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一文报道)2013年春天起,商人王乾懿不顾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大孤家子村委会和村民劝阻,将开采的石渣和残土倾倒在林地里,致使生长二三十年的松树、杂树被压埋,其毁坏国有林(硬杂木)面积四万多平方米,集体林(松树)面积一万多平方米;村民多次反映到林业局等部门,均无人过问,无人管辖,现在毁坏林地行为还在继续。
王乾懿吉林市丰满区蛟河人,于2013年春天在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大孤家子村开设两家采石场,即“汇磊石材和大山石材有限公司”。由于开采不规范,配套实施不到位等因素,将开采的石渣和残土倾倒在林地里,致使生长二三十年的松树,杂树压埋,其毁坏国有林(硬杂木)面积四万多平方米,集体林(松树)面积一万多平方米;并且为了运输方便扩宽了山间小路,将村民的承包田侵占若干亩(现无法估算)。
王乾懿所开采的石场因钻探放炮造成下雨后石粉对河道,庄家的污染,水土流失严重,同时因放炮采石给附近村民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威胁,导致部分房屋墙体震裂,玻璃震碎,如不是村民已死劝阻,其房屋已被残土,石渣掩埋;甚至有的地方倾倒残土,石渣将部分村民的祖坟埋掉。对以上情形,村民们非常愤慨,痛心疾首,多次到上级政府及林业部门上访告状,均未得到处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说,王乾懿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三百四十二条;即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土地罪和环境污染;同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包括破坏)数量较大或数量巨大的,是一种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经济和自然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的危险性。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大孤家子村全体村民诉求如下: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2条、第75条规定;王乾懿对所破坏的山林进行复垦、恢复原状,我们要青山绿水,不要满山残土和石渣。
2、王乾懿所占农民的承包田退还给村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田是不能改变土地用途的,我们不要个人的经济补偿,只要承包地。
3、王乾懿所开的石场如有正当合法的手续,我们无权干涉,但对于经营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即粉尘对河道和庄家的生长的损坏,以及放炮炸石对村民房屋的震裂,根据我国的《环保法》和《民法通则》应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