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海涛报道)不久前,浙江省天台县冤民徐江姣收到浙江省高级法院于去年9月19日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2012】浙刑申字第47号)。对于这种结局,徐江姣早已料到,但没想到这张通知书这么久才到她手里,这足见中国衙门的官僚习气何等严重,这些享受民脂民膏的老爷怎么可能为老百姓服务。徐江姣因上访被天台县政府雇凶打残,凶手被检察院装模作样地“起诉”,又被法院装模作样地“判决”六个月徒刑,但他们实际上没有坐过一天牢。徐江姣依法逐级申诉,但均被驳回。无奈,她只好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下面是她的申诉书。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徐江姣,女,汉族,1957年出生,住址浙江省天台县三州乡岭头朱村(现暂住杭州)。
被申诉人周平,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东升村田思组3号。
申诉人对(2007)天初字第197号《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天刑监字第1号《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和(2011)浙台刑监字第3号《浙江省台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和(2012)浙刑申字第4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本系独生子女家庭,只生有一个孩子。但1995年原三州乡党委干部林华江向我借钱时,我因确实无钱可借,婉拒了林的要求,林便凭借其主管计划生育的大权,捏造我在外面又生了两个孩子的事实,带领一批乡政府工作人员,在除夕前一个星期扒掉了我家的房屋,使我无家可归。事后我向天台县法院起诉,但法院仅判决三州乡政府陪偿我20元钱,而乡政府却以此对我罚款500元。申诉人感到受到了莫大的冤屈,遂向各级法院、政府和人大逐级上诉、申诉和上访。2007年2月28日 ,我到公安部上访,天台县信访局把我从北京押回天台,关押在“天皇温泉山庄”。
在治疗期间一直到出院为止,凶手方面没给医院支付一分钱,医院只是给我打打止痛针。结果治疗了二十七天,头照样昏痛,脚也不能正常走路,无奈,我只好出院。更为恶劣的是,医院说我欠医药费,连一粒药都不能带出医院。4月14日 ,我疼痛难忍,又去天台县人民医院。检查结果是L4/L5和L5/S1椎间盘膨出,硬膜囊和神经根受压。由于中枢神经受损,我的脚一直好不了,到现在还不能正常行走,成了终身残废。
(2007)天初字第197号《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天刑监字第1号《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和(2011)浙台刑监字第3号《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都认定周平“认罪态度较好”,因而予以重罪轻判,这完全背离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难道杀人犯杀人后,“认罪态度较好”就可以不偿命吗?周平已将我打成终身残疾,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然而仅仅判了六个月的刑,如果不是政府雇佣他行凶会有这么轻的处罚吗?
(2011)浙台刑监字第3号《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称:“由于你拒绝出示你所保管的原始病历以及相关资料(包括右脚cT片等),致使鉴定无法进行",这完全是无中生有。事实是,在政府的压力下,医院以没有支付医疗费为由,扣押了我的原始病历以及相关资料,叫我怎么提供昵?而这笔医疗费应该由凶手和支持他的政府支付的,他们不支付医疗费,就是要为医院扣押我的“原始病历以及相关资料”制造借口,这是他们事先策划好的,否则他们怎么为凶手开脱,仅仅判六个月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