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枞阳县胡龙英因不服安庆市中级法院(2010)宜民一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0月12日 到安庆市中级法院申诉时被法警(或保安)打伤,法医鉴定为轻伤,经胡龙英多次上访反映后,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
胡龙英为被打伤一事多次赴省和北京反映,2012年12月12日 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以观公诉字【2012】97号《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程*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被害人胡龙英于2010年10月12日 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11年01月18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程*于2012年10月17日 传唤到案。犯罪嫌疑人程*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程*于2010年10月12日10时40分 许,在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值班,被害人胡龙英因不满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到中级人民法院上访,保安吴梦槐和程*在中级人民法院门口阻止胡龙英进入中院内,在吴梦槐将胡龙英往院外拉时,程*用双手将胡龙英推到大门口水泥墩上,致胡龙英右肩受伤。”胡龙英当场拨打110报警,警察出警,后其被送安庆市医院诊治,诊断治疗:右锁骨末端骨折,内固定钢板在位。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移送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1月15日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观检刑诉字[2013]08号《起诉书》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起诉:以程*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胡龙英对本网信息员表示,她坚信自己维权的努力,会促使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程×给予应有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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