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3年12月7日,洛阳张葡萄因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在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带有威胁语,向洛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洛规信公告字(2013)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并重新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和申请人张葡萄要求的政府信息。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于2013年11月27日向张葡萄送达了洛规信公告字(2013)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我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了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你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信息。”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又威胁张葡萄“不得将获得的政府信息进行随意传播,不得以此信息谋利或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工作者认为,洛阳市城乡规划局的告知内容违法,且自相矛盾。既然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什么还要威胁张葡萄不得随意传播呢?难道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如此见不得人,其合法性何在?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在告知书中扬言“不得传播”、“追究法律责任”等威胁张葡萄,显然违法。违法行为无效,故该告知书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