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5日星期日

洛阳公安局拒绝信息公开,王继红向法院起诉获受理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6月12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向王继红送达受理通知书,载明:王继红起诉洛阳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已依法受理。

2014年4月30日,王继红因其经营的仓库被一伙不明身份者偷拆,贵重仪器被损坏和灭失,很多物品被埋在废墟中,损失惨重。王继红向洛阳市公安局报案。出警人员仅仅作了笔录,此后再无下文。王继红便向该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即公开2014年4月30日报案记录及出警情况。

2014年5月4日,洛阳市公安局受理了王继红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但该局于2014年5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王继红认为:

首先,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

其次,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适用法律不当。洛阳市公安局援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但适用该规定的要件是,需要“保密”的文件。但报案记录及出警情况不属于保密文件,故不适用该法律条款。

再次,洛阳市公安局应当依法公开王继红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由此可见,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属于公安机关主动告知的政府信息。报案记录及出警情况属于办案的进展情况,依法应当公开,而被告不予公开,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王继红不服洛阳市公安局的不予受理的告知行为,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告公开2014年4月30日报案记录及出警情况。西工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孰是孰非,将在法庭上见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