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说实话,从我来没见过如此荒唐的起诉书,本案归纳一下,无非是三宗罪,一个是因为在刘萍等十余人在自己楼下拍照,被起诉非法集会罪;第二是,刘萍转发了一个有关声援法轮功的帖子,被起诉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三个,一场街头竞选,被起诉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一、楼下拍照不构成非法集会罪
第一个指控刘萍构成非法集会罪不值一驳,因为,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会,也没有社会后果。最关键的一点是,刑法第296条的条文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根本就不存在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更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刘萍等人在自己小区楼下拍照,根本没有打扰任何人。如果这也算需要申请,那么我国旅游景区的非法集会太多了,都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会当你神经病。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的定义,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法条的定义很明显,集会人想通过露天聚集,向外部人群表达自己的意愿,而本案,拍照行为并不是当场表达,而是事后在互联网上表达,因此,楼下拍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集会。《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小区楼下是小区业委会管理的内部公共区域。
证人邹桂琴等人的证言都非常清晰地表明,这是因为家里空间很小,无法拍照,就到楼下拍照。其他证人也说,这是拍照留念。刘萍自己也在6月20日回答检察官笔录中也说了,是家里空间小,才去楼下拍照。
刑法要谦抑,《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举行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就算小区内拍照涉嫌违法,你应该首先想想是否行政处罚,而不是以刑法来规制。事实上,竞选的第二天,公安机关就传唤刘萍,但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一直到2年后的9月,刘萍才被追加起诉。
其次,本案刘萍他们的拍照内容,有政治表达意义,如“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无罪”,这话完全合法。温总理说,从长远看,我们还是应该实行政府领导人财产公开制度。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曾表示,要逐步实行财产公开制度。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新闻已经报道,将实施新任官员财产公示。这些制度,公民当然有权要求,也有责任要求,这当然无罪。其次,标语说,“***请停止所有政治迫害,***释放良心犯、政治犯,立即结束专制独裁”。“释放丁家喜”,这些标语,如果说,我国有政治犯、良心犯,当然是要释放的,这没错。但,2007年,我国外交部发言人说,中国刑法中没有政治犯的说法,难道这几年就有了?因此,不管有和没有,都只是一种表达,政治抗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就譬如你是一个浑身飘香的人,别人说,你身上有臭味,去洗个澡。这种话,有自信的人,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如果你确实有臭味,也不能恼羞成怒,打人一顿。
起诉书指控说,“刘萍等人未经许可,非法集会,对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及正常的司法活动表示不满,进行攻击”。前面已说,居民楼下拍照不算集会,也无需申请许可,至于对现行的社会制度及正常的司法活动表示不满,我只是觉得,这样的话,放在起诉书里,是否要证明,我国公民,没有权利对现行制度表示不满?我国的公民,没有权力对正常的司法活动表示不满?我国公民对政府没有不满的权利?新余望城区检察院是否要标明,我国公民如果对政府有不满,只能道路以目?只能在家里小声和家人说?难道,“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是不是还要杀头?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谁?就是一个个如刘萍一样鲜活的公民,如果说,人民只是一个虚词,由一群面目模糊不清、三分之一以上是官员的人群代表,那么,人民到底在哪里?
公元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力宣言》第三条就说,一切主权在本质上均源于国民。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言论,即便是宗教言论,而受骚扰。第十一条,观点与言论的自由交流是最珍贵的人权之一。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第二条,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人民,因而也源于人民。行政官员都是他们的受托人与仆人,无论何时都应服从他们。200多年过去了。刘萍等,对现行的制度不满,就变成不允许了,就变成攻击了?不管观点是否正确,都属于自由表达的范畴,我想问下检察官,你成年以来,每一句话都观点正确吗?
你文革时如观点正确,那么你在改革开放之后就可能错了。因为你文革时全心全意拥护的毛主席,拥护打到刘少奇,而文革之后,毛被党认为犯了“严重错误”,他发动和领导的,在他的错误理论和思想指导下的,文化大革命是“乱党、乱国,乱人民”。《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384-385。按照检察官的逻辑,多少人也该被定罪?我们的监狱里能关得下多少这样的言论犯?
在1949年之前,中国共产党发表了多少攻击国民党、国民政府、蒋介石独裁、专制的文章,毛泽东、周恩来在重庆,也没有被抓起来,难道,改革开放30多年之后的中国,没有1949年之前开明?新余的检察官想用本案说明什么?说明今不如昔吗?
起诉书指控,这些照片以及呼吁当局释放良心犯、政治犯的文章,被放到境外维权网进行传播,并被大量转发,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辩护人认为,这些网站,在国内都无法打开,怎么可能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呢?社会上根本就看不到这些照片,有什么危害性呢?起诉书说,在新浪微博等互联网上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证据何在呢?
