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个公民,如果因为行使宪法权利而被法庭判决有罪,那么,所有的人,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官,无论是辩护人还是旁听人员,无论是知道案件内情的还是从未听说过本案的在这片国土上姑且自由行走的所有公民,都将蒙羞。而有罪判决对被告人来说,无异加冕;坐牢对被告人而言,将成荣耀。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赵常青亲属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赵常青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控方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指控内容,被告人赵常青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一,警方涉嫌滥用职权,法庭有违公开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旨在以公开促公正。本案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审理机关理当尽可能安排大法庭开庭审理,以便更充分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而且事实上,海淀法院也确实有不止一个比今天这个法庭更大的法庭,具备容纳更多旁听人员的客观条件,但遗憾的是,本案的庭审却被安排在一个仅有十几个旁听席位的小法庭;并且,被告人亲属只得到两张旁听证。
辩护人不能确认今天坐在旁听席的人都是官方安排的,但辩护人清楚看到的一个事实是:被告人、被告人亲属以及辩护人所了解的关注本案的公民没有一个人能进入法庭旁听本案。甚至,在距离海淀法院几百米之外,便有警察拉起警戒线,对行人严格盘查,即便是来法院办案的人,不经法官引领,连警戒区域都进不了。辩护人注意到,负责警戒的警察并非法院的司法警察,而是公安警察。
还有,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曾两次去第三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赵常青,但每次会见期间都会有两名警察坐在赵常青旁边。第一次,一名警察直接坐在赵常青身后,辩护人就此提出异议,警察虽将椅子挪开,但仍然坐在可以听到谈话内容的范围之内。第二次会见情况与第一次相同。《刑诉法》第37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法》第33条也作出同样的规定。《刑诉法》第46条、《律师法》第38条还进一步规定了辩护人对委托人事项的保密义务。但是本案侦查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对以上规定视而不见,严重侵害了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再加之警察在本案庭审期间于法院外划定警戒区的做法,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北京警方已涉嫌滥用职权并实质地干扰了本案的公正审理。
一个发生在“无人区”的庭审,却被冠以“公开审理”的面具,这是莫大的讽刺。
二,控方违反法律规定将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
本案被控方指控为共同犯罪,目前被起诉的被告人有许志永、赵常青等8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本案中,许志永被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赵常青等人则被分拆成几个案件,降格诉至海淀区法院。辩护人认为,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影响了各被告人之间的质证和对质,进而损害到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人注意到,许志永已被北京市一中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52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一中院作为海淀区法院的上级上诉法院,这是在用自己的行动向民众立威,明确告诉被告人不用上诉,告诉关心本案的中国公民也不必奢望,因为一中院的立场是各被告人都有罪。换句话说,如果海淀区法院认定赵常青有罪,上诉被纠正的可能性为零。如果海淀区法院遵从良心,信守法律,对赵常青作出无罪判决,那么真实身份为一分检检察官却在本案中以海淀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身份支持公诉的庄伟人,仍可将本案抗诉至北京一中院,让一中院再盖一个有罪的图章。简言之,本案各被告人的脖子上早已经被套好了绳索,无论如何辩护,有罪的结果早就未经审理便已安排好了。如此上下其手,《刑诉法》有关两审监督的规定已然虚置。
