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孙小芸报道)7月31日中午11时45分 ~12时45分,上海公民免费学习法律知识,推动依法治国第6课成功完成,虽然气候近40℃ 高温,但仍有20位公民坚持参加学习。
当天的主讲人是上海法律工作者顾国平 老师,主讲的题目是《行政诉讼法》要点之三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该上述条款虽然规定的比较严谨,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见到或者听到法院有按照这规定,合法地进行判决,而是严重违反这条规定的各种违法判决大量存在。并且,得不到纠正,特别是违反该条第(二)款的1~5条之规定,尤其是滥用职权、枉法判决的问题,我们提起行政诉讼的维权人士都深有体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但在整个司法实践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这条规定在对我们普遍民众当中体现到、看到、听到和遇到过的情况,而是官商勾结,掠夺欺压百姓;官官相护与民争利,上级纵容、包庇、支持下级打压我们无权无势的老百姓。而且,有些领导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压法,无法无天的事件比比皆是。而所谓的监督都没有效力和结果,等于自己监督自己(党领导一切),不允许存在反对派。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