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2013年11月28日,幸清贤终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社部”邮寄来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对幸清贤不服“劳社部”以信访回复的方式对幸清贤要求去依法履职的“确认函”作出回复一事申请的行政复议。
据幸清贤介绍:他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劳社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劳动部公开在2004年下发 “劳动部劳动工资司曾下发《关于请提供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情况的函》(劳社劳资司函[2004]2号)”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向劳动部报备的“中铁二局集团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层单位个数、涉及职工人数、岗位情况、职工休息安排情况、加班工资的管理和发放情况等”报备详细材料。特别是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报备的上述情况。2013年6月20日,“劳社部”对幸清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回复:称因中国铁路总公司没有向“劳社部”报备“中铁二局集团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层单位个数、设计职工人数、岗位情况、职工休息安排情况、加班工资的管理和发放情况”,故无法向幸清贤提供。
于是,幸清贤再向其要求发出确认函:申请确认“根据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劳动部劳社部函[2002]150号《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复》,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下属两级子公司在没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备具体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层单位个数、涉及职工人数、岗位情况、职工休息安排情况、加班工资的管理和发放情况的情况下,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下属两级子公司是否可以适用[2002]150号批复,如果可以适用,具体如何适用[2002]150号批复?”和“请求确认:幸清贤作为机修钳工,在劳动合同未有明确约定、提供劳动的基层单位自有标准工时制制度规定,未作任何其他工时制的情况下,幸清贤作为机修钳工,应当使用标准工时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但“劳社部”却以信访答复的方式对幸清贤的确认函进行回复,并要求幸清贤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
幸清贤不服,认为:首先:根据劳部发[1994]503号 文件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社部”给中国铁路总公司作出了“劳动部劳社部函[2002]150号《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复》”,但该批复含糊的用“原则上同意“致使中国铁路总公司下属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扩大使用范围,故幸清贤请求“劳社部”对上述问题进行确认,是要求“劳社部”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并非信访行为,“劳社部”以信访答复来处理本身是违法的。
其次,既然“劳社部”是作出“批复“的批准单位,只有“劳社部”才对该批复具有解释权,劳社部让幸清贤去找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是不合法的。
因此,幸清贤向“劳社部”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其以信访答复的方式进行答复违法,并对幸清贤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请求依法履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却以“信访告知单”来答复逃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重新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权对幸清贤的请求予以确认。
“劳社部”收到幸清贤的复议申请后百般刁难,但最终还是做出了受理决定。
附幸清贤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幸清贤,男,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人代表:田成平,职务:部长,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电话:(010)84201114
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申请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请求依法履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却以“信访告知单”来答复逃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重新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权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确认。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 25日申请人通过EMS(单据号为1094619720702)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和一份请求确认书,经查,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30日11点19分签收。2013年8月7日,被申请人以“信访告知单”的形式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答复,让申请人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劳动保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
申请人认为:首先:根据劳部发[1994]503号 文件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贵部给中国铁路总公司作出了“劳动部劳社部函[2002]150号《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复》”,但该批复含糊的用“原则上同意“致使中国铁路总公司下属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扩大使用范围,故申请人请求贵部对上述问题进行确认,是要求贵部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并非信访行为,贵部以信访答复来处理本身是违法的。
其次,既然贵部是作出“批复“的批准单位,只有贵部才对该批复具有解释权,贵部让申请人去找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是不合法的。
故向贵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复议申请人:幸清贤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