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一个法律常识,直接言词原则对于法庭查明真相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因为分案审理可能导致涉及到被告人的合法性存疑的证据在其他法庭未被排除,让被告人有口莫辩。如此定一人而祸无穷的卑鄙伎俩,以往只出现在天良丧尽的《罗织经》等酷吏之书中,不想今日僵尸还魂,罗织之术又堂皇重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之上。从这个角度讲,对本案作出分案审理的示范效应将无限拉低司法机关的底线。但令人遗憾的是,本案控方作为法定的司法监督机关,不仅不对此种严重违反《刑诉法》损害被告人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反而理直气壮,大言不惭。
三,控方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本案中,控方获取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视听资料,但非常诡异的是,本案控方不知出于何种考虑,原本承诺让律师复制,甚至一分检已经让部分辩护人复制了,接着又不让复制了,甚至,大部分视听资料到审判阶段不翼而飞,即便是很少一部分移送法院的视听资料,法院也拒绝律师复制。
《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该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和辩护律师执业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对于本案而言,控方指控被告人赵常青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人是否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入罪标准,客观证据很重要。尤其是视听资料存在的情况下,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应远超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对于如此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正当司法程序应当是允许辩护人复制,以增加质证的有效性,但遗憾的是,本案中,控方和合议庭,不仅拒绝本辩护人复制本案所指控的袁东、张宝成等人张打横幅的现场录像资料,而且隐匿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这无异于对被告人进行构陷。
综上,本案控方和合议庭视法律如儿戏,操刀草菅人命,本辩护人对本案能否被公正审理保持怀疑。
第二部分:指控赵常青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一,袁东、张宝成等人在朝阳公园南门、中关村广场、北京大学东门、清华大学西门、西单文化广场张打横幅、发放传单的行为并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本案中,聚集者在公园、广场、大学门口等处“张打横幅、发放传单”,这种表达方式就具体的场所情况来说,应当认为是一种和平的、适当的方式,本来就是该类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一部分。
退一步讲,即便在以上场所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可能,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也并未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
2013年1月27日,袁冬、李刚、张向忠、张宝成、孙含会等人在朝阳公园南门张打公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的行为,因为是发生在深冬,现场只有不到三十人,其中还包括朝阳分局严阵以待的四名警察和十几名保安共二十人,现场照片和录像足以证实,在空旷的朝阳公园南门外广场,区区三十人根本就微不足道。袁冬等人的行为未对任何游客和行人造成任何不便,也没有任何市民和游人对他们的行为报警和投诉。现场执法民警当时也不认为是什么大事,指示保安把他们手中的横幅抢走后,口头教育了几句就让几人离开了。
2013年2月23日、24日,丁家喜、袁冬、张宝成、齐月英等人在中关村广场、黄庄地铁站、北大东门、清华西门张打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时,甚至根本没有遭遇警察的阻碍和破坏,更谈不上抗拒阻碍执法了。其中,23日的举牌行动现场不到三十人旁观,因为天冷,整个活动进行了不到二十分钟就自行散去。24日,他们在黄庄地铁站的宣传活动最多吸引来64人围观(根据现场照片),而且全是在广场的一角,没有对附近交通秩序、公共秩序形成任何影响。在北大东门拉横幅时,无人围观。在清华西门,因为保安阻拦,袁冬和保安争执了两分钟即被劝开,现场录像显示未对周边秩序造成任何影响。众所周知,保安是没有执法权的,公诉人当庭也认可这一点,在清华西门张打横幅也不存在抗拒执法的问题。
