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最近,本网信息员获悉,江苏省财政厅未履行公开维稳费一案,已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维稳费历来受到社会诟病,故涉及维稳费案件的行政诉讼,尤其引人注目。
2013年12月18日,江苏省财政厅针对常州梅跃新要求公开维稳费的政府信息申请,作出了《对梅跃新同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财政预算中没有维稳经费科目。随后又称“财政预算公共安全支出中有用于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支出,但省财政对市、县公共安全支出的补助文件均为涉密文件”。至此,人们才知道“维稳费”就是“公共安全支出”中的“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支出”,且被列为国家秘密。
梅跃新不服江苏省财政厅作出的《意见》,向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梅跃新认为:1、该《意见》没有发文字号,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2、该《意见》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3、省财政厅所谓“国家秘密”没有法律依据。“公共安全支出”中的“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支出”,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便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支出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江苏省财政厅擅自将“维稳费”巧立名目,作为国家秘密,掩盖了中饱私囊的政府官员之罪恶,实不足取。
财政部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梅跃新不服,将江苏省财政厅列为被告,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江苏省财政厅作出的《对梅跃新同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2、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公开维稳费(财政预算公共安全支出中有用于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支出)。
附:
行政起诉状
原告 :梅跃新,男,汉族,1943年1月31日生,身份证号:320402194301311011,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新苑三路101号,联系电话:13815059711.
被告:江苏省财政厅,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永和,厅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江苏省财政厅作出的《对梅跃新同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简称《意见》);
2、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公开维稳费(财政预算公共安全支出中有用于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支出)。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18日,江苏省财政厅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对梅跃新同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称,财政预算中没有维稳经费科目。随后又称“财政预算公共安全支出中有用于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支出,但省财政对市、县公共安全支出的补助文件均为涉密文件”由此可见,俗称“维稳费”就是“公共安全支出”中的“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支出”,且被列为秘密文件。
原告认为:
1、该《答复意见》没有发文字号,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
2、该《答复意见》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3、省财政厅所谓“国家秘密”没有法律依据。“公共安全支出”中的“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支出”,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便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支出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告财政厅擅自将“维稳费”巧立名目,作为国家秘密,也不公开享受维稳费的条件。如此随意支出维稳费却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势必产生腐败,为法所不容。
综上所述,该《答复意见》形式违法,且内容不符合政府信息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并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原告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财政部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并指出申请人(原告)可在收到该决定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据此,原告向你院起诉,请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签字)
201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