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5日星期三

隋牧青:致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律师函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杨茂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我们作为杨茂东的辩护律师,四次赴天河区看守所要求会见杨茂东,均为贵局及看守所非法拒绝。贵局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称: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犯罪嫌疑人杨茂东,同时涉嫌湖北省赤壁市公安局办理的黄文勋、袁小华、袁兵等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之规定,决定不准予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杨茂东。 我们已经在上次致贵局的律师函中对该决定的于法无据及非法性进行了批驳,不再赘述。而今湖北黄文勋、袁小华、袁兵案已经证实其三人均系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贵局拒绝我们会见杨茂东的理由本来就不成立,如今这个不成立的理由也不复存在。请贵局马上纠正错误,责令天河区看守所不再阻止我们依法会见杨茂东。 另,杨茂东被刑拘迄今已超过法定最长30天期限,已达45天,早已超出法定刑事拘留期限,贵局已然再次严重违法。杨茂东如未被逮捕,应即刻无罪释放。贵局如何处理杨茂东案,我们和杨茂东家人均未收到任何通知,请贵局即刻告知。
   
    隋牧青,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B座43楼,电话:13711124956
    蔺其磊、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639228639
     2013/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