因此,作为一个人民检察院,拿这样的事实来起诉、指控,并关押刘萍等人到现在,我不禁要问一声,你们受过法学教育没有?你们读过刑法条文没有?你们还有逻辑思维能力没有?同样的问题,我一样会问法官,如果这样的指控能被定罪,我只能提醒各位,中国的刑法还有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要注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能今天有政治人物罩着你们,未必以后还会有。政治如白云苍狗,只有法律,也唯有法律,才不管几度政治起落,它青山依旧在,江流石不转。
二,合法精选宣传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第二个罪名,起诉书指控刘萍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起诉书指控:“刘萍等人为了个人名利,以所谓独立参选人身份进行演讲宣传。2011年5月11日19时,刘萍在乐百佳超市附近进行竞选,聚集了大量群众滞留围观,致使车辆、行人无法正常出入,商业活动不能正常开展,使公共场所秩序受到了严重破坏”。
幸好本案有录像,而且,录像非常清楚。刘萍在街头竞选时,是站在街边的路灯下,并不在路上,而且,围观的人,就十几个人,街上行人正常行走,路边地摊正常,后面的乐百佳超市经营正常。如果没有录像,就会被这些警察罗织的证人证言(很多证人也是警察)所冤枉。见录像截图照片1-5。一切都正常经营,交通完全通畅。多名警察对此做了和录像完全不符合的证言,属于伪证,司法机关应当追究。
起诉书指控:“袁和派出所民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收缴横幅,疏散群众,但刘萍、魏忠平等拒不听从民警劝阻,并在现场无理纠缠,导致更多的人围观,拦阻执勤警车,长时间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也幸好有了录像,见录像截图照片(6、7、8),可以清楚地看到,几个穿着横条T恤衫的是民警,既不穿警服,(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本案不符合执行特殊侦査任务),也没有出示警察证件,更没有说明理由,直接下手把“人民代表人民选”的横幅给夺下来。也没有依照法律,不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的规定,(警察必须)当场开具扣押清单,一式二份,请由调査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査。或者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扣押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制作笔录,有侦査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式三份。
公民参与选举,竞选完全合法。也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民警明显是违法执法,因此,刘萍对民警说,这是私有财产,并要求扣押手续。这是完全正当的,反而是民警违法执法,居然事后在本案中出具一个证明说,现场秩序混乱,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相关扣押手续,扣押手续是在次日办理。从录像中看,完全是谎言。当时的现场,并没有混乱,刘萍只是在找民警讲理,也没有人对民警采取什么人身威胁措施,当时就刘萍、魏忠平二人,而民警有多人,警车有二辆。出具扣押清单,只需几分钟的事情,而执法的民警,就是不肯出具,之后导致围观人群增多,法律上的原因,应该是民警违法执法。(见录像截图照片9、10、11)。
即便如此,从民5拍摄的录像看,就算最后刘萍因为要扣押清单,站在警车面前时(照片12、13、14),旁边仍有助动车可以通过。蓝衣男子(警察)不但不给扣押清单,反而用力拉开刘萍,引发冲突,导致围观人数增多,但此时,助动车仍可以通过(见照片15、16、17、18)。因此,起诉书指控的所谓事实,完全是虚假的。辩护人也奇怪,同一盘录像,同一本法律,起诉书居然能写成如此不真实,真的是因为立场不同,就可以指鹿为马吗?
可怕的是,在本案中,多名警察,如曹有典、王健、罗慧强等都涉嫌做伪证,说刘萍在竞选宣传时,已经把交通阻塞,车辆无法通行。这完全和录像相违背。这些警察涉嫌做伪证,构陷刘萍。
录像已经说明了一切,是警察违法粗暴执法,破坏选举,不给扣押清单,导致围观人数增多。如刘萍所言,如果她在竞选时有这么多人围观,中国早就不是这个样子了。说着这话沉痛,尤其是当她一个弱女子戴着镣铐时说的。因此,起诉书起诉事实完全错误。从法律上来说,后面造成人数增多,法律上的原因是公安违法执法,而不是刘萍竞选。起诉书回避这点,绝对不是失误,而是有意罗织罪名。多名警察作的证言,完全和录像不符合,这明显是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警察作伪证,检察官曲解事实,一定要把无罪的公民送进监狱,是什么原因?
