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钟鸣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湖南省怀化市民主维权人士张善光日前就今年5月4日前往邵阳祭奠李旺阳而遭到邵阳市警方拘留一事,提起行政诉讼,控告邵阳公安局,请求法院裁决邵阳市公安局下辖北塔区公安分局北公(治)决字(2014)第0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5月4号早晨,张善光与黎建军(湖南怀化人)从怀化市乘坐大巴前往湖南省邵阳市大山岭陵园公墓祭拜六四铁汉、2012年6月5日 在医院离奇死亡的李旺阳先生。到邵阳后, 碰到前去悼念李旺阳的株州网友欧彪峰以及五位陌生的港澳人士。在他们一先生时,一辆警车突然出现在陵园的墓地边缘,几个警察拿着警棍朝站在李旺阳墓碑前的他们冲过来,强行将他们带到陵园办公室,查看身份证件
,做问话笔录。之后,张善光被带往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公安分局做问话笔录;之后,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公安分局做出北公(治)决字(2014)第0308号公安行政处罚书,认定张善光、黎建军、欧彪峰伙同港澳境外人员在大山岭陵园墓地祭拜了李旺阳,并在墓地打条幅且进行照相摄像,扰乱了该陵园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善光做出行政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张善光先生对因祭奠好友而被行政拘留一事不服,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面是张善光先生的《行政起诉书》:
张善光: 行 政 诉 讼 起 诉 书
原告:张善光,男,汉族,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九组,身份证号码:433024195612180038,电话:15574529892;
被告: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
案由:原告对邵阳市公安局下辖北塔区公安分局北公(治)决字(2014)第03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公安分局北公(治)决字(2014)第03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补偿费;
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此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
2004年5月4号早晨,原告与黎建军(湖南怀化人)从怀化市乘坐大巴前往湖南省邵阳市大山岭陵园公墓祭拜好友李旺阳先生。到邵阳后,下雨,我们打的在陵园附近下车,步行前往,在快到陵园大门口处,碰到前来悼念李旺阳的株州网友欧彪峰以及五位陌生的港澳人士,我们打着雨伞一起走到李旺阳先生墓碑前。原告与黎、欧向墓碑献了鲜花,烧了香纸,三鞠躬。之后,我们走到一旁,以便港澳朋友祭拜李旺阳。雨在继续下着,整个墓园除我们之外空荡无人。几位港澳朋友在墓碑前烧着纸钱,原告拿着随身带的相机在雨伞下拍了几张照。这时,一辆警车突然出现在陵园的墓地边缘,几个警察拿着警棍朝站在李旺阳墓碑前的我们冲过来,强行将我们带到陵园办公室,查看身份证件
,做问话笔录。之后,原告被带往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公安分局做问话笔录;之后,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公安分局做出北公(治)决字(2014)第0308号公安行政处罚书,认定张善光、黎建军、欧彪峰伙同港澳境外人员在大山岭陵园墓地祭拜了李旺阳,并在墓地打条幅且进行照相摄像,扰乱了该陵园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原告做出行政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的理由:
1、墓地是供人祭拜的。原告到其好友李旺阳先生墓碑前献花、烧纸钱、拍照,与天要下雨人要吃饭一样,是天经地义的合理、合情、合法,墓地管理处亦未出示任何公告予以禁止。 2014年5月4号这一天,是星期日,下雨,陵园墓地空无一人,原告的上述祭拜行为既不存在火灾隐患,也不妨碍他人祭拜,更谈不上影响墓地管理人员的工作,因而,所谓“扰乱了该陵园的正常秩序”,
是无丝毫事实证据的指控,纯属邵阳市公安局利用公权力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制造“莫须有”。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公安分局北公(治)决字(2014)第0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2、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公安分局在做出北公(治)决字(2014)第03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虽然向原告出示了告知书,但拒绝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立即将(0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拿来要原告签字。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公安分局的这一办案程序,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综上所述,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公安分局做出的北公(治)决字(2014)第03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毫无事实依据,又严重违背法定程序,是典型的无法无天、肆意侵害公民权利的行径。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公正审理此案,不要将习近平主席所说的“使每一个公民都感受到司法公正的阳光”沦为空中楼阁。
此致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附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公安分局北公(治)决字(2014)第03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