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成都市金堂县云绣新城购房户于2013年9月11日向金堂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购房户与金堂县赵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购房合同的有效性,遭到法院立案庭长张建的推诿、搪塞、敷衍、蛮横对待。2014年1月17日,购房户李光其、李洪明、杨宗会等向金堂县纪委、县人大、县检察院投诉金堂县法院立案庭张建玩忽职守,要求查明真相,追究其责任,给购房户一个说法。
投诉信如下:关于金堂县立案庭长张建玩忽职守的投诉
中共金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金堂县人大:
金堂县检察院:
我们是金堂县云绣新城的购房业主。2007年底,成都市金堂县政府以城乡统筹的名义,开发了云绣新城楼盘。政府大肆对外宣传并公开对外出售,派出工作人员到处散发宣传资料,并在【成都日报】等报纸上连篇累赘的打广告,不断的出示金堂县发改委《金堂发改投资(2007)第19号》、《金规选址(2007)第29号》的批文,批文上明确写明项目业主为:金堂县赵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引进社会资金。
出于对政府的信任,我们倾其所有,分别在07、08、09年购买了云绣新城的住房,合同的签章全部是《金堂县赵镇人民政府云绣新城建设办公室》。时至今日,我们不但没能得到本该属于我们的住房,反而被政府以“政府的公章丢了,被人盗盖了”为由,蛮横要求我们无条件退房,退房的时候,还要写一个
“转让协议”。这是我们坚决不能答应的。
在经过了无数次的上访后,我们于2013年9月11日,向金堂县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要求法院认定合同的有效性。金堂县法院立案庭张建对购房户说:“云绣新城的事,我们要请示县领导,看能不能受理。”购房户质疑说:“法院究竟是领导开的,还是纳税人的钱开的。你们拿着纳税人的钱,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招牌,却不为纳税人服务。”无奈之下,法院收下了购房户的民事起诉书。但是,金堂县法院立案庭张建在收了我们的起诉书后,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在7天之后,给我们一个书面的是否立案的答复,而是敷衍、搪塞购房户无数次的询问。
《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编第一章第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金堂县法院立案庭张建庭长,身为代表公权力的执法人员,不是按照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求是的办理案件,而是视法律为儿戏,推诿、搪塞、敷衍、蛮横的对待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其行为践踏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根据《法官法》第三章第七条(七)法官“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因此,我们特向贵处投诉,要求贵处查明事实真相,追究立案庭张建庭长玩忽职守的责任,给购房户一个说法。
致
中共金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金堂县人大
金堂县检察院
投诉人:云绣新城购房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