三,转一个帖子,不构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三个罪名指控更荒唐,让我想起重庆的一坨屎案。起诉书指控刘萍在其QQ空间和Skype空间转发了一个关于声援被上海青浦法院审理的法轮功人员侯钧杰的信息。
不管帖子内容如何,刘萍只是转发帖子。而且,这个帖子的内容大致为:“因为FLG学员侯钧杰的律师在青浦法院工作人员对话时,认为侯有未审先判的可能,呼吁大家去旁听围观”,只是在谴责法院涉嫌迫害侯钧杰,帖子最后一句是:让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既不是标语,也不是传单、图片,标志,而且,如果检察院其实是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对于该条,辩护人认为,该帖子的内容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邪教组织信息”。
从文意上看,这个帖子的内容,实质上是一种表达和声援,而不是一种宗教或者类似宗教徒的宣传。譬如有塔利班恐怖分子对美国发动了恐怖袭击,中国很多网民对恐怖分子表示支持,这种支持,也是一种表达,虽然不当,但不能视同为一种恐怖宣传,更不能视同是一种犯罪。
以法律解释来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中第一条中的“邪教组织信息”,辩护人暂不评论XX功是不是邪教,就算是,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文字是:“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那么,这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必定是在,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而刘萍转的帖子的主要内容是谴责青浦法院违法审判,这只是对司法行为的批评,而且,最后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本身也呼应了对司法公平的渴望。
刑法第300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只是对宣传、推广该教行为的定罪,而非对同情、声援该教的人定罪。如果这样的定罪,又回到了以言治罪的路径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聂洪勇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一部分介绍的《解释二》的制定背景,是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及法轮功顽固分子和尚未转化的练功人员。不针对非法轮功的练习人员。尤其是刘萍这样的基督徒。刘萍本人是虔诚的基督徒,基督教的上帝是一个忌邪的神,是独一的神,她不会去宣传法轮功。她转发这个帖子,无非是希望司法更公平,作为对他们的声援,这种道义上的声援,并不是一种宣传FLG的行为。
同样,魏忠平的这个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样荒唐,他就是用电话给李洪志拜了一个年,就被起诉该罪。一个转帖,一个拜年,都涉嫌犯罪,对照起来,让人觉得,我们活在文革中。将刘萍这样一个虔诚基督徒,定罪为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将给世界上所有的基督徒,一个什么样的讯号?
第四:本案的程序表明抓刘萍,是以莫须有的罪名
刘萍2013年4月27日以煽动颠覆罪被拘留,公安局申请批捕是煽动颠覆罪,而2013年6月4日,检察机关以非法集会罪批捕。而本案起诉到法院之后,居然又出现了,追加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追加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两个荒唐的罪名,而这两个罪名的立案,居然是在2011年5月13日,和2012年8月19日,而这些立案手续,都没有通知被告人,也没有告诉被告人可以请辩护律师。一直到非法集会罪到法院审理之后,刘萍等人才知道,自己也被秘密侦査了另外两个罪名。之前的立案决定材料,辩护人严重怀疑,是事后伪造的。2011年5月12日,就是竞选的第二天,公安机关是以破坏选举罪行政传唤,而一天之后5月13日居然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而且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毫无调査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这是造假的。
是因为非法集会的罪名太荒唐,无法定罪,故另外找两个更荒唐的罪名来顶替。这样的做法,是玩弄法律,公权力这样做,严重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如果就是因为政治原因要抓刘萍,不如,直接定煽动颠覆,颠覆罪。古人说,以政治国,以奇用兵。政者正也,一个国家司法机关,不敢堂堂正正地做,而是用这种荒唐的罪名,违法的程序,来迫害刘萍,是何等的不堪!
五,政府的敌人?
刘萍在法庭上说,她多次被殴打,关黑监狱,脱光搜身,警察对此从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魏忠平说他也一样,一遇到重大事情,就会被非法关押,魏忠平被关押看管他的人,打断三根肋骨,警察对此视而不管。这些遭遇加上这三个莫须有的罪名,我理解,刘萍他们是政府的敌人,政府找不到法律依据来抓他们,就用非法手段。在这里,我严重怀疑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和匪帮有什么区别?
公权力机关违法办案如斗大的烂疮,自己视而不见,但对刘萍却发现一个针眼,却一再追诉,关押至今。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玩弄法律者,却坐在追诉刘萍位置上,倡导公义者,却坐在被告席上,这是何等的荒唐!何等的专横!
