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1日星期一

江苏南通中院不批准回避申请,何永飞不服即将申请复议(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717,何永飞诉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在南通中院开庭。何永飞委托张亮代理,但审判长徐锦平不准张亮代理,并指出张亮的代理不符合南通中院与司法局共同制定的《关于依法审查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有关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若干规定》)。何永飞认为这《若干规定》本身就不合法,并认为审判长徐锦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公正审理本案,申请其回避。审判长徐锦平宣布休庭。随后,该院作出了《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驳回申请。
718日,南通中院向何永飞送达(2014)通中行终字第00175-1号《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驳回何永飞的回避申请。

何永飞不服,即将提起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南通中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0175-1号《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重新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

何永飞认为,南通中院行政庭审判长徐锦平不准何永飞的代理人张亮代理,非法剥夺了何永飞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不能保障公平审理本案,依法应当回避。该《决定书》主要存在以下错误:
首先,审判长徐锦平是否应当回避,应由院长决定。但该《决定书》没有院长的签章,故无效。

其次,该《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该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但法律条款不是驳回回避申请的规定,而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的规定。该法律条款第(六)项规定“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就有权申请回避。审判长徐锦平非法剥夺何永飞的代理人张亮的代理权,也就是剥夺何永飞的委托权。何永飞就有权申请回避。故审判长徐锦平不准张亮代理,属于不正当行为,违反了最高院【2011】行他字第93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最高院上述93号文件,张亮可以作为何永飞的代理人。南通市司法局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作了《若干规定》,与《最高院93号文》的规定相悖。故该《若干规定》不能作为限制公民代理的依据。

此外,南通中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制定的《若干规定》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蓄意剥夺了公民的代理权和被代理权。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南通中院的法官应当全体回避,包括审判长徐锦平。