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3年4月24日上午9点,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纪强、李洪富、吴庆军等诉槐荫区人民政府与槐荫区执法局联合强拆民房案再次开庭,上次开庭是4月10日。原告委托倪文华代理。
2010年12月14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组织千警强拆14家别墅,受害人向11报警,民警不出警。受害人于11年5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拆原告的房屋违法。济南中院迟迟不予立案,直到2013年2月才裁定由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答辩称,1、原告的行政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2、原告签订了拆迁安置,也就是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追认;3、被告强拆合法。
倪文华予以反驳,1、行政诉讼不存在时效问题,只有期限问题。被告槐荫区人民政府将民事诉讼的时效与行政诉讼的期限混为一谈。原告的起诉也没有超过期限。被告强拆原告房屋,原告在一年内起诉被告并没有过期限。因法院拖延立案,是法院的错,不能由原告承担责任;2、民事关系存在追认的问题,而行政行为不存在追认问题。原告是否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不能决定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告槐荫区人民政府违法强拆民房,绝不能因为事后签订协议使被告的行为合法,更不能因被告的违法行为,经追认后成为合法;3、被告区政府未经法律授权,无权强拆原告房屋。故被告强拆原告的房屋违法。
本案庭审到12点许才结束,法院宣布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