审判长、审判员:
纵观全案:一个拍照,一个转帖,一次竞选,就分别起诉了三个犯罪,而最初的非法集会罪,明摆着就不符合法定要件,任何一个会读法律条文的人,都清楚,警察和检察官也很清楚。利用这个罪名,关押刘萍到如今,就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刘萍参与了独立竞选,参与了推动官员财产公开的表达。这些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似乎不符合我们的政治潜规则。我们总希望,社会上都是一批顺民,不提出自己的权利,吃好、玩好,和猪一样生活。
刘萍等所代表的声音,确实是一种实质上的政治反对声音。因而被当地官员视为眼中钉,视为重大不稳定因素。我不禁想起一位法官说的话:“恐惧会滋生更多的压迫;压迫会引发更多的仇恨,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保障安全的完全之策,在于保证人民能够自由的探讨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中国的古人也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在疏不在堵。对付刘萍等人,最好的方案是,推进改革。
对于现行体制和司法活动不满,而进行批评,进行竞选,是一种勇敢的反对声音。彭德怀在庐山会议也对毛泽东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如果国家能容忍这种声音,也不会饿死那么多人。汉德法官曾说,在言论自由为权力最终根源的国家里,人人皆享有批评政府的自由,钳制这些可能动摇人民意志的言论,无异于镇压所有对立评论和意见。在文革时,反对文革的言论其实是正确的,在文革结束之后,邓小平等反对两个凡是的言论也是正确的,听得不同的声音,通过观点之间的交锋,人民才会选择他们认为是对的路径,钳制反对声音,无疑是钳制人民的选择。
汉代荀悦说,“体政性仁,心明志固,动以为人,不以为己,是谓王主,克己恕躬,好问力行,不以从情,是谓治主。而,忿怒施罚,以逾法理,遂非文过,而不知改,忠言雍塞,直谏诛戮,是为谓亡主”。江西地方司法到底选择做什么?这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全相违背。貌似,中央要选择做王者,地方的选择是亡者。
说实话,从我来没见过如此荒唐的起诉书,本案归纳一下,无非是三宗罪,一个是因为在刘萍等十余人在自己楼下拍照,被起诉非法集会罪;第二是,刘萍转发了一个有关声援法轮功的帖子,被起诉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三个,一场街头竞选,被起诉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一、楼下拍照不构成非法集会罪
第一个指控刘萍构成非法集会罪不值一驳,因为,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会,也没有社会后果。最关键的一点是,刑法第296条的条文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根本就不存在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更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刘萍等人在自己小区楼下拍照,根本没有打扰任何人。如果这也算需要申请,那么我国旅游景区的非法集会太多了,都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会当你神经病。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的定义,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法条的定义很明显,集会人想通过露天聚集,向外部人群表达自己的意愿,而本案,拍照行为并不是当场表达,而是事后在互联网上表达,因此,楼下拍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集会。《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小区楼下是小区业委会管理的内部公共区域。
证人邹桂琴等人的证言都非常清晰地表明,这是因为家里空间很小,无法拍照,就到楼下拍照。其他证人也说,这是拍照留念。刘萍自己也在6月20日回答检察官笔录中也说了,是家里空间小,才去楼下拍照。
刑法要谦抑,《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举行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就算小区内拍照涉嫌违法,你应该首先想想是否行政处罚,而不是以刑法来规制。事实上,竞选的第二天,公安机关就传唤刘萍,但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一直到2年后的9月,刘萍才被追加起诉。
其次,本案刘萍他们的拍照内容,有政治表达意义,如“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无罪”,这话完全合法。温总理说,从长远看,我们还是应该实行政府领导人财产公开制度。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曾表示,要逐步实行财产公开制度。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新闻已经报道,将实施新任官员财产公示。这些制度,公民当然有权要求,也有责任要求,这当然无罪。其次,标语说,“***请停止所有政治迫害,***释放良心犯、政治犯,立即结束专制独裁”。“释放丁家喜”,这些标语,如果说,我国有政治犯、良心犯,当然是要释放的,这没错。但,2007年,我国外交部发言人说,中国刑法中没有政治犯的说法,难道这几年就有了?因此,不管有和没有,都只是一种表达,政治抗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就譬如你是一个浑身飘香的人,别人说,你身上有臭味,去洗个澡。这种话,有自信的人,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如果你确实有臭味,也不能恼羞成怒,打人一顿。
起诉书指控说,“刘萍等人未经许可,非法集会,对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及正常的司法活动表示不满,进行攻击”。前面已说,居民楼下拍照不算集会,也无需申请许可,至于对现行的社会制度及正常的司法活动表示不满,我只是觉得,这样的话,放在起诉书里,是否要证明,我国公民,没有权利对现行制度表示不满?我国的公民,没有权力对正常的司法活动表示不满?我国公民对政府没有不满的权利?新余望城区检察院是否要标明,我国公民如果对政府有不满,只能道路以目?只能在家里小声和家人说?难道,“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是不是还要杀头?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谁?就是一个个如刘萍一样鲜活的公民,如果说,人民只是一个虚词,由一群面目模糊不清、三分之一以上是官员的人群代表,那么,人民到底在哪里?
公元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力宣言》第三条就说,一切主权在本质上均源于国民。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言论,即便是宗教言论,而受骚扰。第十一条,观点与言论的自由交流是最珍贵的人权之一。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第二条,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人民,因而也源于人民。行政官员都是他们的受托人与仆人,无论何时都应服从他们。200多年过去了。刘萍等,对现行的制度不满,就变成不允许了,就变成攻击了?不管观点是否正确,都属于自由表达的范畴,我想问下检察官,你成年以来,每一句话都观点正确吗?
