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3日星期日

法律咨询(60)传唤的程序性规定




传唤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通过传票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或其住处接受讯问调查的一种措施。传唤分为两种: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

关于刑事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需要留意的是,如果非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则不能适用口头传唤,只能根据该条使用传票传唤。

对于传唤的时间,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鉴于现实中常常发生利用连续传唤变相实施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乱象,刑诉法还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传唤的次数和间歇时间并没有明文规定,这就很难从根本上杜绝连续传唤现象。

关于治安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传唤对应的后续措施是讯问,而治安传唤所对应的后续措施是询问,两者性质判然有别,不可不察。

在传唤中,公安机关还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