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娅丽认为:该办事处认定不清,且自相矛盾。本案系房屋征收,故不存在“拆迁工作部署”。该办事处认定“按照拆迁工作部署,洛阳中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决定对5号楼的1、2、4、5单元进行先期拆除工作”显然将“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混为一谈。由此可见,洛阳中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并不存在的“拆迁工作部署”决定对5号楼的1、2、4、5单元进行先期拆除,属于侵权。该办事处一方面认定因为拆1、2、4、5单元波及3单元;另一方面又认定张娅丽的房屋自行倒塌了。如果不是因为拆房,张娅丽的房屋怎么会“自行倒塌”呢?该办事处自相矛盾的认定,岂不是自欺欺人。
另外,该办事处认定张娅丽“对于拆迁赔偿存在过高期望”与事实不符。张娅丽并没有要求拆迁赔偿,而是要求恢复原状。该办事处没有确定应当赔偿数额,也没有指明张娅丽要求赔偿数额的期望,凭什么说,张娅丽“对于拆迁赔偿存在过高期望”呢?该办事处无的放矢,信口开河,实不可取。
该办事处制作的文件名称与内容不符。该办事处制作的文件名称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而其中的《办案单位处理意见》的内容是“建议该信访人打消过高期望,尽快与工作人员联系,协商安置补偿事宜。”该办事处显然将“处理意见”与“建议意见”混为一谈。该办事处应当作出的是“处理意见”,而不是“建议意见”。处理意见在法律上有强制性,而建议意见没有任何效率,等于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意见,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