你文革时如观点正确,那么你在改革开放之后就可能错了。因为你文革时全心全意拥护的毛主席,拥护打到刘少奇,而文革之后,毛被党认为犯了“严重错误”,他发动和领导的,在他的错误理论和思想指导下的,文化大革命是“乱党、乱国,乱人民”。《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384-385。按照检察官的逻辑,多少人也该被定罪?我们的监狱里能关得下多少这样的言论犯?
在1949年之前,中国共产党发表了多少攻击国民党、国民政府、蒋介石独裁、专制的文章,毛泽东、周恩来在重庆,也没有被抓起来,难道,改革开放30多年之后的中国,没有1949年之前开明?新余的检察官想用本案说明什么?说明今不如昔吗?
起诉书指控,这些照片以及呼吁当局释放良心犯、政治犯的文章,被放到境外维权网进行传播,并被大量转发,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辩护人认为,这些网站,在国内都无法打开,怎么可能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呢?社会上根本就看不到这些照片,有什么危害性呢?起诉书说,在新浪微博等互联网上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证据何在呢?
因此,作为一个人民检察院,拿这样的事实来起诉、指控,并关押刘萍等人到现在,我不禁要问一声,你们受过法学教育没有?你们读过刑法条文没有?你们还有逻辑思维能力没有?同样的问题,我一样会问法官,如果这样的指控能被定罪,我只能提醒各位,中国的刑法还有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要注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能今天有政治人物罩着你们,未必以后还会有。政治如白云苍狗,只有法律,也唯有法律,才不管几度政治起落,它青山依旧在,江流石不转。
二,合法精选宣传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第二个罪名,起诉书指控刘萍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起诉书指控:“刘萍等人为了个人名利,以所谓独立参选人身份进行演讲宣传。2011年5月11日19时,刘萍在乐百佳超市附近进行竞选,聚集了大量群众滞留围观,致使车辆、行人无法正常出入,商业活动不能正常开展,使公共场所秩序受到了严重破坏”。
幸好本案有录像,而且,录像非常清楚。刘萍在街头竞选时,是站在街边的路灯下,并不在路上,而且,围观的人,就十几个人,街上行人正常行走,路边地摊正常,后面的乐百佳超市经营正常。如果没有录像,就会被这些警察罗织的证人证言(很多证人也是警察)所冤枉。见录像截图照片1-5。一切都正常经营,交通完全通畅。多名警察对此做了和录像完全不符合的证言,属于伪证,司法机关应当追究。
起诉书指控:“袁和派出所民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收缴横幅,疏散群众,但刘萍、魏忠平等拒不听从民警劝阻,并在现场无理纠缠,导致更多的人围观,拦阻执勤警车,长时间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也幸好有了录像,见录像截图照片(6、7、8),可以清楚地看到,几个穿着横条T恤衫的是民警,既不穿警服,(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本案不符合执行特殊侦査任务),也没有出示警察证件,更没有说明理由,直接下手把“人民代表人民选”的横幅给夺下来。也没有依照法律,不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的规定,(警察必须)当场开具扣押清单,一式二份,请由调査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査。或者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扣押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制作笔录,有侦査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式三份。
公民参与选举,竞选完全合法。也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民警明显是违法执法,因此,刘萍对民警说,这是私有财产,并要求扣押手续。这是完全正当的,反而是民警违法执法,居然事后在本案中出具一个证明说,现场秩序混乱,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相关扣押手续,扣押手续是在次日办理。从录像中看,完全是谎言。当时的现场,并没有混乱,刘萍只是在找民警讲理,也没有人对民警采取什么人身威胁措施,当时就刘萍、魏忠平二人,而民警有多人,警车有二辆。出具扣押清单,只需几分钟的事情,而执法的民警,就是不肯出具,之后导致围观人群增多,法律上的原因,应该是民警违法执法。(见录像截图照片9、10、11)。
即便如此,从民5拍摄的录像看,就算最后刘萍因为要扣押清单,站在警车面前时(照片12、13、14),旁边仍有助动车可以通过。蓝衣男子(警察)不但不给扣押清单,反而用力拉开刘萍,引发冲突,导致围观人数增多,但此时,助动车仍可以通过(见照片15、16、17、18)。因此,起诉书指控的所谓事实,完全是虚假的。辩护人也奇怪,同一盘录像,同一本法律,起诉书居然能写成如此不真实,真的是因为立场不同,就可以指鹿为马吗?
