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济南市中级法院定于11月12日上午9点,将公开审理杨修普等22位征收受害人诉山东省政府一案。
2013年3月11日,杨修普等向济南市政府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决定。”济南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为了掩盖其超期未作出答复的违法行为,于6月24日作出告知书,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告知书》,要求杨修普等补正材料,提供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
杨修普等认为,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五条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公民或者法人申请政府公开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证件,除非“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才需要提供证件。是公民的,只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即可;是法人的,也只需提供身份证明。但本案中,杨修普等并不要求提供税费缴纳的政府信息;也不要求提供社会保障的政府信息;更不要求提供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故无需提供任何补偿材料。杨修普等不服市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2013年9月26日,山东省政府作出复议申请决定:驳回申请人杨修普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是:该《告知书》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一个程序环节,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杨修普等认为:
首先,省政府混淆了“政府信息产生过程中的程序环节”与“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程序环节”的概念。即信息的产生程序与信息的公开程序不是同一概念。政府信息产生的程序不可诉,不等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不可诉。
况且,本案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程序环节”,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看,并不存在“补偿材料”的程序环节。山东省政府所谓的程序环节,无异于捕风捉影,无的放矢。
另外,山东省政府认为,所谓“程序环节,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与事实不符。前已论述,根本不存在法定的“补偿材料”的程序环节。故济南市政府擅自增加了补偿材料的程序环节,必然加重了杨修普等的义务。如杨修普等不履行市政府强加的义务,市政府则不受理本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这明显影响了杨修普等人权利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济南市政府于9月23日作出了《告知书》否定了前一个《告知书》,认为本机关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依据不够恰当,但仍坚持要求提供房产证。
10月10日,杨修普等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此案将于11月12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