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定远县藕塘镇农民刘发响因阻拦邻居夏××在自家屋后取土,被夏××上门暴力伤害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疗四十多天,花费医疗费四万元,原以为警方介入会依法处理,可警方鉴定刘发响为轻伤后,却将夏××也鉴定为轻伤,这令刘发响感觉非常诧异,因为他没有殴打鉴定中所指的左侧第六、七、八后肋骨,何来骨折?故刘发响要求重新鉴定,但从新鉴定依旧,刘发响认为夏××的肋骨骨折是六个月前的旧伤,故要求警方做夏××左侧第六、七、八后肋骨骨折时间鉴定,但是,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刑科所滁公鉴临床(2013)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中依旧是做伤情鉴定,没有对伤情时间做出结论。
如此一来,刘发响不仅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还成了犯罪嫌疑人,故刘发响于7月23日 到安徽省检察院信访,希望省检察院依法监督,使定远县公安局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夏××的左侧第六、七、八后肋骨骨折时间鉴定,还案件事实真相,以此正确司法,维护他的权利。
刘发响称他与妻子带着孩子为孩子上学缘故住在镇上,只是为忙农活才回自己家,2013年4月12日 ,他们回家忙农活,因阻止邻居夏××在自己屋后取土而发生争执,当晚夏××上门报复,致刘发响左腿骨折,定远县公安局藕塘派出所出警处理此案,不知何故给夏××做伤情鉴定是在案发后的20多天,且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5月15日 对夏××左侧第六、七、八后肋骨骨折的医学检查结论是陈旧性骨折;而夏××仅住院两天用去医疗费一千元。据他们了解,夏××在4月12日后下地干农活,并未见任何异常。故刘发响认定夏××的骨折伤情鉴定是为了在刑事案件中摆脱或减轻罪责,甚至让受害人刘发响也成为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能够在民事案件中减免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