可怕的是,在本案中,多名警察,如曹有典、王健、罗慧强等都涉嫌做伪证,说刘萍在竞选宣传时,已经把交通阻塞,车辆无法通行。这完全和录像相违背。这些警察涉嫌做伪证,构陷刘萍。
录像已经说明了一切,是警察违法粗暴执法,破坏选举,不给扣押清单,导致围观人数增多。如刘萍所言,如果她在竞选时有这么多人围观,中国早就不是这个样子了。说着这话沉痛,尤其是当她一个弱女子戴着镣铐时说的。因此,起诉书起诉事实完全错误。从法律上来说,后面造成人数增多,法律上的原因是公安违法执法,而不是刘萍竞选。起诉书回避这点,绝对不是失误,而是有意罗织罪名。多名警察作的证言,完全和录像不符合,这明显是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警察作伪证,检察官曲解事实,一定要把无罪的公民送进监狱,是什么原因?
三,转一个帖子,不构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三个罪名指控更荒唐,让我想起重庆的一坨屎案。起诉书指控刘萍在其QQ空间和Skype空间转发了一个关于声援被上海青浦法院审理的法轮功人员侯钧杰的信息。
不管帖子内容如何,刘萍只是转发帖子。而且,这个帖子的内容大致为:“因为FLG学员侯钧杰的律师在青浦法院工作人员对话时,认为侯有未审先判的可能,呼吁大家去旁听围观”,只是在谴责法院涉嫌迫害侯钧杰,帖子最后一句是:让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既不是标语,也不是传单、图片,标志,而且,如果检察院其实是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对于该条,辩护人认为,该帖子的内容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邪教组织信息”。
从文意上看,这个帖子的内容,实质上是一种表达和声援,而不是一种宗教或者类似宗教徒的宣传。譬如有塔利班恐怖分子对美国发动了恐怖袭击,中国很多网民对恐怖分子表示支持,这种支持,也是一种表达,虽然不当,但不能视同为一种恐怖宣传,更不能视同是一种犯罪。
以法律解释来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中第一条中的“邪教组织信息”,辩护人暂不评论XX功是不是邪教,就算是,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文字是:“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那么,这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必定是在,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而刘萍转的帖子的主要内容是谴责青浦法院违法审判,这只是对司法行为的批评,而且,最后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本身也呼应了对司法公平的渴望。
刑法第300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只是对宣传、推广该教行为的定罪,而非对同情、声援该教的人定罪。如果这样的定罪,又回到了以言治罪的路径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聂洪勇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一部分介绍的《解释二》的制定背景,是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及法轮功顽固分子和尚未转化的练功人员。不针对非法轮功的练习人员。尤其是刘萍这样的基督徒。刘萍本人是虔诚的基督徒,基督教的上帝是一个忌邪的神,是独一的神,她不会去宣传法轮功。她转发这个帖子,无非是希望司法更公平,作为对他们的声援,这种道义上的声援,并不是一种宣传FLG的行为。
同样,魏忠平的这个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样荒唐,他就是用电话给李洪志拜了一个年,就被起诉该罪。一个转帖,一个拜年,都涉嫌犯罪,对照起来,让人觉得,我们活在文革中。将刘萍这样一个虔诚基督徒,定罪为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将给世界上所有的基督徒,一个什么样的讯号?
第四:本案的程序表明抓刘萍,是以莫须有的罪名
刘萍2013年4月27日以煽动颠覆罪被拘留,公安局申请批捕是煽动颠覆罪,而2013年6月4日,检察机关以非法集会罪批捕。而本案起诉到法院之后,居然又出现了,追加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追加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两个荒唐的罪名,而这两个罪名的立案,居然是在2011年5月13日,和2012年8月19日,而这些立案手续,都没有通知被告人,也没有告诉被告人可以请辩护律师。一直到非法集会罪到法院审理之后,刘萍等人才知道,自己也被秘密侦査了另外两个罪名。之前的立案决定材料,辩护人严重怀疑,是事后伪造的。2011年5月12日,就是竞选的第二天,公安机关是以破坏选举罪行政传唤,而一天之后5月13日居然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而且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毫无调査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这是造假的。
是因为非法集会的罪名太荒唐,无法定罪,故另外找两个更荒唐的罪名来顶替。这样的做法,是玩弄法律,公权力这样做,严重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如果就是因为政治原因要抓刘萍,不如,直接定煽动颠覆,颠覆罪。古人说,以政治国,以奇用兵。政者正也,一个国家司法机关,不敢堂堂正正地做,而是用这种荒唐的罪名,违法的程序,来迫害刘萍,是何等的不堪!
五,政府的敌人?
刘萍在法庭上说,她多次被殴打,关黑监狱,脱光搜身,警察对此从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魏忠平说他也一样,一遇到重大事情,就会被非法关押,魏忠平被关押看管他的人,打断三根肋骨,警察对此视而不管。这些遭遇加上这三个莫须有的罪名,我理解,刘萍他们是政府的敌人,政府找不到法律依据来抓他们,就用非法手段。在这里,我严重怀疑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和匪帮有什么区别?
