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

成都中院为被告辩护,幸淸贤再次判败(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勇报道)2014417日,“链子门”受害人幸淸贤,收到成都中院作出的二审裁定,以“金牛区政府作出的‘告知书’是金牛区政府受理审查中过程性行为,幸淸贤可依照该告知书内容补充、完善相关事实证据后,要求金牛区政府作出受理决定。故金牛区政府作出的21号告知书尚未对幸淸贤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故驳回了幸淸贤的上诉请求。

据幸淸贤介绍:他是因为金牛区公安分局警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向金牛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了现场录像和照片,足以证明有警察对其限制自由的行为存在,而金牛区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作出的“告知书”内容是:“经审查,该复议申请没有必要的事实依据,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特此告知”。该“告知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中任何的法律文书形式,其内容却并非是叫幸淸贤补正,也不说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其实就是无故剥夺了幸淸贤申请复议的权利,甚至剥夺了幸淸贤的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幸淸贤才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而中院将案件转交青羊区法院审理,青羊区法院裁定(2013)青羊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以被告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幸淸贤的起诉,幸淸贤才又上诉至中院的。

幸淸贤说:根据中院二审判决书中描述:二审中被告并未做出答辩,也就是说,被告并未对其做出“告知书”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做出举证,二审法院居然就认定这个告知书对幸淸贤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成了被告的辩护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而金牛区政府作出的“告知书”既未要求申请人补正,也未告知其补正期限和内容,更未明确具体是受理还是不受理,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由于申请人不能明确告知内容即救济途径,因此,对这个“告知书”进行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合法性,符合行政诉讼法之规定。
 
幸淸贤认为:成都中院很明显是故意包庇金牛政府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就是包庇金牛公安的违法行为,而保护这种违法行为,受害的不仅仅是幸淸贤自己,而是每个公民,也包括这些作出枉法判决的法官。王立军、薄熙来、周永康他们在位时都无视法律,是法律的破坏者,最后也是这个法律的受害者,难道一个小小中院法官,能够幸免?当初审理王立军的审判长钟尔噗,不是早早的就“退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