纪念日的呼吁书,以求提醒大家爱护我们民族的所有儿童

200984,赵连海接到网友短信,关押上访人员的聚源宾馆,看守强奸了一位安徽上访女孩,赵连海赶过去,和逃出聚源宾馆、正前往北京公安局报案的访民汇合。下午两点左右,在场访民网友包括赵连海被警方控制,带至东交民巷派出所讯问二十四小时后放出。

2009911,和其它受害者家长举行烛光晚会,悼念逝去的孩子,并祝福继续生存的孩子,赵连海表示:感谢北京政府的理解及帮助,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也期望在今后能继续延续相互理解与协商的方式来解决所有其他遗留问题。

20091030,针对29赵连海被捕之传言,本着事实客观的态度出面澄清。

2009114,赵连海发布来自法院的信息,全国第一例确定公开审理之三聚氰胺毒奶索赔诉讼案件王刚诉石家庄三鹿集团案,将于1110在大兴区法院开庭。115,结石宝宝家长王刚被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搜查并背铐了两个多小时。同时法院通知庭审取消。赵连海发布抗议书并征集签名,1113递交有五百多位网友签名之抗议书。

20091113晚,赵连海被大兴公安局从家中带走,1120,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终结裁定,三鹿集团破产,这标志着就算结石宝宝家长胜诉,也不可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20091130结石宝宝之家全体家长重申我们在去年致卫生部的一封信中的七条诉求:我们,是中国公民;我们的孩子——数十万受到问题奶粉伤害的孩子,是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国家有能力,也有责任与义务保护我们与我们的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或任何经济组织的侵害。特重申至卫生部公开信七条诉求:

1
、我们要求赔偿应建立在三聚氰胺对人体侵害研究的基础上,目前对三聚氰胺的研究几乎空白(已有的媒体报道很不乐观),我们担心三聚氰胺对孩子已经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其他身体系统的后遗症状及病变,我们要求问题企业及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出资委托权威研究机构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三聚氰胺的危害以及后续治疗方法,研究必须建立在动物实验以及人体临床实验的基础上,务必保证真实透明,研究结果及时公开。

2、我们要求三聚氰胺对人体的侵害不应以发现结石与否及年龄为限制,其他因三聚氰胺受侵害的患者及3岁以上的患者也应纳入免费治疗行列中来,并且要求相关企业及相关部门免费治疗患者终生因三聚氰胺导致的任何疾病,出现后续问
3、我们要求尽快退还没有纳入免费治疗的家庭因治疗产生的各种费用。

4、我们要求病情尚未痊愈的患儿继续治疗到痊愈后给予合理的身体及精神赔偿。

5、我们要求在没有权威研究结果前,由相关企业及相关责任部门出资给予患者每年最少一次免费的全面身体检查,以便及早发现病情而得到及时治疗。

6、我们要求医院因床位限制而没有给予住院治疗的要尽快给予免费住院治疗,并例入三聚氰胺事件受害者名单。
7
、我们要求赔偿应该建立在每个患者的鉴定基础之上,不应以简单的分类一概而论。

20091214,在赵连海的博客置顶博文《结石宝宝周年(中国911纪念日)纪念活动视频与照片》里,摘录来这样一段不为别的,仅仅只是为了我们的孩子们,为了我们的明天,为了这个民族能够以健康的体魄继续存在于世!
   
20091217,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赵连海被逮捕。

2009年最后一天,上海熊猫乳品产销三聚氰胺超标乳制品的消息被公布。此前20多天,陕西金桥乳业曝出类似问题。与上次不同,这次三聚氰胺的来源,乃是08年三鹿风波后,被召回的问题奶粉并未销毁,而是被企业存起来,如今再次利用。

2010330日上午,赵连海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大兴法院开庭。检方指控赵连海的犯罪事实就是以上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点: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和那个被强奸的女孩维护权利。赵连海妻子李雪梅和年幼的儿子前往法庭,但被拒绝入内。赵连海戴着脚镣接受了五个多小时的审判,而手铐则在律师的抗议下得以取下

20101110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判处赵连海有期徒刑两年半,理由是其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此时距离赵连海失去人身自由,刚好过去一年零两天。这是一个没有人情味的判决。赵连海的妻子李雪梅在法院判决之后说。她是当天获准进入法庭旁听的四名家属之一。