公权力机关违法办案如斗大的烂疮,自己视而不见,但对刘萍却发现一个针眼,却一再追诉,关押至今。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玩弄法律者,却坐在追诉刘萍位置上,倡导公义者,却坐在被告席上,这是何等的荒唐!何等的专横!
审判长、审判员:
纵观全案:一个拍照,一个转帖,一次竞选,就分别起诉了三个犯罪,而最初的非法集会罪,明摆着就不符合法定要件,任何一个会读法律条文的人,都清楚,警察和检察官也很清楚。利用这个罪名,关押刘萍到如今,就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刘萍参与了独立竞选,参与了推动官员财产公开的表达。这些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似乎不符合我们的政治潜规则。我们总希望,社会上都是一批顺民,不提出自己的权利,吃好、玩好,和猪一样生活。
刘萍等所代表的声音,确实是一种实质上的政治反对声音。因而被当地官员视为眼中钉,视为重大不稳定因素。我不禁想起一位法官说的话:“恐惧会滋生更多的压迫;压迫会引发更多的仇恨,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保障安全的完全之策,在于保证人民能够自由的探讨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中国的古人也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在疏不在堵。对付刘萍等人,最好的方案是,推进改革。
对于现行体制和司法活动不满,而进行批评,进行竞选,是一种勇敢的反对声音。彭德怀在庐山会议也对毛泽东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如果国家能容忍这种声音,也不会饿死那么多人。汉德法官曾说,在言论自由为权力最终根源的国家里,人人皆享有批评政府的自由,钳制这些可能动摇人民意志的言论,无异于镇压所有对立评论和意见。在文革时,反对文革的言论其实是正确的,在文革结束之后,邓小平等反对两个凡是的言论也是正确的,听得不同的声音,通过观点之间的交锋,人民才会选择他们认为是对的路径,钳制反对声音,无疑是钳制人民的选择。
汉代荀悦说,“体政性仁,心明志固,动以为人,不以为己,是谓王主,克己恕躬,好问力行,不以从情,是谓治主。而,忿怒施罚,以逾法理,遂非文过,而不知改,忠言雍塞,直谏诛戮,是为谓亡主”。江西地方司法到底选择做什么?这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全相违背。貌似,中央要选择做王者,地方的选择是亡者。
今天,刘萍无非是表达了一些不同的意见,人民代表是人民选的,人民之一也有权竞选,标语中表达的内容,如果有政治犯就应该释放,如果没有政治犯,就尽力避免,对某些宗教活动的惩罚是否完全依法,法律是否是良法,这些问题,由一个下岗女工,刘萍完全符合《人物志》中的,“厉直刚毅”的褒扬。这是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古人都能容忍,何况今日之时代。
刘萍,一个弱女子,在当下的社会,是一个行动者,是一个追寻自己中国梦的人,把很多人认为应该的事情,付之于行动,这种行动,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是温和的,非暴力的,法律应该容忍这样的不同声音,指望这样的声音全部消失在公共空间,这是不可能的,其次,只会导致周厉王一样的历史悲剧。
因为时代在变,制度也应改变,古人都知道:“圣人之理国,不法古,不修今(不修修补补),因时而立功,在难而能免”。这个时代趋势,政府合法性的转换,人大代表的直选,竞选,反腐败、官员财产的公开,都是我们时代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的根本稳定,就难以持续长久。我们不能做鸵鸟,也不能击鼓传花,毕竟我们的孩子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一个爱国者,眼光必须长远,也必须爱未来的同胞。
我完全能想象,生活在江西新余这样的环境下,刘萍这种先行者和地方政府的碰撞,我也理解当地公检法的思维、制度的惯性,但我要说的是,一,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的江西,红土地上,当年牺牲了多少的革命烈士,难道,这些烈士的梦想是建立一个不让人民说法,不让人民竞选的新中国?肯定不是。我认为作为江西人,要对得起祖先和革命烈士。二,政治是变幻莫测的,只有法律,才能保护你们、我们,不受政治变幻的牵连,不要以为在这里只是审判刘萍,我认为,如果不严格依照法律,那么法庭上审判的,未必是刘萍,而是以法律名义破坏法律的人。法律是公平的,也是有报应力的,它最终会说话的,任何以它的名义行使政治迫害的人,最终都会被绳之以法,而且也是以法律的名义。
如果刘萍被定罪,则是中国第一个因为独立竞选而被治罪的人,未来中国每一个独立竞选的人,都该向她脱帽致敬。给时代的先行者带上的有罪判决,不是枷锁,而是光环,与此同时,玩弄法律者将给自己戴上枷锁,现在无形,以后或是有形!正如刘萍说的,历史会宣告她无罪。
辩护人认为,不管本案如何判决,法庭和刘萍,都在创造历史!而历史,也会给你们下一个公正的判决!这判决,如韩愈所说,诛奸谀于既死,发潜德之幽光。赏善罚恶,无所逃遁,何去何从,我希望法官及后面的人,能作出明智的选择!这样的选择,只有一次!
