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5日星期四

罗志淑:控告计划生育害百姓,人身伤害侵权





控告人:

罗志淑,女,1964年12月1日生,彝族,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大坝村小保关组。身份证:532327196412010029,电话:13187675629

被控告人:国家计生委相关负责人。 被控告人:云南省计生委,法定代表人:陈云生。

被控告人:楚雄州计生委,法定代表人:普秀芬。

被控告人:永仁县计生委,法定代表人:龙迎春。

控告人事由:

1、行政不作为、按归口办理的原则,控告人2006年4月2日向国家计生委申请做行政复议最终裁决、多年上访申诉,并提供了省计生委关于计生并发症虚假鉴定书,以及省、州、县不合法的信访虚假复核答复,也提供了省高院有效的司法鉴定(评级)和州、县计生部门合法鉴定,至今没有给控告人一个最终裁决和答复。国家计生委有关人员压案不报,涉嫌玩忽职守,渎职侵权。

2、改造证据、国家计生委署名为马爱丽计生干部冒充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伪造“关于国家计生委咨询云南省永仁县罗志淑司法鉴定问题的复函”,即:法鉴函(2004)第54号公函。

3、程序违法 证据不实 控告人不服云南省计生委云人口复(2006)2号关于对罗志淑信访问题的复核意见的答复、楚人口发(2005)62号关于罗志淑信访问题复查意见的答复、永计生发(2005)25号关于罗志淑信访问题的答复、永计生发(2001)14号关于对罗志淑节育手术问题的处理决定。以上计生部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没有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有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侵权。

控告请求:

1、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和楚雄州、永仁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结论,实事求是,依法及时落实控告人“节育术后并发症(三级)”的待遇,执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办法24条和并发症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

2、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控告事实:控告人于1985年从维的乡恩旧河村嫁到永定镇大坝村小保关组李春海家,婚后生育二女,家庭和睦,身体一直健康,从事农业劳动,做生意,赚钱维持家庭,生活顺利,从没因生病住院。1995年11月22号接永定镇计生办的通知,12月12日被计生办的人拉到永仁县人民医院做节育手术。术后一直感到下腹牵扯腰部和腿痛、浮肿,5天后伤口尚未愈合,月经紊乱,夫妻生活一直疼痛,影响了正常人的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多次向计生部门反映未果,自费医疗3万多元。1996年8月计生委送控告人到楚雄州计生服务站治疗,效果不佳后又于1997年4月14日至6月26日送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腹腔镜手术检查出右输卵管浆膜与大网膜有2.5cm粘连、双侧输卵管小囊肿、盆腔静脉瘀血症。前后计生部门为控告人花治疗费达8.4万元(永计发(2001)14号)。1998年1月4日由县节育术后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盆腔静脉瘀血症,节育术后综合症。98年1月6日经楚雄州节育术后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盆腔静脉瘀血症,与计生手术有关”

2000年12月26日根据省计生委安排在县计生人员陪同下,来到省第二人民医院省红十字会医院进行影像医学诊断,诊断结果为“腰椎、骨质、附件,未见异常,而仅隔一天,12月27日,由省计生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用眼看手摸的方法,否定科学诊断,作出“双侧附件炎(与节育手术无关),神经系统正常、腰椎骨质增生”的虚假鉴定。

2001年8月23日经当地司法部门建议,控告人来到昆明妇幼保健医院再一次作腹腔镜手术检查被确诊为盆腔静肪瘀血症。在控告人的一再要求下省计生手术并发症鉴定组于2001年12月21日,以同样的手法作出一个虚假鉴定,即:罗志淑盆腔静脉瘀血症与子宫后倒有关,与输卵管结扎手术无明显直接关系,原附件炎已痊愈的虚假结论。省计生鉴定组不尊重事实、不尊重法律、不尊重医学科学、不尊重控告人合法权益,是为了推脱责任。

2002年10月9日,根据国家计生委指示控告人请求当地法院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鉴定,即:云法鉴字(2002)第1442号鉴定结论为“罗志淑所患盆腔静脉瘀血症与1995年绝育手术有关”。2002年12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证审核鉴定书即:云法鉴临字(2002)第1917号鉴定结论为“罗志淑所患盆腔静脉瘀血症为三级节育手术并发症”。2002年和2003年国家计生委作出了要求省计生委按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结论处理,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抓好落实,可是至今没人落实。

综上所述,控告人罗志淑为计生手术并发症,即盆腔静脉瘀血症,有大量的各级权威医院和计生服务医疗机构高科技仪器和医生确诊证明,有计生部门为罗志淑所患的节育术后并发症花8.4万治疗费,有控告人为作鉴定腹部被多次开刀等证明,控告人罗志淑为响应国策计划生育,造成节育术后并发症、三级节育手术并发症事实成立,省计生委不采纳真实有效证据,搞虚假鉴定。控告人多次向国家计生委反映,并提供了全部有效证据和省、市、县计生委对控告人的虚假复核答复均无结果。计生委有关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玩忽职守。控告人现忍受并发症的折磨和痛苦,生存艰难,计生手术并发症事实被枉法确认,控告人被迫请求法律主持公正。控告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被永仁县公安局2次非法行政拘留14天,被楚雄州劳动教养2年零9个月,其触犯了《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控告人作主。

控告人:云南省永仁县 罗志淑13187675629



2012年7月8日



后面附有证明证据:



1.1987年6月17日云南省人民医院证明书一份。

2.2000年12月26日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省红十字会医院医学诊断报告书一份。

3.2001年8月29日昆明妇幼保健院病情介绍单一份。

4.1998年1月6日楚雄节育并发症鉴定诊断证明一份。

5.2002年10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一份。

6.2002年12月16日法医学文证审核鉴定书一份。

7.2002年3月8日国家计生委信访介绍信一份。

8.2003年12月5日国家计生委办公厅信访转办单一份。

9.2011年10月9日国家信访局访复字[2011]14095号一份。

10.2001年7月25日《永仁县计划委员会文件》永计生发[2001]14号《关

于对罗志淑 张荣丽节育手术总是的处理决定》一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鉴函(2004)第054号一份

12.2005年11月15日《永仁县计划生育局文件》永计生发[2005]25号《关于罗志淑信访问题的答复》1份。

13..2005年12月23日《楚雄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楚人口发[2005]62号《关于罗志淑信访问题复查意见的答复》1份。

14..2006年2月15日《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云人口复[2006]2号《关于对罗志淑信访问题复核意见的答复》1份。

15..2005年10月1日公安局《传唤证》永公(治)行传[2005]第23号1份。

16..2006年5月27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治)决字[2006]第34号1份。

17.2006年9月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楚劳教(2006)第017号 1份。

18..2006年12月26日云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劳复字[2006]第17号 1份。

19..2009年5月16日《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1份。

20..2001年12月21日《云南省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诊断证明》1份。

21.2001年12月27日《云南省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诊断证明》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