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胡少丽介绍:2013年08月24日下午3点50分左右,一伙不明身份的人过来,把我们驱赶出门外,我们从3点58分第一次报警:有一群违法分子把我家里的东西丢出门外,要拆我们家房子。号码18772288446 拨110报警记录:2013年08月24日15:58分拨110 ,通话01分01秒、18:50分,通话36秒,18:51分, 通话03秒、18:51分,通话02秒、18:52分,通话03秒、19:06分,通话02秒 、 19:06分,通话03秒、19:08分,通话02秒、19:08分,通话02秒,19:09分,通话02秒,19:12分,通话03分03秒、19:23分,通话02秒。
号码15971551360拨110报警记录:2013年08月24 日15:55分拨110,通话01分、16:02分,通话42秒、18:21分, 通话03分23秒、 18:26分,通话24秒、 18:27分,通话09秒、18:27分,通话28秒。
号码13631933327拨110报警记录:2013年08月24日16:29分,通话35秒
、17:08分,通话50秒、17:39分,通话31秒。
报警后16:29分07141100000回电询问警察有未到场,我表示没有。之后多次报警时110表示有派警察出警,实际没有。
胡少丽说:至晚8点半后警号004626、004624、006462到场。一警察对现场进行灯照拍照,另一警察问我情况,只侧重损失哪些家具电器,价值多少之类。
随后回刑警大队做笔录,我要求将3点58分报警至8点半才出警一事记入笔录,对方不肯,只对家具电器的价值及房屋被拆进行记录。
我签名按手印后要求拿受理回执对方推脱说盖章人员已下班,说好昨天去拿,我让亲戚去拿时对方仍未办好让第二天拿,今天亲戚去拿不给说要本人拿。
胡少丽介绍说:在此期间,一位姓王的局长来问我家里被埋了哪些东西,大概价值多少,当我告诉说有空调,洗衣机,衣物,鞋子等大概2万左右。又问搬出来的东西值多少钱,我说应该也有2万。
随即他表示与拆迁部门协商看能不能先把这部分赔偿给我,目前的住宿及家具的存放问题先解决,然后再解决其它问题。对房子的事并没有谈论追究犯罪分子,并说国家的大环境不是你我个人可以改变的,要随大流包容瑕疵。
我表示要与家人协商后决定,他们送我回家后也这样要求妹妹,我们都表示要休息考虑后再回复。警察又让我写了份报案单,内容是对晚上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本人无异议,让妹妹确认签名。
但截至今日,胡少丽还没有拿到受案回执,而故意毁坏的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人士认为:胡少丽家这种情况,是典型的故意毁坏行为,即使胡少丽家在拆迁协议上已经签字,他们家里的财产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这位姓王的局长的行为,已经构成包庇犯罪,渎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