中国迟早会走上转型之路,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刘萍们,未来一定是中国转型博物馆的历史人物!我不希望,你们的子女以后站在这个博物馆里时,发现自己的父母居然是一个反面人物!
我非常不明白为什么,公诉人在如此明显的无罪证据面前,还是坚持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只能说,或许是你们认为你们只是众多作恶之手中的一小部分。当领导把作恶的过程,分割为100个部件,你只是一百个零件之一。但你需要知道,刘萍等人被冤枉定罪,你参与了作恶,你的手也沾上了鲜血。
昨天,传XXX被双规,今天,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南非前总统纳尔逊.曼德拉去世。一个是利用权力压迫国人,终于等来了他的报应,一个是在漫长的道路上,服刑27年,为了同胞的福祉,追求真理,追求自由,尊严,获得了全世界的尊敬。通往自由国度的路,义士们用牢狱铺就,这,不是一条平坦的路,但却是一条必经之路!
为了未来,请珍惜眼下!为了中国的未来,让我们珍惜每一个追寻梦想的同胞!为了未来,希望国家珍惜刘萍!
谢谢!
刘萍,一个弱女子,在当下的社会,是一个行动者,是一个追寻自己中国梦的人,把很多人认为应该的事情,付之于行动,这种行动,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是温和的,非暴力的,法律应该容忍这样的不同声音,指望这样的声音全部消失在公共空间,这是不可能的,其次,只会导致周厉王一样的历史悲剧。
因为时代在变,制度也应改变,古人都知道:“圣人之理国,不法古,不修今(不修修补补),因时而立功,在难而能免”。这个时代趋势,政府合法性的转换,人大代表的直选,竞选,反腐败、官员财产的公开,都是我们时代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的根本稳定,就难以持续长久。我们不能做鸵鸟,也不能击鼓传花,毕竟我们的孩子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一个爱国者,眼光必须长远,也必须爱未来的同胞。
我完全能想象,生活在江西新余这样的环境下,刘萍这种先行者和地方政府的碰撞,我也理解当地公检法的思维、制度的惯性,但我要说的是,一,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的江西,红土地上,当年牺牲了多少的革命烈士,难道,这些烈士的梦想是建立一个不让人民说法,不让人民竞选的新中国?肯定不是。我认为作为江西人,要对得起祖先和革命烈士。二,政治是变幻莫测的,只有法律,才能保护你们、我们,不受政治变幻的牵连,不要以为在这里只是审判刘萍,我认为,如果不严格依照法律,那么法庭上审判的,未必是刘萍,而是以法律名义破坏法律的人。法律是公平的,也是有报应力的,它最终会说话的,任何以它的名义行使政治迫害的人,最终都会被绳之以法,而且也是以法律的名义。
如果刘萍被定罪,则是中国第一个因为独立竞选而被治罪的人,未来中国每一个独立竞选的人,都该向她脱帽致敬。给时代的先行者带上的有罪判决,不是枷锁,而是光环,与此同时,玩弄法律者将给自己戴上枷锁,现在无形,以后或是有形!正如刘萍说的,历史会宣告她无罪。
辩护人认为,不管本案如何判决,法庭和刘萍,都在创造历史!而历史,也会给你们下一个公正的判决!这判决,如韩愈所说,诛奸谀于既死,发潜德之幽光。赏善罚恶,无所逃遁,何去何从,我希望法官及后面的人,能作出明智的选择!这样的选择,只有一次!
中国迟早会走上转型之路,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刘萍们,未来一定是中国转型博物馆的历史人物!我不希望,你们的子女以后站在这个博物馆里时,发现自己的父母居然是一个反面人物!
我非常不明白为什么,公诉人在如此明显的无罪证据面前,还是坚持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只能说,或许是你们认为你们只是众多作恶之手中的一小部分。当领导把作恶的过程,分割为100个部件,你只是一百个零件之一。但你需要知道,刘萍等人被冤枉定罪,你参与了作恶,你的手也沾上了鲜血。
昨天,传XXX被双规,今天,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南非前总统纳尔逊.曼德拉去世。一个是利用权力压迫国人,终于等来了他的报应,一个是在漫长的道路上,服刑27年,为了同胞的福祉,追求真理,追求自由,尊严,获得了全世界的尊敬。通往自由国度的路,义士们用牢狱铺就,这,不是一条平坦的路,但却是一条必经之路!
为了未来,请珍惜眼下!为了中国的未来,让我们珍惜每一个追寻梦想的同胞!为了未来,希望国家珍惜刘萍!
谢谢!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