2013年3月31日,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侯欣等人在西单广场张打横幅宣传官员财产公示的活动中,公开表达政治观点的行为,同样没有超越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界限。而且,在警察出现前,现场秩序井然,没有出现混乱,只是在警察上前抢夺袁冬的横幅和扩音器时,因为袁冬不愿停止演讲,双方发生争执,才引来更多的群众围观,现场群众纷纷指责警察的执法方式粗暴,并质问“人家讲得很好啊,为什么不让人讲下去?”根据当庭播放的广场监控录像,当时聚集的上百人,在广场上只是占据了很小的空间,根本没有妨碍广场上的任何人。但是,因为在和警察争执过程中,袁冬喊出了你们共产党不要把这个国家当成自己的私家花园,不要当成自己予取予夺的私人仓库的口号,致使当天成了整个新公民运动的转折点,并因此导致过去几次警方早已处置完毕的活动,也被指控为所谓“公民组织”的犯罪活动。
辩护人特别提请法庭注意,袁冬等人选择的所有张打横幅的地点都避开了机动车道和人流拥挤的地方,以上场所都是只会有行人穿行,而且现场行人稀稀落落。录像资料、现场照片显示,除了偶有行人驻足,其他行人即便稍有不便,也都从容绕道而行。现场聚集人数最多的3月31日中关村广场,也因该广场的特殊建造结构而未有任何扰乱秩序的行为。袁东等人在广场平台上张打横幅并发表演说,聚集的人群站在平台下边,而通过平台两侧的台阶以及人群两侧的通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行进而不被打扰。录像显示,事实也是如此。怎么就能说他们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而且,民警的执法录像也显示,在安排民警增援西单文化广场时,警方指挥者始终用的是“有群众围观”几个字,也就是说,警方人员的现场判断也并非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控方在隐匿了大部分录像资料后,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主观证据。以下主观证据不仅与录像资料内容相矛盾,各工作说明、证人证言之间也相互矛盾:
关于2013年1月27日朝阳公园南门的财产公示宣传活动,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在当天的《工作说明》中陈述:2013年1月27日14时许,我所民警张云鹏、李振洋驾车巡逻到辖区朝阳公园南门时,发现朝阳公园南门广场有十几个人发生争执,民警即下车了解相关情况,并现场进行录像,后这些人离去。经向朝阳公园南门保安工作人员了解得知,民警赶到前有几人在广场上及马路对面张打横幅,内容为“公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园方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后这些人自行离去。
根据上述工作说明,1月27日的宣传活动并未遭遇警察制止,几个张打横幅的人是在园方工作人员劝阻后自行离去。但是,到了2013年8月7号,也就是在袁冬等人因3.31西单演讲被刑拘4个月之后,麦子店派出所李振洋却于 8月7出具证言指出:1月27日当天我带李建刚等三名辅警人员现场巡逻,发现朝阳公园南门广场有五六人聚集,即要求李建刚等上前制止,将男子胸前横幅摘下,并进行了批评教育。当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引发公园门口秩序混乱。麦子店派出所保安李建刚的证言是他本人和袁冬僵持了五分钟,把横幅夺了下来。
朝阳公园保安庞福新的证言是:现场大约有二三十人聚集。被派出所的保安把横幅夺走了。
朝阳公园保安队长刘秉文也给出证言说:“我认为该男子打横幅、喊口号,严重影响了公园的秩序,造成了大量人员聚集,给公园正常秩序的维护造成了极大危害,给前来公园游玩的群众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他们的行为确实很恶劣”。至此,警方 “成功”地在案卷中塞进了朝阳公园事件现场秩序混乱的“证据”。而到了2014年1月2日,本案已经起诉到法院半个多月以后,警方又找朝阳分局民警秦东冉补了以下证据:现场有十几人聚集,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我当时穿便装,但对袁冬亮明了警察身份。另一位朝阳分局民警张淼也作证:现场有十几人聚集,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至此,警方又往案卷中塞入了袁冬等人明知遇到警察执法而抗拒的证据。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几个要件,在控方的逻辑体系中看似已经完全具备了。但是,这都是些什么“证据”?更何况这些在不同时间收集的证据,相互之间不仅存在矛盾,而且也与录像资料以及照片显示的情况不符!
