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9日星期一

南通张亮诉崇川区政府案即将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南通市中级法院定于2014年6月11日下午1点45分公开审理张亮诉南通市崇川区政府信息公开案。张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关于张亮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判决崇川区政府依张亮请求的内容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2013年8月15日,张亮向南通市崇川区政府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2009年南通市人民政府将北街小学周边的拆迁任务打包给崇川区政府后,崇川区政府把此拆迁任务交由何部门来实施。崇川区政府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关于张亮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称“以上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故本机关不予提供。”

张亮不服该《答复》,向南通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被告崇川区政府《答辩》,称不存在此信息。这与崇川区政府的《答复》相矛盾。崇川区政府的《答复》表明,该信息存在但不予公开;而《答辩》表明,该信息不存在。也就是说,崇川区政府的《答辩》否定了自己的《答复》内容。

崇川区政府的《答辩》称,2003年已经公开了拆迁实施单位的政府信息。张亮认为,崇川区政府的错误在于该政府信息公开的是2003年的拆迁实施单位,而不是2009年的拆迁实施单位。显然,崇川区政府犯了“刻舟求剑”的逻辑错误。

崇川区政府在《答辩》提到了下列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4、《宪法》第107条规定。

可笑的是,崇川区政府一方面援引了上述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极尽曲解法律之能事。更可笑的是,崇川区政府还援引了《宪法》。众所周知,宪法是母法,但宪法可操作性差。在诉讼中,当事人在穷尽一切法律规定之后,仍不能达到诉讼目的,才引用《宪法》之规定。而本案中,如此简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案,竟然启用《宪法》,只能说明崇川区政府法律知识的贫乏。况且,该《宪法》第107条,与本案争议焦点毫不相干,不免贻笑大方。

值得一提的是,南通市政府将拆迁任务承包崇川区人民政府,本身就属于违法。对此,南通政府与崇川区政府无可辩驳,只是装聋作哑,避而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