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9日星期一

临沂访民伏伟因北京寄信被拘留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方芳报道)山东临沂访民伏伟因不服在北京府右街寄信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10天的处罚,向临沂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公安机关:1、依法撤销对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依法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伏伟和丈夫王建平都是热爱和从事幼教工作的公民,几年前他们夫妇倾尽财力、举债创办了“临沂市阳光幼儿园”。


2009年,伏伟的幼儿园遭到暴力抢劫和侵占而彻底倒闭,抢劫侵占她们幼儿园的犯罪嫌疑人是当地司法部门和政府官员的亲属。


5年来,伏伟夫妇以确凿的证据依法诉讼,却遭到临沂市两级法院的三次驳回和山东省高级法院拒不受理的百般刁难。


4月28日中午,伏伟在北京府右街邮局给国家领导人寄信申诉自己的冤屈,被山东临沂公安局及政府驻京办劫持回当地,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0天。


伏伟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于近日向临沂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她做出的处罚决定;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附:伏伟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伏伟 女 汉族,住址: 临沂市兰山区石牌坊巷1-1号2号楼3单元401室,电话:15064960555

被申请人:王行军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局长,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 邮政编码:276000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
一、要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山行罚决字(2014)0015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违法行政的行政责任,对申请人违法拘留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赔偿,并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于理不通,于法无据。(打人的不拘留,抢劫的不拘留,受害人拘留了)

2014年4月28日,申请人因阳光实验幼儿园遭临沂市人民公园参与侵占抢劫致使倒闭一事在北京府右街邮局给邮递信件,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接济救助,后到北京市马家楼救助中心休息。28日晚,被申请人抢我手机,夺我笔记本(笔记本至今未还)限制我人身自由,29日早在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人在此控诉了临沂市人民公园的违法罪行后,民警林令涛违背良心地说:滞留你24小时;后被警号074477民警将申请人关入有吸毒人员的铁笼里,致申请人于危险之中。

29日下午,民警林令涛说:“你反应的问题我们处理不了,我们现在送你到市政府叫他们解决。”欺骗申请人上车后,直接将申请人送入兰山区看守所行政拘留10天,此时,以限制申请人自由24小时,期间没有告知要拘留申请人,申请人拘留前的权利叫非法剥夺。

被申请人在违法没有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以扰乱公共场所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至今,申请人不知被申请人凭什么拘留申请人的。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没有做出使任何团体不能正常进行工作的行为。被申请人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之说完全是被申请人凭空捏造。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一无证据,二无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情节,三无法定后果。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法定的证据和事实情节,故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行政。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属无效

申请人在兰山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期间,公安人员既没有告知申请人将要被行政拘留,也没有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更没有让申请人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申请人被拘留后不断抗议六天后才把《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于申请人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解释:“在一般程序中,只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这段解释明确阐述了当事人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一定要制作笔录,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与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弃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不顾,故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违法无效,枉法处罚。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系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尽失公正,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图:伏伟在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