2013年2月23、24日发生在中关村的财产公示宣传活动中,根本没有遭遇警察现场执法,只是24日下午在清华西门张打横幅时和清华保安发生了短时间的争执,对此,清华西门保安张凯强的证言是:2月24日下午4点50左右,霍国厅、杨文在西门巡逻发现有人进行打横幅活动,就用对讲机向值班室进行了报告,我接到报告后就带着赵振、王乔江、翟磊出来进行阻止。那些人不听劝阻,还和我们说学校门口是公共场所,我们管不着他们。问:后来呢?答:我们让他们别打了,他们不听,我们就上去抢下来一个横幅和一张传单,并向青龙桥派出所报了警,他们看我们人多抢不过我们,就收起东西向西走了。另一名保安杨文的证言是:当时我在清华大学西门站岗,这时从马路对面走过来了四、五个人,其中一个女的,他们手持横幅在清华大学西门外,横幅的内容大概是“财产公开是正路,拒绝公开是邪路”。后来,经我们上前劝阻,对方刚开始不同意,然后经协调对方就散了。根据两位保安的证言,可以说,当天在清华西门,并未出现秩序严重混乱的场面,双方也未发生激烈冲突。
2013年3月31日西单演讲,西单广场保洁员张素芹证明:2013年3月31日15时许,我正在西单文化广场上搞清洁,看到在广场正中央的周围有许多人围观,中间站了好几个人,有一个人站在那一边比划一边在说什么,还有四个人打出两个横幅,我距离比较远,看不清楚上面写的什么内容,就看周围的人越来越多,没多一会,来了一辆警车,有民警从车上下来,后来又来了两辆警车,因为周围的人太多,我在远处看不见里面的情况了,后来民警带着几个人上了警车就开走了,周围人群也慢慢地散开了。问:当时聚集的人大概有多少?答:大概有百数十人吧,没一会就聚满了主席台周围。问:当时聚集的人群都是什么人?答:都是路过文化广场的行人,平时文化广场的人就很多,今天是周末,人就更多了。看到有人在打横幅,就都拥过去看热闹,也有用手机拍照的。问:这些打横幅的人是多久后被民警带走的?答:大概前后有十多分钟的时间吧。
西单大街管委会保安队长康永强的证言是:我听完保安员汇报后便同他一起来到西单文化广场北侧大看台处,看到有四个男子一前一后打横幅,有一个男子戴着耳机在大声演讲,我看到后面那个横幅上有依法反腐的字样,便上前制止,让他们先收起来,他们不收,这时从台下上来一个女子手里拿着相机拍照并阻拦我。警察问:当时现场围观有多少人?答:大约50-60人左右。我进行制止受到阻拦,便给西单大街派出所打电话,民警来了以后,我便协助民警将他们请上车,带回派出所。另一名保安李龙的证言是:民警到现场后,出示工作证,让演讲的男子及打横幅的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这3名男子不但不听从民警的话,还打横幅、演讲,造成几十人围观,本来是路人行走的通道,造成了拥堵,还有多人进行拍照,使现场十分混乱,后经过多名警察的劝说约10分钟,才被民警带到警车上离开,后约5分钟围观群众才离开,使现场恢复正常通行秩序。另一名保安平生的证言是:不一会警察来了,我们就协助警察一起收横幅,他们当时情绪比较激动,不听劝告,极力反抗,当时已经引起近百人聚集围观,堵塞了广场的行人通道,我在协助民警处理这件事的同时,被演讲的那个男的用右臂肘部朝我肚子打了两下,并用右脚踢了我的两条腿。后来我们就疏散了人群。民警将他们带上警车,在带上警车的过程中,他们还在反抗不配合。问:请讲一下这件事你看到的场面或影响?答:因为他们站在行人通行的中心台阶地方,人员流通量大,由于他们的行为造成大量人员聚集围观,最后将近有百人堵塞在那里,造成人行通道无法通行,行人无法前行,而且在警察带离他们时,他们极力反抗致使当时场面混乱。对照录像,这难道不是在说谎?