法官用了约30分钟宣读判决书。在此期间,赵连海5岁零1个月的儿子,站在寒风中,手持标语对围观者喊道:我爱爸爸爸爸回家

2011911日,赵连海在自己的google+上写下了这样一段话:今天,三聚氰胺毒奶事件曝光三周年的日子,我们无法也更不能忘记我们经受的辱与悲,不为什么,只为了无数遭受残害的孩子们,也为了我们应有的尊严。

九、相关法律和处罚制度的欠缺与建议

1、  食品安全法立法

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建议修改第八条,应当增加鼓励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并参与食品安全领域防范、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处罚商家、指控不作为工作人员、推荐维权代表进驻行政机关、成立独立民间食品维权机构、建立国家部委公开食品专一的投诉机构,保证民间机构与部委的直接对话。明确国家行政部门职能,强调政府职责并且对人民负责

建议修改第十条,应该出具具体的公民投诉奖励制度,并保证其人身安全的保证,保证公民信息的隐蔽性,并且对透露公民信息的行政人员直接给予开除甚至实体法处置。

建议修改第九十五条,应当引入实体法,因为记过、降级、撤职、开除、辞职等处罚项目应该在不作为时运用,现在这个制度等于拿公民的饮食安全博他们的官位。所以本调研报告认为应该引入刑法实体法的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低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可以处罚无期徒刑。那么行政人员包庇或者参与也应该纳入有期徒刑的范畴。

2刑法
刑法的任务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聚氰胺事件中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副总王玉良、杭志奇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奶站负责人谷国平, 正定金河源基地负责人耿金平,以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定罪,这两条再加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都属于(刑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这三条法律确定了食品犯罪的具体刑法条文,当然只是确定了生产商和销售商该如何判罪,并没有指明执法者应该判处那种罪行。

第八节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建议修改此条:何为情节严重,如何区分?如果被媒体或者公民报道出来造成影响那算情节严重,没有报道检举出来的那算不严重吗,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来判断到底是罚款还是拘役还是两年有期徒刑,或者罚款加徒刑,如果没有细致的标准,那么会给司法人员极大的判案空间,也给严重违反此条法律的经营者极大的活动空间,这就减少了法律的约束性。

3、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即民告官是公民依法寻求被侵害权利解决的途径,同时也是监督政府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有错必改的有效手段。这本是一种社会常态,也是公民承担监督政府责任、维护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不仅要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应该得到政府的鼓励。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这五条法律规定基本概况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复议法主要体现的是民告官,但是全程看不到任何地方公民能监督到的地方,记过到开除只是一个内部的过程,唯独提到的刑事责任没有具体的任何细节,哪怕是由谁移交开始追究刑事责任。

十、国际文献可参考的资料和相关条文

国家层面上有效地协调,并出台适宜的政策。其职责包括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或部门,明确这些机构或部门在以下行动中的职责:发展执行国家统一的食品管理战略;运作国家食品管理项目;获得资金并分配资源;设立标准和规则;参与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联合行动;制订食品安全紧急事件反应程序;进行风险分析等等。其核心职责可以概括为建立规范的措施,保障监督体系的运行,持续改进硬件条件,提供政策指南。

最有效降低风险的途径就是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链条中遵循预防性原则。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最基本的就是把食品质量和安全建立在食品生产从种植(养殖)到消费的整个环节。这种从农业种植者(养殖者)、加工者、运输者到销售商的链条叫做“从农田到餐桌”,这个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在食品质量与安全中都是非常关键的。

十一、关于民间食品维权人士的合法性和发展方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此条法律本报告认为不太完善,其一,除了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还应该奖励、支持消费者去维护食品安全对自己的侵害,还应当鼓励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并应该建立公开国家食品安全受理部门,供社会团体投诉。其二,消费者是应该增强安全意识,但是自我保护不是轻易能做到的,那得有国家政策的支持。况且“保护”这个词,应该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不要推给公民自己,如果公民什么事情都做了,那么政府也就没有从在的价值了。

食品维权起于民间,随着时间的发展已经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是百利而无一害,那么如何让它健康的成长,如何避免不法商家的报复,如何省去行政机关的刁难,如何朝着正面的方向继续维护食品安全,本报告认为国家应该给予制度鼓励、精神鼓励跟物质鼓励,允许民间的自发的成立监督食品安全的机构,并且保证该机构的正常运作与人员安全,成绩卓越者应该允许进入国家食品监管单位,取代消极怠慢的行政人员。同时民间维权人士也应该本着之前的自给自足的精神,依据现有法律,有理有据的继续为国家食品安全领域做出应有的贡献。(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