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7月1 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受理芜湖朱小平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案。该院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朱小平的民告官案件,值得赞许。朱小平希望朝阳区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朱小平家于2010年5月7日 强拆,在强拆期间被司法拘留。其父朱家晨于2012年4月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拆迁许可延期违法。在诉讼过程中,朱家晨不堪精神折磨,导致心脏病发作,于2012年9月20日 去世。该行政诉讼由老伴吴昌兰和五个子女继承。朱小平在上访过程中,失去了工作,生活十分艰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执行之前送达;而不是执行后送达。执行后应当出具《释放证明》,而不是《行政处罚书》。
2、朱小平只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收到《释放证明》。
公安的机关对朱小平拘留,并没有依法通知家属。朝阳区公安机关在释放朱小平之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看,朱小平的刑事拘留是从2013年6月15日 到6月25日 ,但行政拘留从何时起算,该《处罚书》只字不提,掩盖了超期关押的事实。自2013年5月26日 至6月26日 ,朱小平被拘留了30天,即超期羁押20天。
另外,因为喊口号,即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太牵强附会。喊口号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形式,并没有给任何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影响社会秩序,故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