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星期一

法院裁定搬迁公告不可诉,南通钱志刚提起上诉(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17日,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桥北村六组钱志刚不服江苏省如东县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13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通过邮寄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请求南通中院:1、依法撤销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2、责令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201352日,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发布了《秦灶街道2013年度第一批次房屋搬迁公告》,规定了搬迁时间和搬迁范围,类似于《拆迁许可证》。该局规定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实质是用《搬迁公告》代替《拆迁许可证》,是明显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拆迁公司借此公告对拆迁户实施逼迁。于是,钱志刚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钱志刚认为:

1、原审一方面认定,该《公告》载明了“搬迁范围、补偿政策依据,补偿方式、协议搬迁签约时间、地点等内容。这等于认定了该公告的强制性,即将签约时间等义务强加于上诉人;另一方面又认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显然属于自相矛盾。

2、原审程序违法。对于钱志刚的起诉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原审认定“经本院向被起诉人调查取证,对涉案房屋双方已经签订《港闸区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问题的要害是:

首先,立案庭对案件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立案庭向被起诉人调查取证,显然属于越权。

其次,原审所谓“对涉案房屋双方已经签订《港闸区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认定,转移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公告是否应当确认为违法,与是否签订《港闸区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无关。

再次,原审20131220日收到上诉人的起诉状,直到215日才上诉人送达该裁定。从裁定看,2014213日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早已超过了7天内审查的法定期限。

4、原审适用法律不当。

1)、原审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而适用该规定的条件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但本案的公告规定了具体的时间和范围,必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况且,该公告所谓的协议,实际是《港闸区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明显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况且,所谓征收(搬迁)形式的合同,也暴露了公告具有强制性。本案应当属于法院管辖。原审适用法律不当。

(2)、原审又援引给司法解释的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但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是“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案的请求事项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前文已经论及,无庸赘述。故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钱志刚强调,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并责令如东县法院依法受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