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日星期二

吕耿松:杭州公民王土根、陈国美夫妇被剥夺农村房屋的产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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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杭州市上城区莫邪塘村3-7-402室的王土根和陈国美夫妇,原住滨江区西兴镇庙后王村,在该村有住房一幢。王土根原来是庙后王村的农民,后顶父职到铁路工作。1995年房改时,在杭州莫邪塘新村购得单位房改房一套。其在农村的房产,早在兄弟析产时就归他所有,在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的户主是王土根。
  
20021210日,杭州市滨江区统一征地事务所与王土根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载明:“乙方(即王土根)在册常住户口4人,其中农业户口1人,非农业户口3人”。第二条载明:“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对乙方采用以统一建造的多层(高层)成套住宅安置”;“安置面积按照《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王土根按照协议的规定如期腾空了房子,但对方在拆除了王土根的房屋后,却以王土根在原单位分过福利房为由至今不对王土根进行安置。这是拆迁方对公民财产权的严重侵犯。为此,陈国美夫妇向上级政府提出了申诉。
  
附:陈国美夫妇的申诉书

申诉人:王土根,1952年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莫邪塘村3-7-402室,身份证号330104195201270438,电话13588006640
申诉人:陈国美,1955年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莫邪塘村3-7-402室,身份证号330104195505170428,电话13588169471
  
被申诉人:浙江省杭州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詹敏(区长)。
  
申诉事项:滨江区政府拒不履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申诉人是非农业户口为由拒绝安置申诉人应当安置的房屋。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王土根和陈国美系夫妻,原住滨江区西兴镇庙后王村,在该村有住房一幢(户主为王土根)。20021210日,杭州市滨江区统一征地事务所与申诉人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顺序号【200226-C-003号)。该协议第一条载明:“乙方(即申诉人)在册常住户口4人,其中农业户口1人,非农业户口3人”。第二条载明:“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对乙方采用以统一建造的多层(高层)成套住宅安置”;“安置面积按照《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申诉人按照协议的规定如期腾空了房子,但被申诉人在拆除了申诉人的房屋后,却以申诉人在原单位分过福利房为由至今不对申诉人进行安置。《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关于“安置面积”的规定是第五部分第1条:“住房建筑面积按人口计算:符合购房条件的按每人40平方米计,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因协议书中已写明“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对乙方采用以统一建造的多层(高层)成套住宅安置”,所以申诉人应属于“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诉人是该房产户主,但被申诉人将户主换成他人。申诉人并未申请过变更不动产,被申诉人未经申诉人同意擅自变更户主,严重侵犯申诉人的财产所有权。
  
《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第五部分第2条关于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的非农业户口不能安置拆迁房的规定与法律相冲突,侵犯了拆迁户的房产所有权,因而是无效的。申诉人在滨江区西兴镇庙后王村的住房是属于申诉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多层住宅进行安置;调产安置是指以拆迁人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第十九条规定:“拆迁私有住宅用房,根据城市规划不能新建农居点的或被拆迁人全部是非农业人口的,由拆迁人以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被申诉人与申诉人的关系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关系;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诉人与申诉人的关系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所涉及的是财产而非户籍,把财产和户籍捆绑在一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申诉人在单位享受过福利分房是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并不影响他人的权利,也不影响申诉人在另一处财产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综上所述,申诉人20021210日与杭州市滨江区统一征地事务所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实质上是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作出的产权调换,申诉人有权获得原房产被征收后的补偿,也有权获得与他人同等的原房产上的收益权,即享有与农业人口同等的购买相同面积的安置房的权利。
  
此呈

申诉人:王土根、陈国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