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许枫报道) 本网信息员获悉:辽宁营口访民朱晓明因去北京上访被拘留,期满后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立案庭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接受案件材料,当事人无奈之下用特快专递给营口法院邮寄,却被拒收,公民诉讼权利受侵害,最后朱晓明向法院院长提出处理立案法官要求。
据朱晓明介绍:2013年14日、15日早上九点多,她去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诉讼材料,立案庭让她去行政庭边上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待,工作人员说他们去省里学习了,拒绝接受朱晓明的诉讼材料。
她回到家里用特快专递(单据号为1026593480702)向前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诉讼材料,邮寄时间为17日上午11时。10月19日上午10左右,邮局退回了她邮寄的诉讼材料。并注明站前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拒收”她的诉讼材料,而且没有拒收理由。
朱晓明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站前区立案庭人员相互推诿,拒绝接她的诉讼材料,严重侵害了她合法权益。
朱晓明表示:涉案的立案庭法官严重违反《法官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不适宜在当法官,目前她已经向站前区人民法院院长书面投诉,要求院长对涉案法官进行处理,如果院长不对她的投诉作出处理,她将向人大申请罢免院长,并向检察院针对院长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刑事控告。
同时,她已经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要求中院直接受理或者指定法院受理她的起诉。
附: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朱晓明、女、生于1963年9月23日、初中文化、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福小区3号2-5-21、身份证号:210802196309232524、电话:15541716146.
被告: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光华路北48号。
法定代表人:穆永生(该局局长)。电话:0417-3328701.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分别于2013年14日、15日早上九点多去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诉讼材料,立案庭让原告去行政庭边上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待,工作人员说他们去省里学习了,拒绝接受原告诉讼材料。
于是,原告回到家里用特快专递(单据号为1026593480702)向前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诉讼材料,邮寄时间为17日上午11时。
10月19日上午10左右,邮局退回了原告邮寄的诉讼材料。并注明站前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拒收原告诉讼材料,而且没有拒收理由,无奈,原告只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向中级人明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本人的诉讼,或指定法院审理本案。
二、依法撤销营公(站)(治)决字【2013】第38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公开道歉;
四、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7日早6点,东风派出所警察和营口市驻京办人员共9人,强行将我从北京市马家楼门口截回营口市,送到营口市东风派出所,下午在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朱晓明在北京违法的情况下,20多名警察将我家人按住,强行将申请人朱晓明抬上警车送营口市拘留所拘留10天。
2013年8月29日我向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3年10月9日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给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综上所述:被告滥用职权、以权压法,用莫须有的罪名打击迫害进京上访人员,激化社会矛盾。其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附:1、行政起诉状副本;
2、营公(站)(治)决字【2013】第384号复印件一份;
3、解除拘留证明书一份;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特快专递拒收信封。
原告人:朱晓明
20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