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0日星期六

上海维权人士举办第五期免费法律知识学习讲座(图)



(维权网信息员孙小芸报道)717中午11451245分,上海公民免费学习法律知识,推动依法治国第5课课程成功完成,有57位公民参加学习。

今天的主讲人是上海法律工作者顾国平老师,主讲的题目是《行政诉讼要点》之二,顾国平老师的讲课内容如下

首先要补充上一课(第4课)课程里其他要点内容: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是,现实社会中,我们根本就看到和体现到这条规定的存在,也无法证明这条规定的存在和作用,这就等于这条规定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约束力和作用,这就能证明我国的司法是不独立的。所谓的法律权威也是不存在的!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可是,现实社会当中,根本就无法体现这条法律的存在和它所产生的作用。首先,法院它本身就不尊守法律规定,他们可以不受到法律的制约,甚至可以无法无天。所谓的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徒有虚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并不等于不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首先,我们却经常发现上述情况的存在和出现,但从未见到国务院的解释和裁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既然是独立行使审判权,那又为何交给国务院呢?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这显然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相逆。应当交给全国人大才具有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从此条规定可看出法律要听从权力的安排,这种做法就是权大于法,反映出权力比法律大。从这条规定可以判断出它的违宪违法性,一个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却要去听候行政单位的国务院的解释和裁决,这不是典型的权大于法,那是什么呢?这难道还是这样吗?难怪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的案子,法院除了不立案也不裁定之外,就是给予立案开庭审理,也几乎都是枉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