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5日星期日

杭州市”包子事件”被迫害者梁丽婉起诉江干区分局




(维权网信息员陶珊珊报道)2014年5月21日,杭州维权人士梁丽婉收到了杭州市公安局于5月14日作出的《杭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杭公复【2014】第57号)。果然不出所料,杭州市公安局维持了江干区公安分局《杭江公行罚决字【2014】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被申请人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内容适当,对申请人提出撤销被复议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本局不予支持”,从而维持了江干公安分局对梁丽婉行政拘留十天的决定。

梁丽婉认为复议机关依样画葫芦,包庇加害人,实在太不负责任,所谓的行政复议程 序如同虚设,这只能使加害人无法无天,愈加猖狂。于是,她向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加害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送上法庭。不过,她对前景并不乐观。凭“中国式常识”,所谓的人民法院绝不会为人民说半句公道话。但既然婊子要立牌坊,就要让人家表演一番,让世人看看牌坊后面到底是什么人。

附:梁丽婉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梁丽婉,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弄口村3组52号,农民。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木刚(局长),住所地:杭州市江区景芳路63号。

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杭江公行罚决字【2014】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杭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复议行政行为维持,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依法撤销杭江公行罚决字【2014】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称:“2014年1月8日上午,梁丽婉等10余人在杭州市政府南门旁、杭州市政府南门旁公园、杭州市信访局门口以拉横幅等形式(横幅内容为‘习主席,我想要吃包子’)扰乱政府机关周边公共秩序,且不停劝阻的属情节较重”。上述认定事实不清。

被告认定原告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该项行为必须要有具体表现,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等。被告没有举出原告有符合上述具体行为的事实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本案原告显然没有该故意。

根据被告的认定,本案原告的目的主观表达即为“习主席,我想吃包子”,显然该表达作为一个公民自由表达,从内容到形式都不涉及违法。内容“习主席,我想吃包子”,众所周知,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前不久排队吃包子的消息,引发了全国百姓热议,“赞”声不断,民众争相“吃包子”。本来属于习近平主席身体力行倡导亲民形象,破除官僚习气和对民众冷漠和压制作风的政治新形象。但从被告的认定来看,被告居然认为习主席此举不法,从而认定“习主席,我要吃包子”的表达是一种违法主观。在根本不存在周边公共场所所有扰乱秩序的情况下,不当认定原告有支持“习主席,我要吃包子”行为,属于违法。

以上认定显然不当,被告在公共场所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没有扰乱秩序,即使有表达支持“习主席吃包子”的行为也属于正当权利,不属于违法行为。

至于公安机关认为“习主席吃包子”不妥,有不同意见,公安机关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和上级部门或直接向中央政府建议,指出“习主席吃包子”有不当和违法之处。而不是违法处罚支持“习主席吃包子”的原告。

原告没有扰乱公共所秩序的行为,并没有在  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更无违法行为。

被告的《处罚决定》认  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法处罚原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浙江省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梁丽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