经过几个保安的层层加码,至此,西单演讲从造成现场混乱到阻碍警察执法两个特征都具备了。但警方还嫌不够,又找来西单大街派出所民警芦庆罡作证,问:当时现场的秩序怎么样?答:很混乱,因为西单文化广场人流量本身就很大,他们的行为很快就引起了很多人围观,我们到现场时已经有200人左右围观了,后来又陆续来了好多围观的,我估计最多的时候应该有300到400人在旁围观,因为围观人员特别集中,已经把那个台阶左右的路都堵死了,无法正常通行了,同时围观群众有好多拿着相机手机在拍照。另两名民警田洪和徐立镇也证明现场大约有300人围观,秩序十分混乱。
经过录像资料等客观证据与证人证言、警方工作说明等主观证据的比较,可以证明几个事实:一、袁东等人并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二、以上诸多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均与录像资料内容不符;三、警方无视录像资料证明的客观事实,搜集并提供以上不实主观证据的做法让人有理由怀疑警方办理本案的居心和立场。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应充分注意录像资料证明的内容以及警方提供的其他证据与录像资料内容之间存在的矛盾,采信录像资料的证据内容,形成袁东等人不构成犯罪的内心确认。
二,赵常青作为本案被告人中的一个,有着与其他被告人不同的特殊之处,也有着不同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无罪理由。
无论是被告人赵常青之供述,还是其他被告人供述均指向一个事实,在上岛咖啡小范围聚餐商议张打横幅、要求官员公示事宜时,被告人赵常青很少参加。而且,赵常青不是提议者,不是组织者,也不是策划者,没有具体组织过任何一次上街张打横幅的行为,也没有制作过横幅和传单,更没有过张打横幅的行为。赵常青本人,更像一个临时受邀聚餐,并在聚餐过程中就可否上街张打横幅要求官员公开财产可行性讨论发表意见。
本案所有证据显示,赵常青很少参加上岛咖啡聚餐就该议题进行讨论,赵常青在回答警方“那你之前说过的小范围开会商定了一些具体事情,如街头打横幅等活动,那么这个小范围聚会是否为这一系列活动的策划聚会或组织、安排活动的聚会”时也进过:“我只能说街头打横幅、发传单活动都是经过这个小范围会议后决策、部署后实施的,这一点不用回避。所以这些小型会议与这些街头活动是正相关的因果关系。这些小型会议不定期召开,结合当时社会的大背景,通过大家商讨来决定具体实施的活动内容”。结合赵常青的全部笔录,他的本意非常清楚,就是想让自己和许志永把新公民运动的全部责任扛下来,他多次讲:这个案子抓了这么多人,这些人里很多都是新人,没有前科,公民运动也好,维权也好,他们参与的时间都很短,执政党讲宽大,我希望能把他们释放了,要把这种初次涉及这个问题的人都放了,毕竟也关了这么长时间了。因为不管怎么说,这十年无论是执政党还是政府都强调推动人权事业,都强调人权的进步,而且保障人权都写进宪法里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打击面过宽,处理人数过多,会损害执政党和政府在国内和国际的形象。他在回答警方提问时,对活动的细节完全是一问三不知。而其他被告人及证人证言中,至今无法判断赵常青参加过几次这样的聚会,赵常青在聚会中说了什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赵常青指挥、策划、参与过张打横幅的行为,而且,其他被告人和证人均能证明赵常青因为孩子刚出生,需要在家照顾孩子,很少参加上岛咖啡的聚餐。
也就是说,本案除了有证据证明赵常青偶尔参加上岛咖啡聚餐外,并无赵常青在本案中有其他行为的任何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赵常青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警方在了解此种情况后理当立即释放被告人赵常青,但遗憾的是,赵常青在孩子未满周岁时便被羁押,直至今天站在法庭接受审判。
第三部分:结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虽然有被告人将张打横幅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行为自称为行为艺术,但如果一定要用法律用语概括该行为的话,其实该行为更像是集会,而集会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难道赵常青不能对其他人行使该宪法权利的主张表示支持?难道,作为一名中国公民,仅仅是表态赞成他人行使宪法权利就该被视为涉嫌犯罪、被控方诉上法庭?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公民集会、游行、示威应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许可,辩护人要问的是,北京警方作为法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批准机关,批准过几次类似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没有!从来没有!甚至,王兴律师等辩护人为了验证该事实,曾向北京警方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警方连申请材料都不接。那么,在公民的宪法权利实践中被普遍剥夺的情况下,指控赵常青的逻辑是什么?
