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上午九点半,赵常青案庭前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举行。会上,辩护人提出两个极为重要的程序问题:
第一,从起诉书的内容来看,公诉机关认为,许志永、赵常青、丁家喜、李蔚、袁冬、张宝成、侯欣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由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许志永的案件,赵常青案亦应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共同犯罪属于“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一人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均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辩护人要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赵常青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赵常青案后,我们曾多次要求复制案件的视频证据,并一再向法院申明,在审判阶段复制包括视频证据在内的全部证据材料,是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法院只许律师在指定时间到法院观看,却不许律师依法复制的做法,既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非法剥夺,也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第38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法律赋予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是为了保障辩护律师可以随时和反复审阅、研判案件的证据,以便为被告人进行充分和有效的辩护。由于法院非法剥夺辩护人的证据复制权,辩护人至今仍未获取本案的全部证据,根本无法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因此,辩护人再次要求复制本案的视频证据,并申请将本案的开庭时间延迟至15天之后进行。
对于辩护人上述两点意见,合议庭均拒绝采纳。合议庭这种罔顾法律的做法,令辩护人深感错愕。
另外,辩护人还提出了下列三点意见:
(1)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一周后,即将案件匆匆起诉至法院,既未给律师查阅和复制案卷的机会,也未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完全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辩护人曾就此代表当事人对三位公诉人提出控告。由于三位公诉人已经成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控告对象,双方存在着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利害关系,因此辩护人要求三位公诉人回避。公诉人称,此一回避申请需由其所在检察院审查后予以答复。
(2)辩护人要求法院严格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允许媒体和公众旁听案件的庭审,不要安排内部人士占据旁听席位,对案件进行变相的秘密审判。
(3)赵常青本人参加了此次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一开始,辩护人首先便要求法院贯彻刑诉法的无罪推定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为当事人去除刑具。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此一意见,指示法警去除了当事人的刑具。
简报人:
蔺其磊(赵常青的辩护人)
张雪忠(赵常青的辩护人)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