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冯卫民报道)上海维权人士陈建芳于今年9月在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办理前往瑞士的出境手续时,被告知上海警方不让你出国。随后被限制人身自由一个多小时,期间被禁止使用手机。
陈建芳认为,公民的出国权应受法律保护。白云出入境边检站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阻止其出境;广州机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但不对出入境边检站对受害者的暴力攻击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反而对受害者进行行政处罚。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建芳分别就广州白云出入境边检站和机场公安局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白云出入境边检站依法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及机场公安局依法撤销违法的行政处罚。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建芳,女,出生于1970年1月23日。
原有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沉香村460号。
身份证号码:310225197001231648。电话:15026516445。
委托代理人:刘士辉。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启明大街86号。
电话:13060684699、13640886848
被告: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电话:
住所地: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空港横二路。
负责人: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广公机场(航派)行罚字[2013]03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14日,原告持本人身份证、护照、瑞士签证、登机牌和“国际人权服务”邀请函(见证据1-4),欲在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登机前往瑞士日内瓦参加为期一周的人权培训并观摩联合国人权运作机制。上午9时,原告在广州白云机场顺利通过了安检,接着到边检窗口,把护照和瑞士签证、身份证及前往日内瓦的登机牌交给边检工作人员。边检工作人员在原告的登机牌上用笔画了圈圈,看了看护照,又看了看电脑,就把原告护照、瑞士签证、身份证、登机牌交给警号为038882的警察。038882把原告护照放在一台仪器前照一下,仪器随即发出响声。原告要求038882归还证件,可他非但不还,还把原告关在边检窗口旁边一间小房子里。原告问凭什么关押我?038882口头告知:“上海警方不让你出去,终身不让你出国”。原告要求038882拿出国家有权机关不许原告出国的凭证,038882没有拿出。让2个女警察监视原告,还不许打电话和发短信。
约过1个多小时,038882把证件还给原告,原告发现登机牌被撕掉一小半。拿回证件后,原告急忙往登机方向走去,被038882阻止并对其他警察说:“她(指原告)要闯关用武力打,不择手段地打。”一下子围过来10多人准备打人,原告立即报警110。被告航站区派出所警察对原告说:“边检是政府,我们管不了。”原告只好又拨打110求助,警察把原告带进被告航站区派出所机场警务室,原告要求被告警察把原告被阻止出境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但是直到下午5时,被告警察仍拒绝记录,只给原告一份报警回执(见证据5)。
15日上午和下午,原告分别2次向边检窗口方向走去捍卫出国权,机场保安强力阻拦并多次使用暴力将原告推倒在地。原告报警,但是被告警察非但不对施暴者进行制止和处理,相反却对原告作出了“广公机场(航派)行罚字[2013]03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警告”处罚(见证据6)。
原告认为:原告出国权受法律保护,边检部门非法剥夺原告出国权本已属严重违法。在原告受到人身侵害报警后,被告警察不但不对原告受到暴力攻击的行为进行制止,相反却对原告进行了毫无理据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个违法处罚,依法应予撤销。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依法裁判。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起诉人:陈建芳
2013年12月13日
附:本诉状副本2份;证据材料6份。
行政暨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陈建芳,女,出生于1970年1月23日。
原有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沉香村460号。
身份证号码:310225197001231648。电话:15026516445。
委托代理人:刘士辉。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启明大街86号。
电话:13060684699、13640886848
被告: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电话:020-36066950
住所地: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南区空港三路白云边检站。
负责人: 职务:站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2013年9月14-15日阻止原告出境行为违法;
2、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拘禁行为违法;
3、判令被告赔偿因非法阻止原告出境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22615元。
4、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14日,原告持本人身份证、护照、瑞士签证、登机牌和“国际人权服务”邀请函(见证据1-4),欲在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登机去瑞士日内瓦参加为期一周的人权培训并观摩联合国人权机制运作。上午9时,原告在广州白云机场顺利通过了安检,接着到边检窗口,把护照和瑞士签证、身份证及前往日内瓦的登机牌交给被告边检工作人员。边检工作人员在原告的登机牌上用笔画了圈圈,看了看护照,又看了看电脑,就把原告护照、瑞士签证、身份证、登机牌交给被告警号为038882的警察。038882把原告护照放在一台仪器前照一下,仪器随即发出响声。原告要求038882归还证件,可该警非但不还,还非法将原告拘禁在边检窗口旁一间小房子里。原告问凭什么关押我?038882口头告知:“上海警方不让你出去,终身不让你出国”。原告要求038882拿出不让原告出国的相关凭证,038882拿不出,并让两个女警监视原告,并不许打电话和发短信。原告告诉警察们:“我这次去瑞士是学习人权方面的知识,是为了推动我们的社会能够和平、文明、健康地发展,对每一个中国籍公民都是有益的,你们知不知道限制我人身自由阻止我出国是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警察不置可否。
原告被被告工作人员非法拘禁1个多小时后,038882警察把证件还给原告,原告发现登机牌被撕掉一小半。拿回证件后,原告急忙往登机方向走去,被038882阻止,并对其他警察说:“她(指原告)要闯关用武力,不择手段地打。”一下子围过来10多人准备打人,原告立即报警110。机场公安局航站区派出所警察对原告说:“边检是政府,我们管不了。”原告只好又拨打110求助,警察把原告带进航站区派出所,最后给原告出具了报警回执(见证据5)。
15日上午和下午,原告分别2次向边检窗口方向走去捍卫出国权,但都被机场保安强力阻拦并多次使用暴力将原告推倒在地。被告的一系列非法和暴力侵害作法彻底剥夺了原告的出国权利。直到9月15日原告逼迫离开白云机场之前,被告方始终没有向原告出示国家有权机关禁止原告出国的法律文书。
原告认为:原告的出国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国是为了学习人权知识并观摩联合国人权机制运作,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和可能。但是被告在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并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悍然阻止原告出境,被告警察甚至公然叫嚣,指使手下工作人员殴打原告:“用武力打,不择手段地打!”正是有了被告警察的指使和纵容,才有了后来对原告的暴力侵害行为之发生。因被告非法阻止原告出境,竟连累造成原告母亲发生心肌梗塞,以至收诊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见证据6)!被告非法阻止原告出境,共给原告造成各类经济损失22615元。
为维护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贵院一并提起行政暨行政赔偿诉讼,希望依法裁判。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起诉人:陈建芳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