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本人不才忝列张宝成案辩护人之席,直至开庭之前已有本文辩护词纲,但事多舛错力有不逮,终因辩护无效被中庭解除委托,所以没能形成最终成文之辩护词,现张宝成案出判在即,公布本草稿,同仁师友们多指教吧】
1. 张宝成一案不需要辩护:
①许志永作为同案犯已经宣判有罪;
②张是否有罪这不是一个疑问,任何有良知的人都知道答案,不需要审判不需要调查都知道。甚至最终判他有罪的人也知道张是无罪的。张宝成是否有罪这个问题和我们是要贪官还是要清官一样简单。不解释。
③现状表明张案不需要审判就已经被定罪,律师的辩护完全是无用功。我们说律师没有能力是谦辞,张的案子本质上是武装到牙齿的公权机关在迫害手无寸铁的异议平民,双方之间的悬殊是刀俎和鱼肉一样,张宝成只能是任公权宰割,律师的辩护也是这个宰割程序中的一道工序。不解释。
综上,本案无需辩护。我们的辩护就是秀才的笔,在依靠暴力的大兵眼里就是个笑话。台湾电影《艋舺》中的台词一直在我眼前呈现:“枪是西方传来的邪恶东西,是下等人的武器,黑社会中打滚要靠拳头,靠刀”,在为本案辩护的过程中我反复地感到有人在案件的背后说着类似的话:“公正的司法是西方邪恶的东西,对政治犯的审判要靠权力,靠暴力”。本案至始至终在排除法律的适用。不解释。
2. 本案不是一次审判。这是一次公权机关联合对异议人士的打压、迫害甚至是镇压,法律的审判仅仅是一个政治迫害的一个手段。法院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正义的守护者,但这个法庭从头到尾都在违法,这次审判连法律的底线都没有,更不要说守护公平正义。不解释。
3. 张宝成做了什么。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权利。
①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人的基本自由。
②《集会游行示威法》违宪,如果自由需要经过审批这就不是自由,这是限制。 张宝成
③财产公示是当今世界文明国家的通例,是保持政府官员清廉、避免贪腐的最基本要求。当今村官可以贪污千万已经不是新闻,“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以前看来是对大清王朝腐败的批判,现在看来是对大清朝莫大的赞许,毕竟一个县只有一个知县,而现在的中国一个县有多少个书记?多少局长?多少个副书记、副局长?一个微笑可以牵出一个贪官,一个假身份证可以拉出一个房姐,财产公示是真反腐,一个方案可以医治六十年腐败的顽疾。 许志永访谈_公民
④张宝成做了一个国民、一个现代公民、一个爱国者最应该做的事情,他履行了自己监督政府监督官员的责任。我从来没有认为张宝成他们有多么高大、多么勇敢、多么难以企及地高尚,他们只是做了人人该做的事情。但是在万马齐喑的时候一声马鸣就让人感觉响彻云霄,在侏儒的王国里,一个常人就会显得是一位巨人,在万民被奴化习惯下跪的监牢,有人不愿意下跪就成了英雄。张宝成不是英雄不是巨人,是我们习惯了被奴役、习惯了默不作声、我们习惯了下跪,我们习惯了做权利的侏儒,才显得张宝成成了英雄,成了巨人。 ⑤财产公示之所以被严厉打压,正式因为它尖锐地刺痛了贪官、潜在贪官的神经,对张宝成进行打压、迫害是一个鼓励、纵容贪腐的体制正常的反应。财产公示要求向公权力、公职人员提出了挑战,公权力将其送进监狱,这就是本案的本质。当然这一点大家都知道。 以上均不解释。 声援新公民案
4. 社会危害性。张宝成的所作所为有社会危害吗?