辩护人发现北京警方表现出来的一个奇怪而险恶的办案逻辑,该逻辑是:既然我们在实践中以几乎从不许可的方式剥夺了你的宪法权利,那么,你若坚持主张该宪法权利,或者赞成其他公民主张宪法权利,你就是犯罪。
2011年11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决定对“许志永等人”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里写的是“许志永等人”,而该决定书又被作为是对被告人赵常青立案的程序证据,辩护人理解,“等人”里应包括了被告人赵常青,但本案所指控的事实均发生在2013年之后,北京市公安局在2011年决定立案时,本案所指控的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事实尚未发生。此种情形,辩护人之前从未遇到。再看看赵常青涉嫌罪名的变化过程:警方在呈请刑事传唤报告书、刑事拘留报告书里写到:我局在审理犯罪嫌疑人袁冬、马新立、张宝成、候欣涉嫌非法集会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赵常青自2011年下半年至今,多次以纠集、组织“同城聚会”的方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刑拘时,警方认为赵常青涉嫌非法集会罪,但在呈请批准逮捕书上,警方又认为赵常青涉嫌寻衅滋事罪,在呈请批准逮捕书上,警方甚至说:犯罪嫌疑人赵常青因自身经历原因,产生对现行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开始追求所谓民主宪政……另,该人曾参与《08宪章》的起草工作,撰写了结语部分,至今仍认为《08宪章》是其最高宪章……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2013年5月14日逮捕决定书上,赵常青涉嫌的罪名又回到了非法集会罪。而提起公诉时,罪名变成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如此复杂的罪名变化,如此诡异的办案逻辑,使辩护人不得不怀疑本案指控的立场:导致被告人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原因,并非是被告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是他在要求宪法权利时做得太多,也太过坚持。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赵常青自从2013年4月17日被刑事传唤、被羁押至今,共接受警方讯问76次,笔录总计540多页,但真正涉及到本案的内容,连10页都不到。而530多页的讯问笔录,警方都问了什么?
警方问:你对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制度是有看法的?
警方问:你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怎么看?
警方问:北京”八九年政治风波”时,你在做什么?
警方问:你如何看待那段”八九年政治风波”?
警方问:你为何不赞成国家军队来广场清场?你如何看待小平同志这一决策?
警方问:你个人是如何看待《零八宪章》的?
警方问:你们所提倡的民主宪政国家有何优越性?相比我国现行的体制,这两者孰优孰劣?
警方问:你说的这种批判立场是否就是否定共产党的领导?
警方问:你们把公民运动从室内推向室外,你们是否别有用心,是否打着反腐败的旗号来达到你们什么样的目的,这一点你之前也说过,最终是要推翻一党执政,实现民主宪政的国家,这是否就是你们推动公民运动的最终目的?
警方问:你为什么要在“中国梦”里增添“民主宪政”的内容?
……
辩护人还注意到,控方出示了赵常青曾两次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入狱的判决书等证据,无非是希望法庭依据《刑法》第65条之规定对赵常青从重处罚,但辩护人要说的是,赵常青是无辜的,赵常青不仅无辜,而且始终身怀对这个国家热忱的爱与情感并坚持呼吁,笔耕不辍,虽多次入狱,但矢志不渝。
赵常青,这位1989年因参加学潮在秦城关押四个月的在校大学生,1995在某高中教学期间报考北大社会发展所研究生,四十多名考生中排名第二,却因政审不过关不被录取。98年因参加陕西813厂区人大代表竞选,在选举日前一天被警方抓捕,并被汉中中院以煽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又因发文要求执政党停止迫害政治犯和良心犯,被西安中院以煽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即便是这么一个悲情的公民,今天的他也并不彻底否定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虽然怀有民主与法治的愿景,但态度越来越温和,行为也越来越富有建设性。甚至,在回答警方的讯问时,他也多次对近年来国家民主与法治的进步表示肯定。可即便是这样,他仍然被送上了被告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辩护人获悉, 1月11日,北京高院将对许志永上诉案二审宣判。因此,辩护人知道,无论赵常青是否无辜,无论控方证据何等不堪,无论辩护人如何辩护,赵常青还是会被定罪。但辩护人要说,一个公民,如果因为行使宪法权利而被法庭判决有罪,那么,所有的人,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官,无论是辩护人还是旁听人员,无论是知道案件内情的还是从未听说过本案的在这片国土上姑且行动自由的所有公民,都将蒙羞。而有罪判决对被告人来说,无异加冕;坐牢对被告人而言,将成荣耀。
当辩护无用,唯仰望上苍……这是上苍降罚的时候,因为有人废了你的律法。
谢谢法庭!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王甫律师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