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自 诉 状
刑事自诉人:张林,男,50岁,汉族,暂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85栋407,身份证号码340304196306021013,联系电话:18955211335
代理人:陈启棠,男,住址:佛山市禅城区常宁里15号。
身份证号码:440601195912100316
联系电话:13702828964
代理人:李苏滨,男,住北京市昌平区京科苑6——302
身份证号码:410305195512054510
联系电话:13366121891
被告人:缪守宝 男
职务:合肥市公安局警察
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290号
电话:0551-2928194
邮编:
诉讼请求:
请求追究被告人缪守宝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其中第6种情形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缪守宝的行为显然完全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自诉人曾就被告人的职务犯罪行为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但至今没有受理和侦查。
为此,自诉人只得提起刑事自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严肃惩处职务犯罪。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