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江啸天报道)2013年7月25日上午 ,原哈尔滨市公安局革新路派出所警察宋传友在蒙受了两年的冤狱后,终于重获自由,走出了监狱大门。
据媒体报道,南岗区联部街60号房产所有人于丽萍和其丈夫宋传友对其二层楼的危房进行翻新改造,在挖地基时影响了邻近的58号楼。据称于丽萍夫妇“聘请了无设计资质的刘金野违反规定出具了设计图纸,还聘请无施工资质的赵亮施工”,因此被检察院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律师为于丽萍夫妇作了无罪辩护,但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
对于“7·21”塌楼事件,从技术上看,于丽萍家对这样一幢小房子的施工动作不是很大,如果不是58号楼本身存在问题,这样小规模的施工绝对不会造成塌楼。据调查,58号楼房的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该楼房的建筑单位是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建筑工程队,其前身是哈市南岗区文化建筑维修队,其批准经营的项目是“可承建3层以下普通房屋建筑和有关小工程的施工”,根本不具备建6层楼这样大工程的资质。联部街58号连圈梁都没有,而且从坍塌截面来看,连钢筋都没有。按照当年国家的建筑标准要求,其缺少圈梁、地梁,没有加固墙,仅靠单面墙吃重,显然是质量有问题。这样建筑倒塌是迟早的事,于丽萍房屋施工只是个偶然因素。从法律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这一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使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的司法解释,也只是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所以,退一步说,即使58号楼的塌坍与于丽萍家的施工有直接关系,构成犯罪的也只能是施工人员,于丽萍和宋传友只是东家,充其量只存在民事责任而不存在刑事责任,更何况宋传友不是房产所有人。于丽萍曾主动要求承担责任而不牵连宋传友,但所谓的联合调查组从政治上而不是从法律上来处理这个案件,非要株连宋传友不可,使这位脑袋中还留着犯罪分子子弹的警察成了这次事件的牺牲品,成了豆腐渣工程的替罪羊。
据了解,事发后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检察院和安监局组成了事故调查工作组,而工作组里个别鉴定“专家”竟然连资质都没有。然而这样一个几十人的工作组,竟然要求当事人报销四千六百多人吃住费50余万元,光盒饭费就要20多万元。这个工作组鲜廉寡耻的作为,把哈尔滨市政府的脸面统统丢光了!
出狱后的宋传友夫妇表示,他们将向最高法院申诉,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