①利国,可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硕鼠,保护国家的粮仓。
②利民,贪官带走的巨额资金都是民脂民膏,没了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贪官就是让每个公民免受贪官剥削。
③利官。被审判的贪官无一例外地都存在巨额的贪腐,甚至有的村官可以贪污到千万以上,数不清的贪官被免职、审判,甚至被杀掉。一个冤案会造成一个、数个甚至几十个家庭的悲剧,充满了眼泪和痛苦,审判一个贪官同样会造成一个、数个甚至几十个家庭的悲剧,同样充满了眼泪和痛苦。贪官被审判带来的是提前终结了官宦之路,几十年积累被充官没收,亲朋子女家人受到牵连,甚至家人入狱、自己被杀(或者被自杀,14年以来多起疑似被自杀官员已经终结了生命),成克杰、熙来书记、陈良宇都是显著的案例。失去亲人、失去前程、失去家产、失去自由、失去健康、甚至失去生命的痛苦并不专属于被公权力制造的冤假错案当事人,这种痛苦同样属于贪官和他们的家人、合作伙伴、朋友甚至多之又多的情人。假如财产公示这种基本的政治文明制度能够在这个国家得到确立,这会挽救数不清的贪官和他们的家人。陕西的表哥杨达才如果没有巨额的贪腐,一个微笑最多就是被骂成没有人性,他不会走进监狱。
④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是伪命题。开车就要加油,难道加油就是一种浪费?要活着就要衣食住行,难道衣食住行需要杜绝?“引发群众围观”更不是带来的社会危害,如果说有人围观是危害,每年的两会、几年一次的国庆阅兵人数更多,所带来的花费多少个亿,同理这也应该是犯罪。有人吃了一顿包子引发多人围观,难道这也是犯罪? 以上均不解释。
5. 刑法当罚性,应当用刑法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假定(刀把子们看准了,是假定)张宝成的行为造成了“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扰乱了“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也仅仅是警告或者200元的罚款,情节重的处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所谓杀鸡焉用牛刀,该如何处罚法有明文,为何上来就是磨刀霍霍动用刑罚?不解释。 当然这个假定不成立,张宝成没有造成任何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没有扰乱任何秩序。不解释。
6. 本案是在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言论需要审批是专制制度的第一特点,压制言论在民主社会是第一忌讳,是否言论自由是民主与专制的主要区别。如果说话、表达自己的思想都需要政府的审批,这样的政府就是专制的政府,这样的国家就是一个监牢。根据本案的起诉书,我们站的远一点看,张宝成、袁冬以至于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等人,他们做了什么?他们仅仅是提出了自己的要求,表达了自己的想法,这就是犯罪了?他们就需要被审判了?他们就要因言获罪入狱服刑了?如果这种制度不能得到改变,我们每个人不是宪法上规定的公民,也不是身份证上的居民,我们是猪是狗。 能吃不能说的是猪,能吃不能说还要向权力摇尾乞怜的是狗,我们每个人没有了说话的权利,我们和猪狗没有什么区别。这种体制、制度让每个人如猪狗一般的生活,那么49年中国到底是解放了还是沦陷了?电影《建国大业》、《建党大业》中多有学生游行高喊口号的画面,那是万恶的旧社会,但这种场景在“解放后”的“新社会”完全绝迹,胆敢说话表达的人到了今日的法庭,成了被告人,当然,不久他们还会成为监狱里的罪犯。 袁绍讨曹操檄文说曹操:“群谈者受显诛,腹议者蒙隐戮;百僚钳口,道路以目”,在1800多年前的东汉,对“群谈者”(群谈者可以解释为聚集到一块表达想法的人吧?)进行打压迫害就是受指责的暴政暴行,1800年以后的今天,张宝成等4个人表达自己的主张就要受审判关牢房,当今的时政、体制、制度和谐吗?代表最广泛的人们的利益吗?有荣辱羞耻心吗?因言获罪是中国人的梦想吗? 不解释。
7. 公权机关的违法:百里抽一吧。
(1) 公安局造假。…………
(2) 检察院没有保障律师阅卷权利。12月6日海检受理,12月11日起诉,神速,没有保证律师的任何权利。刑诉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 检察院管辖是错误。检察院规则362条明文规定有上级检察院管辖。所谓指定,只是提高了违法的规格和级别。……
(4) 集团犯罪分案起诉是错误。……
(5) 法院管辖是错误,刑诉解释13条。……
(6) 法院不给复制全部案卷是违法。刑诉法解释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 不再一一列举,不解释。
8. 【综合公检法的违法】本案不是错案,不是办错了,而是一个假案,一个公权机构联合起来制造的打压、迫害甚至镇压。不解释。
9. 本案会留在中国的历史之上,所有的参与者也都会进入历史,一如历史上许多有名的案件,比如: ①872年前被判死罪的岳飞,以及历史留名的秦桧; ②116年前被判死罪的谭嗣同,以及监斩他的军机大臣刚毅; ③103年前被判死刑的林觉民,以及监斩的官员张鸣岐; ④46年前被枪杀的林昭,以及力主死刑的毛侄子毛远新。 办理本案的检察官、法官以及本案幕后的操刀手一样会留在历史上(名字我就不写了,看文书吧)。 “把枪口抬高一寸”的要求不仅仅适用于手持杀人武器、看守柏林墙的东德士兵,也适用于审判国家良心、政治犯的法官,我对于法官的良知仍然抱有信心(这是一大错误,庭审5分钟我就知道了),我仍然相信审判席上的三位法官,无论本案对你们带来多大的压力,你们仍然存有是非之心、羞耻之心,在内心深处仍然存在生之具来的的良善。 同时寄语今天身居高位、手掌大权、主导本案的诸位,你们肯定希望在十年、二十年之后,你们的子女都能满怀荣耀地说张宝成、袁冬要求财产公示那个案子是我父亲办的,而不是相反。不说国家、民族,我们每个人对我们的子孙后代都负有责任,我们有责任让他们因为我们而心生荣耀,而不是因为我们今日的所作所为让子孙后代蒙羞。
张宝成案辩护人陈建刚整理于2014-4-16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